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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時,受害者除了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以外,也可以選擇向肇事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或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好處在於受害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需等待肇事者請求保險理賠。而且不論加害者肇事是否出於過失,皆應理賠,比起向肇事者及其關係人請求賠償能更迅速獲得補償。(見圖1)圖1出車禍時怎麼求償?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一般保險要由被保險人(保險契約保護的對象)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但強制責任險則可由車禍受害人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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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關係中,意外的發生會使得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有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理賠,會故意促成事故的發生,對保險利益有潛在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就稱作「道德危險」。在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而設,像是第三人幫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時,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才能訂立。註腳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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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基於實踐政策目的,用法令強制特定範圍的人民投保,並且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不可以拒保。而且保險經營採取「無盈無虧」的原則,跟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但政策性保險還是透過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而不是由政府當保險人,保險費率的計算,也跟商業保險相同,會依照被保險人的風險計算,這些特色都跟社會保險不同。因此,政策性保險是介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特殊形態,例如汽車責任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學保),都屬於政策性保險。註腳相較之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就是政府,所以健保是社會保險,不是政策性保險...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消費者:除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外,想要就自用汽車另外購買任意汽車保險商品的消費者。商品內容包括車體險(有甲式、乙式、丙式3種)、竊盜險或第三人責任險。業者:販賣合法汽車保險商品的保險公司。範本的來源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9),《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PDF檔(.pdf)請點我。註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2020),《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申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理賠注意事項》。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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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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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於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不能比原本判的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見圖1)圖1如果對於審判結果不服,被告想再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時機(一)一審上訴二審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文字直接使用「第二審」,因此一般認為法條規定的不得重於「原審」指第一審法院。而如果是從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第二審可以判得比第三審重,因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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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前言:為什麼不當勞動行為需要分類?(見圖1)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介紹的系列文章,第一篇先跟分享了「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了解制度設計背後目的及功能後,我們可以發現其實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對工會成員所採取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作為。因此,立法者參考外國勞動行政實務上常見的類型,在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下將不當勞動行為分為「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三種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本篇先從「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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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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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的保險契約。為避免引發道德危險,也就是被保險人為了獲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金,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法禁止超額保險,並依超額保險訂立時是否基於一方的明知和詐欺,區分為不同的法律效果如下:惡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即「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前段,他方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善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皆「不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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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又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和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後,保險人又向其他的保險人投保這個「承保要保人危險」;而承保保險人危險的其他保險人,又被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避免同時間危險過於集中,要同時理賠太多給要保人,藉由再保險制度,讓其他保險公司一起分擔。舉例來說:A航運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然後B公司又以「承保A航運公司的貨物運輸險」向C保險公司承保,此時B和C的保險契約就是再保險、C保險公司是再保險人。註腳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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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第4條,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事件。例如人壽保險的保險事故,就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約定年限內的死亡或屆期生存。註腳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1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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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疑問,主要規定在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在此為您簡要說明:一、一般而言,雇主僱用的勞工滿5人以上,勞工就可以自己的雇主、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當勞工有加入勞工保險的權利,雇主就被賦予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以5人為基準,賦予雇主投保義務、勞工加保權利的行業、產業或職業類型包含:(一)公司、行號。(二)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三)交通、公用事業。(四)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如果是上述類型的單位,且雇主僱用人數達到「5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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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也就是各大保險公司。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依法可以收取保險費,但相對的,在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也必須給付保險金。 註腳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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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觀念裡的性別分工,長期以來習慣性地認為男性養家、女性育兒,但現代社會女性勞工一樣參與勞動,共同負擔養家責任時,經常仍要背負著職場工作與家庭育兒的抉擇困難與衝突。為消除此種性別就業障礙,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專章,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俗稱育嬰假)。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設計,不只對女性受僱者,對其他育有幼兒的受僱者,均是工作平等的促進。(見圖1)圖1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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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是指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於第三人可以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可以在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後,代替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在這個情況下,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的數額,不能超過給付的保險金數額;而被保險人也不可以在取得保險金後,在保險金數額的範圍內,又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以避免被保險人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同時取得保險金及第三人賠償的雙重給付,引發道德危險。例如:車禍發生後,車損已經向保險人請求理賠的部分,就不可以再向肇事人請求賠償,保險人在給付理賠後,可以在已理賠的範圍內代位車輛所有...
問答
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會從訂約時的狀況衡量要承擔的風險以及保險費。人身保險契約存續期間,退休人士轉職為漁民,可能會增加保險公司當初訂約時,對保險公司自己要承擔的風險和保險費的估計,這在保險法中稱為「危險增加」。因為這是由投保人造成的改變,所以投保人必須負擔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要在換工作前就先通知保險公司。想更深入了解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或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會產生的法律效果,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什麼是保險契約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若不通知保險公司會發生什麼後果呢?》。註腳保險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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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定額給付保險,指在保險契約中有約定固定保險金金額的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無論被保險人實際損失∕支出額度為何,保險公司都只依保險契約中明定的保險金金額,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跟定額保險相對的概念是「不定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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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信賴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相信契約有效成立,但實際上沒有有效成立,因此所遭受的損害範圍,就是信賴利益的範圍。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另訂其他契約機會的損害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未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可能遭受之損害,並非信賴利益之損害(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另訂其他契約機會之損害等),而係履行利益(約定之給付)或固有利益(無損害事件時享有之利益)之損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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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因遭受損害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且要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註腳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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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投保的客體」。如果是財產保險,則保險標的就是財產本身,像是汽車竊盜險的汽車、住宅火險的房屋;如果是人身保險(像是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則保險標的就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