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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三、親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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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的婚假權益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婚假有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見圖1)勞動基準法雖然規定了很多勞動契約中應該要遵守的事項及勞、資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但是就請假的部分,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只規定了非常基本的內容,提到勞工如果結婚,是可以向公司請假的,至於應該怎麼請?工資又應該如何給付?就必須進一步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根據該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可以獲得8日的婚假,且公司應給付全額工資。附帶一提,如果是於公、私立學校體制內編定的專任教師或是公務人員,分別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
問答
原本已經開始籌備婚禮喜餅場地什麼的都找好了結果對方爸爸突然說要簽婚前協議要我先送一台進口車(他說不能讓他的小孩吃苦)還要幫忙分擔他奶奶住養老院的費用(因為結婚後就是一家人了)如果連續兩個月沒付出來就馬上離婚而且小孩歸他(表示我沒錢養小孩)另一伴說他爸爸很固執好像也只能答應(超傻眼!!)朋友跟我說就簽下去啊反正又沒用可是好像很多人都會簽婚前協議婚前協議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阿?
辭典
因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時,可以向對方請求用來維持生活的費用。註腳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問答
我與前夫離婚約兩年,還未離婚時前夫沒有陪伴過小孩,甚至是家暴(未驗傷),離婚後也沒有來看過小孩,也沒有匯過任何孩子的撫養金,那這樣是沒有盡到教育責任嗎,因為我想讓現任丈夫收養我的小孩做爸爸嗎
辭典
圖1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夫妻雙方同意解消婚姻關係,而不是由法院以裁判解消婚姻關係。必須以書面約定,由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見證,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都完成才發生離婚效力。
問答
請問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監護人為父親,孩子就讀高中時,母親主張由自己照顧孩子與同住。學費由父親支付,母親則負擔生活費。雙方達成協議並執行。但事過半年母親於期間內並未落實照顧,孩子在外不聞不問,甚至無照駕駛闖紅燈,被開罰單一事均不知曉,違規紅單信件寄至父親,事件才因此曝光。孩子父親向前妻表明一事,但前妻認為應由孩子自己負責,並且不願意幫孩子繳違規紅單,但孩子並無能力可以繳罰鍰。請問父親應全部支付這筆費用嗎?還是能要求母親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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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來啦!繼第4季開頭的情人節特企之後,我們隆重推出「法科劇場」系列,從走入婚姻後的生養孩子、扶養義務,乃至於繼承問題,一共製播3集節目,要帶大家從常見八點檔的劇情、對白出發,進一步認識現實中遇到親情掙扎時,會關乎什麼法律規定。法律在家庭糾紛中並不是萬能的工具,那它到底可以處理哪些問題呢? 在法科劇場第一部,Yt與Henry將聊聊,如果步入婚姻、生養孩子之後,卻發現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未成年的孩子應該怎麼辦?影劇中提到的「監護權」該怎麼爭?對方不讓我「探視」孩子,可以告他嗎?離婚之後孩子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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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進⼊服刑⽣活後,受刑人在執行刑的過程當中,除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之外,也有應享有的權利。不少身為人母的女性受刑人,因犯罪須入監執行被迫與孩子分離,為了貫徹現代監獄行刑的重要原則之一「行刑人道化」,我國監獄行刑法自1947年施行至今,一直都有受刑人攜子入監的規定,希望能使受刑人在入監服刑的狀態下仍能保有照顧孩子、維持親子互動的權利。一、可提出請求的受刑人資格(見圖1)圖1受刑人如果有需要,可以帶子女入監照顧嗎?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一)僅限於在監或入監執行刑的「女性」受刑人可提出請求不包含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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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而言。身分法益,是法律保護以身分關係為基礎所生的權益。此一用詞,出現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這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的規定。其內容謂:「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立法說明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所以增訂準用可請求慰撫金(精神上損害的賠償金)的明文規定。根據此項規定,諸如子女遭受性侵害、配偶被略誘、夫妻離婚後一方不當阻礙他方行使...
