問答
請問A方B方c方共同擁有一塊6分地而A.B要賣這塊地c不同意賣而AB兩方想分割出自己的各2分地拿去賣而c方始終不願拿出分割土地所需資料這樣走法律途徑能分割出來嗎?但還沒分割前AB兩方就先把自己各2分地賣給別人也已簽約並收頭款這會有影響嗎?另一個問題C方說你們土地拿去賣我在把它買回來但不是跟我們買這是可行的嗎?
問答
請問本人機車停在未畫(白線紅線黃線)的大樓門口下(停放是政府土地),因一樓住戶要停車方便,被一樓住戶挪動本人我的機車,是否有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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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責任」,另一種是「狀態責任」。狀態責任指的是行政機關課予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的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義務,例如:A在社區騎樓亂擺放雜物,B是該社區的管理員,如果B沒有清除A亂擺放的雜物時,雖然社區騎樓擺放雜物不是B所為,但B是對騎樓狀態有事實管領力並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人,所以會對B處以行政罰鍰、要求期限內改善。註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37號判決:「按所謂行為責任,係因行為導致公共安全或秩序產生危害而應負之責任;而所謂狀態責任,則係指物之所有人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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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物取得所有權民眾如果依法從警局領回遺失物,依民法第807條的規定,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07條立法目的,在於恢復動產的經濟市場價值,與傳統路不拾遺的美德不同,使拾得人取得所有權,重新使遺失物發揮原本的經濟效用。立法上,既已採保護拾得人的權利,使拾得人經一定時間獲得所有權,因此拾得人能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對拾得物品主張使用、收益、處分以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二、3C產品(動產)的特殊性交易習慣上,手機這種高度結合人格權概念的動產,真的有客觀上恢復經濟市場價值的功能嗎?傳統的動產,沒有結合人格權的概念,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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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負責實施都市更新的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常見大多是由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擔任,少數由地主自行籌組都市更新會,公辦都更案件中則常見由地方政府或委託都更中心擔任。註腳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六、實施者: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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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借錢的人不見很多年,擔保借款的抵押權會隨時間消滅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見圖1)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原則是依照民法第128條,就是A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也就是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的時候。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還是消滅時效的期限還是繼續計算。二、何謂民法第128條的「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所謂「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應視當初契約有沒有約定清償期:(一)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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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一名正式律師需要經過兩階段,首先是修習應備學分、通過國家考試,再來就是完成職前訓練。通過這兩個階段,才能成為正式律師。(見圖1)圖1成為正式律師之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修習應備學分,通過國家考試成為律師的第一步就是要先修習應備的學分。因為律師考試並未硬性規定只有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才能報考,因此若非法律系畢業者,也可到學分班選修法律課程以取得法律學分。符合應考資格後,就要想辦法通過國家考試。律師考試共有兩次的筆試測驗,第一試考過者才能繼續考第二試,考過第二試才能算是考上律師。(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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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不適當,可改定財產管理人依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如果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方式,可能會使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受到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一)向法院聲請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二)指定監護方法,並還可以(三)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或(四)要求父母(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成立信託帳戶。二、本題中,如何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C女繼承A父的遺產,依民法第1088條,由B母代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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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取締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取締規定是指法律行為雖然有違規的地方,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他所做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而無效。例如土地法第82條規定,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就不可以做其他用途的使用。所以如果A把農地出租給B,是在農地上蓋了木材加工廠、經營木材加工,而不是依法農用,已經違反土地法第82條的規定,但A、B之間土地使用的違法,並不會因此使雙方的租賃契約無效,所以這邊的土地法第82條就是一種取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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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從文字上來看,賦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所做的「言論」、「表決」等行為,可以不對立法院「院外」負責權利。(見圖1)圖1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是什麼?資料來源:陳映彤/繪圖:Yen(一)目的賦予民意代表在言論上有「免責」的特權,並不是讓立委可以亂罵人,而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充分表達意見,宣達民意,避免被其他政府部門干涉,以發揮民主政治中決策、論辯與監督的功能,達到為民喉舌的目的。(二)起源言論免責權源自於英國,14到16世紀下...
問答
我們兄弟姊妹因父親往生,繼承房屋及土地。近期鄰居表示我們侵占到他們土地約8.04平方公尺,上法院時,也有表示以前加蓋部分有請人測量才蓋的(蓋的時間大約民國68年左右)也有調空拍圖等。但法院仍判敗訴。我們也已經拆屋還地。但現在又收到法院調解通知,表示對方要求賠償11萬多,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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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要預先付款的情形下,買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防止賣方沒有依約履行,會找其他第三人來負責保管文件、契約、金錢或其他財產或者是作為保證人,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有發生狀況,例如:賣家不願意將物品轉交給買家、建商倒閉無法交屋等,保管物就會屬於買方或請保證人負起履行契約的責任。常見的履約保證例如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主要是保證買方如果遇到賣方有倒閉或者是一屋二賣等不履約情形,買方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又可以分為預售屋及成屋,而預售屋的履約保證又可分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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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相信讀者經常會看到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新聞,尤其從2017年起政府開始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劃,引進民間業者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媒合,更在2018年6月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包租代管政策頓時成為不動產業界的新寵兒,但不少人對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還是有許多疑慮,為滿足大家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好奇及疑問,本文特定整理重點如下:一、什麼是社會住宅啊?誰可以承租?社會住宅的定義規定在住宅法第3條,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有資格承租者則規定在同法第4條,經濟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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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在瞭解存證信函的意義以及功能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對存證信函作實際地應用,也就是如何撰寫存證信函,俾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本篇擬以開頭所設案例,說明如何從程序到實質內容撰寫存證信函。(見圖1)圖1怎麼寫存證信函?資料來源:黃于玉/繪圖:Yen(一)寄件人與收件人1.寄件人或收件人一般而言都是自然人或法人,若是以法人為寄件人或收件人,還必須載明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但有疑問的是,若是無權利能力者,例如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可否以這些團體的名義作為寄件人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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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指若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則行為人應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此規定下,若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且有意讓侵權行為發生,而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同時,侵權的行為與損害間也需具備因果關係。套到住戶施工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的案例,若施工住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水電施工時,不應造成其他住...
辭典
圖1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賠償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也就是因為故意或過失發生過錯,造成他人損害,要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舉例: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補償」: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舉例:國家為了讓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合法徵收土地時,應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給予原地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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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瑕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段說明本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需要同時符合的要件。(見圖1)圖1我可以跟國家請求賠償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身分上必須是公務員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此為最廣義的公務員,不論文職或武職、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
問答
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問答
想請問隔壁香蕉有一串特別大,香蕉已經長到我家籬笆內,重到枝幹斷裂,還壓歪了圍牆已經砍掉並丟回隔壁農田,尚未告知鄰居,請問這樣做屬違法行為嗎?但鄰居早知道果實會往這邊長,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是這次太嚴重還壓歪我家的籬笆,才自行處理果實已經長到我家土地範圍,這樣可以自行處理嗎?還有鄰居還插了竹棍子在我家籬笆內(棍子為撐住香蕉之用處)(也把棍子移往對方那邊了)
辭典
起訴時,原告請求法院在判決主文中下的結論(民事訴訟法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之方法如附表二所示」等等。另外,學說上將「訴之聲明」和「當事人」、「訴訟標的」合稱為訴之三要素。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2017),《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頁43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