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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有些勞工希望開立不實證明?以勞工立場,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就有機會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最長可領6個月,若是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人士,因這些族群要再回到就業市場難度較高,最長則可領9個月,若正好遇到經濟不景氣、大環境整體的就業情況不佳時,勞動部也可能公告延長請領至9個月,甚至12個月。不僅如此,可能還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保險給付。二、開立不實證明的雇主可否不給資遣費?法院怎麼看呢?(見圖1)圖1開立「不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雇主可能面臨情況?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少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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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效力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當行為人違反效力規定時,法律行為就會無效。至於如果違反的是取締規定,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法律行為仍有效。註腳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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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別能力,是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可以辨認分別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可以依照自己的辨別能力為選擇是否為違法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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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賽事轉播有著作權嗎?運動競技賽事中的選手在球場、競技場、或電腦遊戲內激烈一較高下,非展演型態的運動賽事「本身」不是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或表演,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然而較大規模的賽事現場會準備多臺攝影機,錄製包含多位選手在不同角度及時刻特寫鏡頭、精彩球路或對戰、主播講評、教練在場邊指導或下戰術的情形、現場觀眾的反應……等。多視角與共時性的攝影鏡頭才能完整記錄前述所有場景,以讓不在現場的觀眾也能滿足觀賽體驗,擴大運動賽事觸及度。導播或技術人員以攝影機錄下賽事現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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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我可以決定過世後要把財產給誰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都有效(一)什麼是遺囑?什麼是死因贈與契約?案例中A所製作死後財產分配的書面,可能是「遺囑」,或是「死因贈與」契約。1.遺囑遺囑是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單獨行為。因為遺囑的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例如遺產的分配,利害關係人容易因此產生爭執。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規定遺囑是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遺囑才會發生效力。2.死因贈與契約死因贈與契約是一種贈與契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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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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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透過組織獲得企業利潤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醫療機構獨立負賠償責任,此責任與以受僱於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構成侵權行為為前提的僱用人責任不同,而是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的責任,因為醫療機構對病人有周延人事組織、確保提供的醫療品質與安全符合醫療水準的組織義務。若不特別獨立出醫療機構責任,而是以僱用人責任論以醫院損害賠償責任,醫院可以主張已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負賠償責任,或是醫療機構賠償完病人,再回頭向醫事人員求償,最後責任承擔者仍是醫事人員而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恐怕不會有改善醫療品質、防免相同事故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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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必須是違法的行為,簡單說,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才能認為屬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已是違反刑罰法規,就可以推定其為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存在正當理由,才能排除違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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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或電影情節裡,有時會以主角偷偷錄下的對話,作為逆轉劇情的關鍵。那麼在現實生活中,不是公務員的一般人到底可不可以未經對方同意,偷偷錄下他人和自己的對話呢?(見圖1)圖1錄下對話過程會觸法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劉怡君/繪圖:Yen一、錄下對話,可能觸犯什麼刑責?錄下對話,可能會觸犯以下兩種刑責:(一)妨害秘密罪首先,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規定如果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將成立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用以錄音的工具,例如錄音筆或手機等等,也會被沒收;(二)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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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略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略誘行為,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而脫離家庭。跟略誘有關的條文,包含略誘未成年人罪、略誘婦女罪。如果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註腳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611。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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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後同意之緣起數千年以降,醫病關係一直是以醫師為中心的醫療父權模式(medicalpaternalism)來運作。醫師依其倫理義務扮演著守護神的角色,依照其專業訓練為病人做出其認為對病人最佳的醫療決定,而病人的任務是服從醫師的指令而已。然而,隨著醫學科技之進展,以及醫療給付型態的改變,醫療父權模式開始受到質疑與挑戰,當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病模式逐漸取得醫學倫理上肯認時,告知後同意法則(thedoctrineofinformedconsent)也隨之誕生。告知後同意法則,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醫師有義務為病人說明治療的可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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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這些東西本身若不是法律上本來就該沒收的違禁物,依法還是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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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房產到日常用品,都常見誇大其詞的廣告,例如建案標榜「全新設備泳池」,結果只是景觀水池;收納箱標榜「100L超級大容量」,結果實際大小根本不足。到底怎樣的廣告,算是「廣告不實」呢?(見圖1)圖1被廣告不實欺騙該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廣告不實的定義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是指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且這些不實或錯誤,與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有重要的關聯。例如,收納箱的功能是收藏物品,因此「容量」就是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的重要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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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與實務經常提及的「醫療水準」注意標準,源自於日本。日本松倉豐治教授為了解決當時實務以「醫學水準」作為過失判斷標準,因而提出「醫療水準」概念,為了與「醫學水準」相區別。松倉教授認為,「醫學水準」是指醫學學術研究上的水準;而「醫療水準」是指在醫學水準下,臨床醫療上已經達到一般醫師普遍實施之治療方法。「醫療水準」的診療方法,是廣泛為一般專科醫師所認識,在臨床醫學界經過廣泛介紹而獲得共識,且具有臨床實踐可能性的醫療方式。然則「醫療水準」的具體內涵究竟為何?亦即,何種程度的醫療行為始符合該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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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法並未規定股東的資格,所以原則上所有人都可以擔任股東,包括未成年人、公司、外國人;但是例外地,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法又禁止這些人擔任股東。為什麼呢?說明如下:(見圖1)圖1未成年人、公司或外國人可以擔任股東嗎?資料來源:簡珣/繪圖:Yen一、未成年人(一)不能擔任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同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擔任公司董事,而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又規定,有限公司必須設置董事,而且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如此一來,當未成年人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時,他必須同時兼任董事,就會違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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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編曲或翻譯方式翻唱,可能會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一)改作行為如案例一、案例二這類的情形,都是根據原作,進一步創作出不同的作品,而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這種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例如將外文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將古典樂用電子音樂的風格重新編曲,將原著改寫、簡化成適合兒童閱讀的版本,或者把小說的情節拍成影片等方式,都可以算是對一個著作進行改作。改作是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所具有的權利,可以授權給別人進行改作。而採用改編、翻譯進行翻唱的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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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物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針對跟犯罪有關的物品,包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品(犯罪工具)、犯罪之後所產製的物品(犯罪產物)進行沒收。犯罪物需不需要沒收,可以由法官依據個案狀況來決定。這些物品需要跟犯罪有關,但這裡講的「犯罪」,在我國現行法中,只要是跟一個違法的行為有關即可,而不需要犯罪人被判有罪。例如患有思覺失調症的A在失去辨識能力的情況下,拿球棒打壞別人家的狗屋,涉及毀損罪。A可能因為欠缺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無罪,但還是可以對該球棒沒收;或者B偽造文書之後,經過了20年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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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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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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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