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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所租賃之辦公室已超過10年,冷氣亦同;現在冷氣在正常使用情形下壞掉,我前後找了3家冷氣行來維修,維修人員皆表示機型老舊,已超過使用年限不建議維修。因為冷氣無法維修,我請房東處理,房東卻表示租賃契約有寫「內部維修費用由房客負擔」(註),不願處理。但是現在是冷氣無法維修只能換新,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註)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六條第2項:租賃期間,租賃標的物內部之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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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新北板橋陳先生提問:之前曾經待在某小型旅行社工作,由於發現老闆一直忙帶團所以沒時間處理公司事務,發覺不妙所以提了離職,但新公司的人資說,要有離職證明才能順利入職。我回到舊東家詢問離職證明,老闆一直避而不見,LINE訊息也不願意承諾會給離職證明,整個人間蒸發,因為最後沒辦法只好去勞工局申請投保紀錄,作為給新公司的離職證明替代品。想請問:公司企業可以不發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嗎?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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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告知鄰居的攀藤植物長到我家的情況下,大概多久的時間鄰居沒有動作,我可以對他攀藤過來的植物剪掉如果已告知也剪掉,後面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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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被正宮威脅要給他錢,不給就把我家人押走,甚至還說她那邊有影片,二月份的時候,跟我說男方被打進醫院,跟我要了一萬五,不給我就完蛋了,我前後已經給了三萬,還因為這事外面借了很多錢,可是我現在真的沒有錢給,對方卻一直威脅我,錢還變多,我到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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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請教各位先進:如果孩子(未滿14歲,沒有手機)和網友(已滿20歲,有帶手機)相約在家門口,然後和網友一起離家不知去向,後來才透過管道找到小孩。《失蹤時間約五小時》中間過程:小孩離家後3個小時有去警局報失蹤,報失蹤後大約過2個小時才透過小孩學校的同學問到她可能去的地方。當時完全不知道小孩跟網友有約,也不知道是誰帶小孩離家,失蹤時間內完全沒有任何關於小孩的消息,小孩也完全沒有聯繫家裡(小孩都知道家裡人的手機號碼),直到去同學說他可能出現的地方,才找到小孩,到警局詢問才確定是網友帶小孩一起離開。請問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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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以竊盜的意思利用萬能鑰匙打開小華的家門,剛打開時,就聽見警車鳴笛巡邏,小明恐慌,遂離去,請問小明以竊盜意思持萬能鑰匙打開小華的家門是否已構成竊盜罪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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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一個人他要免費幫別人倒垃圾但是沒有做,這樣在民法上算沒履行什麼義務?Q2有一個志工他今天8:00應該到成大醫院幫忙,卻沒有到。導致民眾無法順利看診,這樣又會有什麼責任?Q3王安日下班想順便帶伍乾吃路邊小吃,但因故不去。個人了解來看,其實都不會差別太大,因為對民法來說根本沒有強制或有利益的問題,而不論對方是男是女,是年長還是年輕,如果像是借貸:先借我五十萬,不然我這禮拜周轉不出來。之類的才有可能影響。若沒明說前,根本是同一事情。又比如林月吃牛排,將附餐的餐包留下給家人吃。這不是義務,也沒必要。還煩先進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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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須,不受國家侵犯且可以向國家請求利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權利。以我國憲法規定來說,有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稱為「列舉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而另有「概括基本權」,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憲法當中,但透過概括條款與憲法解釋而承認的基本權,如隱私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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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請員工在原本上班時間之外加班(例如:提早來開會、延遲下班時間、晚上回家還處理公務),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有加班的事實發生,員工可以自由選擇請領加班費,或是把加班的時數存起來之後再休,稱為補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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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一、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會這樣問的原因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此時就可以申請二、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三、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以上幾個問題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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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有一甲,入侵乙家,以眼目掃視是否有明顯財物,發現沒有明顯財物即旋即離去。請問一下,此「眼目掃視」算竊盜的著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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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慮是否找居家清潔平台,介紹專業清潔人員到家中打掃。但又有點擔心清潔人員會不會打掃不乾淨,或是在屋主不在家的時候使用家中物品,所以也一併在考慮是否在家中安裝監視器,錄下清潔人員的行動。不確定在家中安裝監視器,監視外部人員進屋的狀況,是不是合法的行為。再麻煩協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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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Yaru提問: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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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本篇介紹)、公司(參另篇)。(見圖1)圖1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優缺點比較資料來源:林詩梅/繪圖:Yen一、獨資或合夥一人創業直覺上可能會先想到獨資,若數人共同創業則可能考慮合夥或公司。獨資或合夥優點是設立成本低,以營利為目的時,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登記程序較公司簡易,且如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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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相同事務應相同對待」(等者等之),「不同事物不同對待」(不等者不等之),且必須有正當理由,才可以對不同的事物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例如:因警察工作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的需要,所以色盲者確實不適合擔任警察,警大限制「色盲」者入學有正當理由,不違反平等原則。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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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老闆態度很囂張,我是消費者,先生情緒忍不住,跟對方順口說了「你現在是在神奇蝦小」(鄉下人講台語),對方直言要告他,我也很傻眼這樣,這句也算公然侮跟有恐嚇他了嗎?因為對方店只有我的資料,於是警察局發文證人通知書,要我去當證人,店家有錄音錄影。但我已拒絕證言權利沒去,警察說那他只好,直接送法院那邊要我在等通知(因該指傳喚我去當證人)要我指證那個是誰跟他的資料,因為對方要告公然侮辱加恐嚇。我能不當證人嗎?因為那是我的先生我的家人。對方不清楚那個人是我的誰因為我們是去店裡老闆不在店是店員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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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認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當事人針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疑問,因此請求法院對此等事件加以確認的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會因為確認這個事實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確認之訴依判決的結果,可以區分為積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及消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不存在)。例如,子女可以向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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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人民透過多數決的方式選出代表,由該代表從事國家政策實施、法律制定等工作。人民的選舉權,受到憲法第17條所保障,且依據歷來的大法官解釋,人民也享有使自己成為候選人的「被選舉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參考司法院釋字第290號、340號、4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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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其中的「未發覺」是指「完全還不知道犯罪事實及犯嫌是誰」,或是「已經知道犯罪(只需要知道大概的犯罪內容即可,不用到鉅細靡遺)但還不知道犯嫌是誰」的情況。例如某A持刀砍殺友人B,在此等犯罪尚未被發覺前,A旋即向警察陳述此犯罪事實,並表示願受法律制裁,此即是自首。特別的是,自首不用親自為之,所以即便A於事後逃匿C家中,委託C代為向偵查機關傳達自首之意,也就是「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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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等,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註腳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