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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問題1:「懲戒」一般係指司法權行使,「懲處」一般係指行政權行使,為何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其定名不設置為會計師「懲處」委員會及「懲處」覆審委員會?問題2:又為何「懲戒」覆審委員會不稱為會計師「訴願」委員會?「覆審」用於律師懲戒法庭,相當於終審財政部為何要用「司法機關」的名詞來混淆組織辨識??其意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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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及輔助宣告之人請律師寫過並簽具同意書及錄影處分不動產,所以輔助人在賣房時,仲介仍要母受輔助宣告之人,簽該公司統一規格的授權書,內容包括簽約、用印、完稅、履約保證等買賣流程事宜,並說沒有簽是不能辦履約保證,出具當時簽具同意書仍無效嗎?或是有其他方式辦屢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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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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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兄弟一同購買房子且入住,頭期款兩人都有負擔且金額各半,但哥哥因為某些因素而決定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弟弟名下。管理費、水電、剩餘貸款金額都是由哥哥給付。後來弟弟因為財務問題,單方面欲將房屋出售,將哥哥趕出房屋,最後上了法庭且弟弟勝訴。請問這種情況下,儘管所有權歸屬弟弟,但負擔皆是由哥哥所扛下,哥哥對於房屋處分一事完全沒有伸張的權利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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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甲建造一違建A屋,然後把A屋賣給乙(甲乙無任何親戚關係)。(問題一)若今甲和乙皆死亡,該A屋是由誰的繼承人繼承?(問題二)如果今天只有甲死亡,那若是由甲之繼承人繼承,那乙還可以繼續持有A屋的事實上處分權嗎?(問題三)如果今天乙死亡,那乙之繼承人可以繼承該A屋的事實上處分權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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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辭典有提到「保安處分」: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91請問到底「強制工作」裡面會包括那些內容?會包括可以謀生的手藝嗎?怎麼判斷犯罪者真的完成強制工作?會需要去評估強制工作的成效嗎?例如,犯罪者一定要學到什麼技能,才能結束強制工作去做其他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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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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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教一下,本基地只有一個地號。如今有些許住戶傾向找了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建商辦理都更,其要求住戶們土地融資,請問一下如果有超過40%不同意其可以融資嗎?按民法819共有物之處分需共有人全体同意,但土地法第34條有説明為多數決。請問何者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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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分割後,但未辦理登記即以多數決將共有物處分,是否可行?另不同意之共有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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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甲故意將乙之機車移開遂而造成警員丙誤認而開罰乙,就此是否可以依照學理上之三角詐欺關係,但乙丙之間並不具備法律上、事實上之貼近關係,據以認為甲客觀上是以欺罔丙之手段作為隱匿和平而破壞他人持有之犯罪行為,而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之容任意思,次依我國法人之認定採法人實在說而認為甲意圖將乙財產為公法人(第三人)所有,而認為甲應屬刑法320條之竊盜未遂呢?其二;如甲僅是單純將車移開,但乙尚未受有開罰之情事,然依刑法第25條及學理上之主客觀混合理論,甲著手於構成要件之實行且引起法益上之危險時,縱然乙未受到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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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總公司與我工作的分公司與女主任,都希望我們能找支援幫忙不要讓客人等,我比女主任早進入公司,面試我的經理老闆都希望我沒辦法成交忙不過來就直接請支援幫忙,減少客人不等取消交易,我承諾她們會照要求我要做的,當回報錄取我,也會多做業績幫公司忙,所以7年來我加班最多,突然女主任要強制我禁止直接找支援,但是總公司與分公司與女主任不時要求為我們直接找支援,不是矛盾是針對我,但是不敢回答為什麼,為了混淆,女主任說謊說沒有說過我能自己找支援(混淆大家),但是line截圖公告,希望我們支援沒說我除外,本來直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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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總是會有共有設施。如公園,健身房,泳池等。一名林女經常帶狗閒逛社區公園礙於無人管理,只好予取予求。這樣是否構成私闖民宅?公設退一百萬步來說,也不會是外人能任意進入的。你能想見社區的大廳有你不認識的陌生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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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空污(地方自治裁罰權)權限爭議,不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新聞網址:https://taronews.tw/2020/03/10/632583/問題二:【直轄市間「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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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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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若警察依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之規定,將駕駛人不在周遭、違停於路邊紅線之汽車,以代履行之方式拖吊。想請問路面紅線之交通標誌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27條所稱之可以間接、直接強制手段履行義務之行政處分,有無符合書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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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法院處理下列事項,是屬於行政行為,或屬於司法權?1.公證2.非訟事件3.律師登錄:這應該算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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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限制繼承陳報財產清冊後,若財產中有股票、期貨,因為尚未賣出或結算,所以權益值會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或進行結算的權益值計算,又如果繼承人擔心此股票、期貨未賣出或結清處理,會有不斷地浮動損益可能導致權益值大幅貶損,基於此,繼承人可否於陳報財產清冊後,進行股票賣出或期貨結算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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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在網路買賣東西的習慣但是今年家裡事情很多奶奶突然重病住院後面病危最後過世幫忙家裡忙前忙後後面朋友要拉我成立工作室結果換這邊也出事朋友搞自殺後面沒死但是乾脆不做了結果本來是說好先幫我分攤一萬多租金的工作室和押金等事前開銷後面不做了變成工作室只有我住過以上費用都要自行負責導致有幾件買賣造成消費糾紛簡單說就是忙和收入不夠沒錢忙到該出貨給賣家的東西弄丟了或是該出貨忘了後面退款部分不是沒錢就是忙到忘了退款後面去警局作筆錄才知道有這幾位沒退到錢被告詐欺請問這樣有機會像圖片說的那樣不起訴的可能性就會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