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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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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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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未滿一周的員工因得腸胃炎急診請病假兩天,病假的第二天人事主管以排班困擾為由開除,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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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新進人員報到前會口頭告知有交通津貼,並自民國87年起有會計紀錄發放,人員管理辦法裡薪資福利規定卻未提及到。現因修改辦法,公司不進行勞資協商而逕自修改辦法,並說明因新舊法未提及而取消發放。此舉有違反勞基法嗎?有任何法律我們可以依循去爭取權利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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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分別定義「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其中「行政規則」又可分為「組織性」、「解釋性」、「裁量基準」、「認定事實」等以下9相行政命令個別性質是否正確?1、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行政規則】-認定事實2、散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法規命令】-食安法3、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法規命令】-食安法4、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行政規則】-認定事實5、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行政規則】-認定事實6、散裝食品標示規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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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職於某公司擔任PM在入職前雖有提到說要簽工作服務年限2年合約但我有詢問是否能優先提供參閱(入職前)在入職前並未收到爾後雖然我還是有來報到,報到當天有簽和勞動合約但報到後一天才給我年薪合約文件我只有看過但我沒有簽回因為我認為報到手續已經完成所以也沒有在簽核回去。目前入職約為兩個月時間於2/20提出口頭離職2/22正式信件提出離職申請到2/26為最後上班日今天又要求我要補簽合約,我是否有必要簽定合約呢?如果我沒有簽定合約我離職程序是否可以辦理?如果他們不持續讓離職流程繼續走完我是否可以在2/26還是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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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目前案場被別家公司競標得標後,我們派遣人力面臨要退場情況。目前總公司給我們的選擇1.自願離職2.跟著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高雄OR台北)走但目前得知高雄無夠大案場可容納40多人但是有可能被派去工地3.照勞基法走基本上新競標成功公司或許有意願接納我們這批人,但我們還有目前合約在身,是到六月十五日。對那些年資不多的人來說自願離職或許不是難事,但是對我們年資長的人來說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是最好的選擇。但是目前公司就是一個拖字訣。我們並沒有這麼多時間消耗下去,新公司6/15要進駐,但勞基法規定要資遣對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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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於5/15告知因為工作能力不符,在工作時被口頭告知做到5/31(沒有任何錄音及證人),又因疫情關係,當天開始休無薪假,5/31收到僱主LINE通知6/1前去公司「填資料」但未提及什麼資料,當下在LINE回覆請對方準備「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遭到已讀不回。6/1前去公司,以當初有簽立同意三個月試用期同意書為由,拒絕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當下表明該同意書不合法且不影響資遣事實,也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僱主隨即以「不然你留下來繼續做嘛」,因擔心繼續工作會遭惡意刁難沒有接受。請問若進檢舉僱主,進入勞資協調,僱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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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一國立學校前後工作超過25年,但每次離職再回去任職時,學校就把個人之前所有年資都刪除,從0年資起聘,薪資也當然以0年起跳計薪.學校可以這樣作嗎?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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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近期想請單位長官同意申請自費自假報名為期6-9個月的進修課程,但上層長官拒絕個案報名,想請問在法規中,有無保障在職進修相關的勞工的權利,因為報名表需長官同意核章才能送出,而個案工作至今無重大疏失,勤勤勉勉的,希望工作之虞也能進修知識,翻看勞動法還有職業相關法規都沒發現相關權益,故提出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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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在的部門簡寫:A主管建議的部門簡稱:B之前有被主管詢問要不要換部門,上個月有個兼職加進來,自己所在的A部門目前不缺人,但他提到的B部門我並不想去,明明那B部門缺人,卻還有人被調去其他部門,我跟他說如果調去B部門我會離職,他說可以考慮一下。以前自己老是被調來調去,真的不想再重新適應一次新部門。幾天後我拿到的新班表跟上個月相比砍了將近一半,由於忘記有沒有約定的工作時數合約,然後特修也都沒有休完,想知道能不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和特休的錢,以及不用預告離職期直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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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前公司有勞資糾紛,前公司不按勞基法付我加班費和特休,在職時索要勞動契約,公司一直推託,一直到有勞資糾紛和職場霸凌離職,公司還是沒給我勞動契約,離職當天因看到契約書裡寫各執一份,我拿了一份空白勞工契約書,想說之後和公司談勞資糾紛時要拿出來訴訟使用的!這樣被前公司提告(竊盜、背信)是否會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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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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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目前在職公司是屬彈性上下班早到早走晚到晚走(09:00~10:00),10:00後到算遲到。員工上午請假同09:00開始但必須中午12:45到公司12:45後到算遲到,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條?公司解釋是因為下午15:00~15:15為工廠員工休息時間,但問題是我們辦公室並沒有阿,憑什麼要求上午請假必須要12:45到公司呢?請各位大大求解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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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燒肉店工作,領薪時發覺加班費非常奇怪,和自己算得略有出入,提出疑惑得到的回答是照公司算法算得沒錯往下看薪資袋細項,有諸多不合理:1.我本身是低收入戶福保對象,並不用額外付健保費,但公司收了我6、7月福保費用,說好的是連同八月薪資一起,退還1000多元的多收健保費,但上面只有退513元(6月健保費)2.多收住員工宿舍的錢及超收不合理電費,當初入住時公司承諾不收我三個月的員工宿舍,老闆口頭承諾,並告知我是工作表現良好的福利(6.7月沒有收費),但八月離職卻收整月的租金4500,我認為應該僅收819離職後到搬離日期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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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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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因為人力短縮超時很嚴重,還有醫院其他累積已久不成文的規定。有跟主管要求加班勞資雙方認同同意書(紙本的)、及夜班、白班oncall的問題等等。但是都沒有下文,以至於直接表示下個月拒絕oncall班。八月份人資主任、護理主任、法專和本單位護理長開協商會,開會之前有告知我是工會會員所以會有一個同樣是工會會員的同事一起陪同。會議過程中護理主任很明確的告知"若是我不配合單位醫院的政策,看我要去哪個單位,他可以幫我轉調"會議過程中全程錄音,所有的問題院方都不讓步。我也沒妥協或認同任何一件事情!開完會後個隔周,督導又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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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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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的地方沒有底薪只有抽成、沒有打卡上下班但要求營業時間皆在店內,不得離開太久,工作時間有時候超時,沒有勞健保、沒有全勤、但沒有簽立任何條約…請問這樣可以舉發違反勞基法給予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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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為什麼身為業務好不容易取得與廠商的合作.卻被老闆與會計說成本不符直接就扣除獎金?沒業績反而不會被扣錢.而有業績時經常因為成本被扣錢.我詢問會計.也拿以前業務留下的資料對比.加上老闆與主管說外出做勞工體檢只要半日有超過2萬就不會被扣錢可我4萬多還是被扣錢.而且是經常性的.有什麼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