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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但債務人至始即未依判決主文匯款給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以打零工日領薪水為職業,試問;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出示債務人的老闆代為收取日薪資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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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某債務保證人,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借款清償期還沒有到期,繼承人要不要負保證責任也還沒有確定,繼承人於是繳清了遺產稅。不久後,主債務人跑路,繼承人因此要負保證責任,此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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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的分類標準是什麼?有哪幾種情況?而這些情況,應該如何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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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為何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無權利能力?另外:1.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2.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2.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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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後,請問:1.我可以選擇只繼承一部分的遺產嗎?還是說不能選擇?2.留下來的債務很多,我是不是別無選擇,只能全部還完?3.我與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遺產,債權人可以向誰要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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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15車禍對方從中線道未打方向燈也未查看後方就切去待轉,我直行有好心人提供行車記錄器我們約定好對方每個月分期付款總金額賠償21000,並且雙方都有蓋手印但因為我的疏失並未留存(證據在對方那裡)不過我們在警局蓋手印的那張桌子上頭就有一支監視器到了約定賠償的日子我打去詢問對方對方說他問朋友跟警察説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他不願賠償請問我們是否已經成立契約而他債務不履行呢?麻煩給我多一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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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過世,只留債務,無任何財產,祖母加父輩繼承人共8位,是否需全數辦理拋棄繼承,可否只有其中四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另外四位不辦理拋棄,如可,已辦理拋棄繼承的父輩繼承人,其孫輩繼產人需辦理拋棄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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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繼承原則下,若遺產繼承人以全數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仍無法償清,則債權人是否真的無法追討這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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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欠錢不還,還被我發現他脫產,我趕快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法院也同意下了准許假扣押的裁定。請問我接下來還要做什麼嗎?拿到假扣押裁定,法院是不是就會主動幫我把對方的房子、薪水扣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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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房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置並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女方以自己財產清償全部貸款利息,就超過女方按自己共有比例計算所應負擔之利息,女方即係以自己之財產幫男方清償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因此,即使雙方尚未離婚,女方亦得隨時請求男方清償。至於子女的扶養費,本應由父母依各自資力共同負擔(民法第1115條),且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因此,離婚後倘由女方單獨擔任親權人,女方自得另外請求男方支付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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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文章(三)有說到,法院在第一階段審理認為過去2年內,債務人的收入扣除支出,所剩餘的部分確實無法清償完積欠的債務,就會下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如此一來就開始進行第二階段「更生方案」的討論與審理。到第二階段法院就是審理債務人裁定進入更生程序後的財產、收支狀況,並會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以供法院及所有債權人觀看是否同意。(見圖1)圖1如何才能提出讓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資料來源:林言丞/繪圖:Yen一、債務人要提出更生方案(一)什麼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是債務人要提出一個分期清償的計畫,這個清償方案必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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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母親過逝時,我因案在監,到我今年一月16出來時已經快1年了,由於本身有債務問題不想繼承,這樣的情況我還能辦理拋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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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期間屆滿,債務人卻不還款,導致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該怎麼辦?(見圖1)圖1一般保證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義務?資料來源:呂紹瑋/繪圖:Yen一、什麼是民法上的保證?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的一種契約。而判斷是否為保證契約時,應該由契約的內容檢視,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證是為他人債務擔保,如果是為自己債務做擔保,就不屬於民法第739條規定的保證。因此,可以歸納保證契約應該具備以下3個特質:(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締結的契約。(二)保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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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委會要求後手要代為繳清管理費的理由一般來說,持這個見解的管委會通常是認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所記載住戶的權利義務,不論是房屋的前、後手都必須要遵守,也就是前手依規約享有的所有權利義務事項,後手(繼受人)也要一併「繼受」並遵守。況且後手在買受房屋前也應該要查閱規約,因此如果規約也明確記載「住戶所積欠的管理費,繼受人有承受義務」等類似規定,後手也有機會看到,沒有不知道的道理,所以後手就應該要替前手繳清他所積欠的管理費。二、法院判決的見解(見圖1)圖1前手(原屋主)積欠管理費,後手(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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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保」情節幾乎是台灣8點檔連續劇裡面,檔檔上演的人生悲劇套餐之一。但很無奈的,這正是目前臺灣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最寫實的鏡頭。觀察目前借貸實務,保證行為是債務人補足自身債信條件最為普遍的方式之一。一、什麼是保證?一般常見的借據、借條,雖然將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都寫在同一份文件上,但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的契約關係,分別是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借貸契約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保證契約則是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換句話說,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而非「債務人」(圖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