問答
本人未婚生子,因工作關係無法正常陪伴孩子,家父心疼看孩子跟我在外生活品質不好,提出可幫忙照料孩子,可想而知心疼孫子能理解,在一起時間長了感情也出來了。一直講不同的理由來讓我無法帶孩子去走走甚至是陪伴,曾經還因為孩子來跟我住兩天而不願意回去,竟對我口出惡言罵我婊子。日後遇到過年小孩回去,誰知遇到開學日不但沒讓小孩回來上課還讓我無法聯繫,強迫我辦轉學,整整拖延了一個月小孩都沒回學校是空窗期。轉學之後,一樣不讓我接觸小孩,還跟我說這是在為了我們未來打算。因為家父名下不能有資產,所以都放在我母親名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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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制度的轉變(一)從儀式婚到登記婚以前,民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公開儀式加上2位證人,就可完全發生結婚效力,反而是僅為結婚登記者,法律效果只有「推定」,只要事後舉證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證人,結婚效力就會被推翻。例如案例二的C與D僅兩人私下跑去登記,若日後兩人感情生變,只要其中1人能舉證主張當初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證人,則這段日子的婚姻關係就等於根本沒有存在過。因此儀式婚有幾個缺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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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完全性法條和不完全性法條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什麼叫完整的法條?(見圖1)一個完整的法條必須具備2個要素:「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若能同時具備,這樣的條文在法律上即稱為「完全性法條」。簡單來說,若一個條文可以讓人直接從字面上意思,就知道「當行為符合什麼樣的構成要件時,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的話,這種條文就是完全性法條。假設有一名媽媽對5歲的孩子說:「如果你把飯吃光,就可以玩玩具。」其中,「玩玩具」是結果(法律效果),孩子若想達到這個結果,就必須先滿足「把飯吃光」的要求(構成要件)。...
問答
家人(女方)雙方正在協議離婚,但男方無離婚意願,但實際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所以先分居,男方威脅將不願支付雙方所育子(17歲)女(18歲)之教養費,更揚言若一旦在外租屋生活將到女方原生家庭去吵鬧,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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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怎麼判斷什麼事件或時機,需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一般人怎麼找到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士,請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有什麼管道?一、我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做什麼?大多數民眾以為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訴訟(俗稱的「打官司」),但事實上,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處理的事項不只如此。舉例來說:訂契約、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寫遺囑、見證、和解協商、法律顧問等,都是律師常見的工作項目。二、為什麼要找律師?自己處理不可以嗎?(一)律師的養成教育要成為一名律師,多數是從大學法律系畢業...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按照民法結婚的男女、或者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會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婚姻或第二條關係需要製作書面,並且需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再像早期採取儀式婚。只要沒有牴觸民法禁止結婚的規定、或者「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的規定,就可以做成書面(可參考「結婚書約(民法)」、「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再依據此範本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範本的來源結婚登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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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其實是一種對於親密對象的權力控制關係,具有許多不同的態樣,除了較常見的肢體暴力、虐待以外,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或採取經濟控制、隔離社群等方式也都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且家庭暴力並不以反覆、長期發生為必要,即便只出現過一次也可能成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低社經地位、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者較易成為家暴事件的高危險群,但其實每個人,無論性別、國籍、年齡、職業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而實際上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許多個案的當事人都有高收入、高學歷以及穩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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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藝人私領域的生活,會構成經紀合約的違反嗎?〉,說明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合約中「維持形象條款」的概念,並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的條款,在不過度介入藝人私生活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有效。 文/賴文智律師韓劇《海岸村恰恰恰》男主角金宣虎,在2021年可說是迎來人生最高潮起伏的日子,正當《海岸村恰恰恰》結局以超高收視率12.665%作收,深情、暖男形象達到最高峰時,當晚即傳出網路匿名留言影射其迫使前女友墮胎、冷酷無情等與形象不符之真實樣貌,而因經紀公司與金宣虎本...
辭典
指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 司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公布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罪的規定與憲法第23條不符即日失效。刑法隨之配合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布將該條刪除。從此通姦罪已步入法制史。通姦行為只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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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