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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審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原本只要「形式上審查」。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因為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繼承權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允許權。然而本文案例的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進一步解釋,因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不需要做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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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法律要求,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但何謂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是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我國法院通常是使用「醫療常規」、「醫療水準」或「理性醫師」作為判斷標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最大不同是,「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是僅考量醫療常規因素來作過失存否之判斷,若醫事人員的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就會認為醫事人員已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判定無過失。「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注意標準則是考量所有因素來做綜合判斷,醫療常規僅是諸多審酌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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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別人聯絡的方式有很多,例如Line、FB的messenger,或者打電話,甚至傳真,那監聽可以監聽哪些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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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法規沒有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統一規定隨著2019年「山林解禁」政策的推動,越來越多民眾走進山林,但也因而造成登山事故的數量大幅增加,導致坊間出現搜救費用不該由全民買單,而應由使用者(被救援者)付費的呼聲。不過,目前中央法規中,只有災害防救法規定在發生法律認定的「災難」(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等),且民眾違反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的特定災害應變措施因而遭遇危難,並由政府進行搜救而獲救時,才可以命該民眾繳納搜救費用,但登山事故不屬於災害防救法所說的「災難」,並不能適用本條規定。換言之,現行中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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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將A壓制在地並造成A右手扭傷,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以及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但A這樣的情況是因為B現正面臨A對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產生危害的「防衛情狀」當中,而B所為的「防衛行為」不僅是為了防衛自己,也是在防衛C的權利,並且是客觀上所「必要」的手段,所以可以依據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主張不成立犯罪。以下介紹刑法第23條的要件。(見圖1)圖1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哪些條件?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二、防衛情狀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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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時候我在工作我是做代清垃圾的,就是會收套租房的垃圾,有一次我在收的時候警方過來臨檢盤查,因為垃圾過滿我會把垃圾放在前面然後他在我的前面車頭從垃圾一包裡面查到一個軟管,說裡面含有二級毒品,然後當下我現場我有跟他回去驗尿結果不起訴期我也沒有吃毒品驗尿成果也是陰性反應不起訴處分現在檢察官要告我持有毒品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辭典
「野生動物產製品」指的是在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的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動物的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無論是全部、部分或是加工製品都算在內,例如臺灣水鹿的鹿角、帝雉的羽毛等。反之,如果是人工飼養、繁殖的貓、狗、家豬等動物,因為不符合「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的定義,所以除非是經過主管機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動物,原則上就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這些動物的產製品也就不算「野生動物產製品」。註腳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6款:「本法用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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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服務被檢察官撤銷,又申報一次,又被駁回如何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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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對方是同事關係,之前公司是做生基位的,後來我被他唬爛要投資黃金跟土地叫我拿錢出來,之後人就跑不見了,然後我告對方詐欺後面也開庭了然後也照對方的意思調解了結果對方反悔不給,怎麼跟他要錢都一直推託剛交保或是禮拜幾給但都沒給,昨天傳簡訊給他爸請他跟他兒子說還錢,對方就打電話來臭幹譙我,然後他以在前公司有偷錄影我算錢作帳的影片來恐嚇我,說要把影片寄給當初承辦的地檢署書記官/檢察官讓我有案底,意思就是叫我不要再跟他拿錢了他不會給我,我現在能怎麼做嗎?備註:已經有申請強制執行了,國稅局查詢對方沒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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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不准易科罰金有可能在執行報到日前提出陳述書然後檢察官會改變可以准予易科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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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19歲無照弟弟盜竊車主母親汽車鑰匙與友人出行,母親並不知情,回來停車時被母親發現車況不佳,疑似有過大力撞擊及擋風玻璃上半有圓狀裂痕,看似安全帽撞擊點,甲方母親一直詢問弟弟,弟弟都不說,請問假設弟弟真的撞到人沒有私下和解也沒有報警,假設被撞擊乙方重傷或死亡,問甲方弟弟和母親是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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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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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後,該失蹤人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死亡,但是如果失蹤人在其他地方尚生存,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不會受到死亡宣告的影響,也就是說失蹤人並不會因死亡宣告而不被法律所拘束。詳細請參考:行蹤不明該怎麼辦?什麼是死亡宣告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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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光逆行」、「對抗地心引力」、「找回健康與美麗」等廣告詞,讓你心動了嗎?醫美風潮在臺灣相當盛行,但隨之產生的糾紛卻也時有耳聞,到底該怎麼挑選適當的醫療院所與療程,難免會讓想做醫美的朋友感到苦惱。當然,醫美糾紛背後必然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如果真的做壞、傷身,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如何找到合法的醫美診所,讓真正的醫師來進行療程?這些愛美朋友會關心的問題,都可以從法律角度來觀察!原來沒有「醫美」專科?護理師或技師打電波不OK?未成年人做醫美行不行?無照密醫做醫美,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本集節目將由Yt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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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藥時與藥局人員有溝通不良,用語讓藥師感威脅,因此提告我,請問與他達成和解並取得和解書,對偵查庭檢察官在確認罪責是否有助益?除偵查庭外,還會走到第三階段判罪的階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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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會將案件交給法務部"這個時候在正常流程上是已經經過送交上級審法院進行第一二三審,而後面法務部只是確認有沒有翻案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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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看到有人以85折的價格出手禮券,我消費之後過了半年被警察拘提,我說是在網路上向人購買的來的,警方說這些禮券是詐騙集團盜刷信用卡買來的,我被拘提上的嫌疑罪有洗錢防制法,偽造文書跟詐欺罪,配合調查完之後在地檢署經過檢察官詢問後檢察官同意讓我交保,目前事發經過接近一年暫時還沒收到起訴書或其他公文,請問這種禮券算是贓物嗎,這樣我比較大機率會被起訴罪名為詐欺還是贓物罪呢,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辭典
指當被保險人發生生病、生產,以及因生病、生產或其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時,就醫療費、後續照護費等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的保險種類。註腳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