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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16歲有文字上以及口頭上同意與B(男)18歲發生性行為(口交),但完事後一段時間覺得不行,她父母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前提是雙方分手後,而且A欠B錢,而女方同意以性行為來還債,會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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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交易遊戲帳號我為賣方對方拿到帳號密碼之後不但沒有按照當初說好的給錢並且封鎖我加上更改我帳號密碼等等資料之後我報案後循線找到對方對方得知我報警並願意把帳號歸還請問這樣我還能對對方提起告訴嗎?只有妨礙電腦使用?有涉嫌詐欺嗎?如果要和解我有條件跟開和解金?金額可以在多少目前對方的態度是帳號還我了我並沒有損失所以不願意付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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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買方沒有問,我就沒有特別說,這樣我還是會成立詐欺罪嗎?可是買東西前,買方自己需要作一些功課。賣方也不太可能把產品一五一十所有細節都先說完。怎麼判斷消極不去作特定的行為,會不會成立詐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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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座位糾紛當下在公共場所用餐,因為防疫期間必須有隔開一定的距離當時旁邊座位一家為五人,硬是坐過來我的對面我小孩的旁邊。我因防疫期間,本不是我家人,不願讓對方坐下,於是委婉告知因為防疫期間,不方便有其他人坐在同桌。對方硬要強調別人也是坐三人我回答:那是別人跟我不相干她接著說:你也不看看妳自己的嘴臉小孩在旁邊我答:我嘴臉怎麼了,妳怎麼不要看看自己的嘴臉,是否要拿面鏡子照照看對方家人硬是把她拉走,於是又跑回來直接坐在我的旁邊(我當時有嚇到)她說著:我就要坐在這邊不行嗎?我當時,實在覺得秀才遇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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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換地點工作的關係,沒辦法繼續住在現在承租的房間,可是距離租約到期還有好一段時間,而且也不想跟房東討論提早結束租約,比較想把房間直接轉給其他人住。請問我可以當二房東轉租嗎?還是說一定要先經過原本房東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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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為什麼不是雙方都無罪或不罰,而是兩人都可能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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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過平台上有關一罪不二罰的原則後想問如果某甲成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若這幾名受害者於不同時間點提告,檢察官又沒有併案處理而移請法院判決後,後續尚未判決的案件是否適用一罪不二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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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提出告訴」是指刑法中妨礙名譽的罪名嗎?如果是,那麼不行。因為這些妨礙名譽的罪,基本上都是告訴乃論,意思指「有人提告,檢警才會主動追查犯罪」的特殊犯罪。但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類型的特殊犯罪,提告人必須是受害人,也就是被罵的那個偶像,您並不是那位偶像,所以不能提出合法告訴。也許您會覺得不滿,但法律界認為這種特殊犯罪,比起強盜、殺人等罪而言,非常輕微,所以才設下此種限制。不然法院就會面臨無窮盡的小案,將會導致重大犯罪發生時,沒有多餘的人力跟時間去應付,對大家都不好。註腳第309條公然侮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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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中A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對於C的傷害行為可以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進行訴追,不過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A不管是想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都必須在6個月內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一、如果A選擇公訴的方式A必須先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然後檢察官據此告訴進行偵查,偵查結果如認為C的犯罪嫌疑達到起訴門檻,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案件才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但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告訴人A並非當事人,僅是訴訟關係人,因此對於C的犯罪行為,應由當事人之一的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如果案件還處於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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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示,請問我有個身障的朋友她委任我為刑訴第236-1的「告訴代理人」(我是被害者的友人,我並沒有律師資格),那既然我是告訴代理人的身分,那麼可不可以再請一位律師呢?PS我朋友是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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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告訴人身份先前至地檢署遞狀.包含舉證光碟.現在收到刑事傳票.想請問被告會在開庭前看到我的所有舉證嗎?(像民事訴訟)謝謝
辭典
公司是獨立於股東、公司負責人等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組織,依法獨自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自然人的人格相分離,因此各自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此概念加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後,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範圍為限,也就是股東頂多賠了投資公司的錢,但公司還不完的債務與股東個人沒有關係。然而,為了避免以上制度遭到濫用,也此因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註腳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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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的常見QA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告訴人必須要「虛捏事實」(見圖1)刑法上的誣告罪,必須是要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申告。而誣告之告訴人(就是犯罪行為人)必須要故意且虛捏事實,才能成立誣告罪。(一)「虛捏事實」的意義所謂「虛捏事實」,是指虛構無中生有的事實。例如案例中,A與B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合意發生性關係,但B卻提告說A是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對他性侵,則B的告訴內容就是無中生有。(二)虛捏部分事實,也算是虛捏事實如果提告的時候,虛構了部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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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見圖1)圖1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一)侵入電腦設備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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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綁架勒贖案例增多一般民眾較常遇到的網路犯罪,大多屬於網路釣魚、未涉及網路技術的刑事犯罪。然而,資料綁架勒贖的案例近年逐漸增多,受害者除了一般民眾外,同時擴及掌有大量民眾敏感資料的商業、醫療與政府機構。最為人所熟知的案例,就是2017年蔓延全球的WannaCry勒索病毒(ransomware)。二、駭客涉及的犯罪(見圖1)圖1駭客用勒索病毒綁架資料勒贖,可以構成哪些犯罪?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一)途徑:網路釣魚如果A誘騙使用者點選特定連結,將資料勒索病毒下載到受害者的電腦中,構成的犯罪與《駭客用釣魚網站騙取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