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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在B院醫生進行開刀,但b院醫生依A院一年半前舊病歷進行開刀(未重新檢查),請問是否違反醫事法?家母開完刀突然離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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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因為身體不舒服到醫院就醫,醫生誤判是心臟問題必須馬上開刀,結果開完刀之後才發現不是心臟問題,而是其他身體部分的蜂窩性組織炎,導致叔叔生活、身體都受到影響,目前醫院只願意賠付66萬,我們希望可以多一些理賠金額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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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滿15歲在連鎖飲料店做晚班工讀生,可是我所在的分店晚班都是未滿18歲的工讀生。而且,發生車禍那天我還是一個新人(到職第8天)所以就被派去“外送”,騎的是公司的外送車。而外送時不小心車禍了。我有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的紅單$6000,老闆幫我付的。騎車修理費用約$13000老闆要從我的薪水扣$5000。初判表我錯70%,對方錯30%調解後我必須支付對方現金$16000,強制險的理賠$14000也是支付給對方(對方實拿$30000)。我的老闆不是應該要幫我負擔這些費用嗎?老闆現在不願意幫我負擔這$16000,還要從我的薪水扣$5000(機車修理費)。我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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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在日照交通車下車時,突然腳軟往前倒,司機看到有馬上扶住,但是還是有跌倒。後來一直抱怨腰痛腳痛,兩週後突然連坐下站立都沒辦法了,就醫時發現是壓迫性骨折,醫師建議開刀。請問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和長照單位申請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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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自己的兒子被車撞了,此時他已經成年了,送醫後成半死不活的狀態,而那個被撞的平時做人很垃圾,父母也根本不想救,有法律有規定一定要強制付醫藥費救活他嗎?如果一定要救,有什辦法可以放棄治療,因為救一個半死不活又很垃圾的人,不但很花錢,又會拖垮家裡的經濟,而且人又很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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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販賣不含藥物的止癢貼片算是販賣醫療器材嗎?因買太多用不完,故想出售給需要的人,卻被檢舉,今日收到衛生局涉疑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通知,該通知有我販賣平台的帳號、網址及網頁下載日期,請我對於網路上賣此產品的行為陳述意見並代表發言和補充說明,請問衛生局會對我在網路賣此產品的行為裁罰嗎?收到不能賣此產品的通知該如何陳述意見及刊登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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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在等申請初判表的時間,這中間因為有生活上的不方便,有跟對方保險詢問要申請車主的強制險理賠,對方保險說可以申請,但之後會從調解後的理賠扣掉,我不太清楚是為什麼會扣除?手上現在的診斷書,因為醫生沒寫到復健後的相關,所以6月8號要請醫生再幫忙重開,若我要現在申請強制險理賠的話,要等重新開的那張去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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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因為人力短縮超時很嚴重,還有醫院其他累積已久不成文的規定。有跟主管要求加班勞資雙方認同同意書(紙本的)、及夜班、白班oncall的問題等等。但是都沒有下文,以至於直接表示下個月拒絕oncall班。八月份人資主任、護理主任、法專和本單位護理長開協商會,開會之前有告知我是工會會員所以會有一個同樣是工會會員的同事一起陪同。會議過程中護理主任很明確的告知"若是我不配合單位醫院的政策,看我要去哪個單位,他可以幫我轉調"會議過程中全程錄音,所有的問題院方都不讓步。我也沒妥協或認同任何一件事情!開完會後個隔周,督導又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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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在等申請初判表的時間,這中間因為有生活上的不方便,有跟對方保險詢問要申請車主的強制險理賠,對方保險說可以申請,但之後會從調解後的理賠扣掉,我不太清楚是為什麼會扣除?手上現在的診斷書,因為醫生沒寫到復健後的相關,所以6月8號要請醫生再幫忙重開,若我要現在申請強制險理賠的話,要等重新開的那張去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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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個禮拜朋友A找我跟男友一起去澎湖玩男友載朋友A結果到達澎湖第一天就因為騎乘租借的機車爆胎自摔結果回來台灣後朋友A說要跟男友要求賠償賠償金額內容有「醫療.機票.住宿.吃喝.娛樂」等等費用這些都可以要求賠償嗎還是只有當時去醫院時看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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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近期看見不少新聞是關於20週以下的胎兒為醫療廢棄物的事件,覺得非常不能理解。胎兒在5-6週即有心跳,每5個孕婦就有1個可能流產,或者因胎兒健康問題無法存活,在這之中有許多胎兒是必須透過人工引產方式,停止心跳後,由媽媽分娩,即使出生時是死胎,但對爸媽而言,就是一個孩子與生命。想請問這條法規來自於哪?是否可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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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無照駕駛行經路口時因被違停車輛擋住視線,因此發生車禍,並在觀察一個月後發現顱內有出血狀況因此而住院開刀。事後雙方雖已和解完成(雙方當事人,非違停車主),但近日對方強制險保險公司傳訊息,要我們去申請相關理賠手續,請問:1.我們雙方都可以向違停車主申請賠償嗎?2.因家中長輩為無照駕駛,這樣對方的強制險是不是就不會賠償了?以上感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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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雲林縣某醫院上班,補休時數累積特多,想請問如果想要利用補休時數休假的話,自己安排補休休假的日期,主管是可以拒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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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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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