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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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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和解筆錄與非訟事件筆錄內容有出入,對方又不遵守非訟事件筆中已同意之和解條件時,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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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A運輸方案的套票規範內除了包裹的規格,還有四項的除外條件1.2.3.4(沒有細項)在先前使用過幾次都沒有問題,此次卻突然的拒絕消費者使用A運輸理由為,公司認定包裹內的〔甲商品〕屬於除外條件的第4項,故無法配合運送但是〔甲商品〕根本不屬於第4項除外條件的規範內,且先前同為甲類型的商品就沒問題提出異議後,改口為是配合的運輸業者不願接受有"甲"字樣的商品,先前幾次為疏忽...可是消費者購買的,遵守的是某公司的規範,並不是與該運輸業者所訂說詞反覆、臨時增加原本沒有的條件,還要消費者改用其他的B或C運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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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購物買香水時退貨時廠商和我說「商品已拆封且有使用痕跡,產品上無中標」。但是這個商品本來就沒有外包裝也沒有中標,我有參考其他篇關於網購退貨的文章有提到,如果商品已經使用賣家是可以要求整新費的,但是問題是我只有按幾下而已,我的商品價格是2888廠商要求我支付804,否則就拒絕退貨,我覺得很不合理。不過我比較有疑慮的是,因為消保法是規定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但是我購物的平台提供十五天無條件退貨,我退貨的時間已經超過七天,我不確定我如果要拿消保法跟他說的話有沒有用,是不是廠商還是可以拒絕退貨,希望各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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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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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跟對方談私下和解,也有跟對方提出如未沒依照當初談好的條件將會馬上進行提告,但不知道這部分需不需要家長負責處理或協助,以及私下給賠償金是需要聯絡家長並且把錢給家長的嗎?我當初是要求對方每個月匯一部分的錢給我直至對方還清,但對方好像有想要一次匯六個月的份且下一筆匯款就是在六個月後,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並且我可以駁回要求對方按照我說的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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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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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去年已經先過世了,外婆在今年2/15過世,在2/27以前不曾來往的舅舅透過line訊息表示外婆在離世前,因幫助其他親屬而欠銀行貸款,所以要彭先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背負債務,並寄了保險理賠申請書及繼承系統表。3/1收到信件請假安排處理後續拋棄繼承的動作,彭先生突然覺得不妥,東西已經備齊拋棄繼承的資料,但沒寄出就停止往下流程3/5二舅舅line訊息詢問是否有處理(沒說處理什麼),彭先生便回應正在進行中,寄回了理賠申請書,想說二舅舅應該是積極追蹤保險理賠3/7二舅舅line訊息告知彭先生已經收到信件,但又再次詢問關於彭先生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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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父親、母親、3名子女c1(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c2(未婚)、c3(未婚)a有領老農年金、b有領國民年金、c1、c2、c3都有工作有收入目前是不知道c2、c3有多少資產,月收入是多少也不知道,只知道c2、c3未婚而已。目前b住在安養中心,月費用都只由c1在負擔,另外兩名子女c2、c3拒絕支付,。c1目前還能夠支撐,目前想法是想母親走後向c2、c3請求代墊費用。而父親的年金也不夠養自己的情況下是否就不算在扶養費用分攤的人數裡?譬如母親醫藥費上,負擔比例上c1、c2、c3各出1/3,父親不用。另一個問題,c1除了扶養母親外還要扶養自己+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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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拍賣以往在買賣雙方皆同意取消訂單後便可申請取消訂單。現在新的取消公告為超過15天後不再受理向平台取消交易申請。露天明明在提倡預購訂單制,因此會有很多超過15天無法供貨需要取消訂單的情況,然後在買家、賣家都同意取消訂單的條件下露天還拒絕取消訂單,無法完成的訂單還強制向賣家收取手續費不退還,向客服反應後只會裝沒看到,我問A他一直答B,請問這是否牽涉刑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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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診所上班,掛名院長常觸碰肩膀,捏肩拍背,摸頭髮,有2次是摸手長達3秒有,經院方查實確實有摸髮,碰觸身體行為,最關鍵摸手卻被加害人擋住,意圖明顯。院方提私下和解,我開的條件,1.寫悔過書,2並告知加害者老婆,3精神賠償,事過已5個月。依上描述,精神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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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學生目前合租一棟透天,有車庫及客廳,當初租屋時說車庫是可以停車的。目前因為我們有人的車較大台,需要開關鐵捲門才能出入,但鄰居抱怨鐵捲門有噪音,因此和房東反應,但房東稱他並沒有允許我們使用鐵捲門,因此要我們自行花錢處理。且此鐵捲門照房東所說是因為地震而損壞發出噪音,並非因我們使用而損壞。合約上是寫出租幾樓的哪個房間,不是寫整棟,但並沒有說到禁止使用鐵捲門等條件。想請問這樣房東是否有修繕責任,若有但他不願意修理,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措施?還有我們房子有外內兩道,即開大門進車庫後還要開一道門才可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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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法律先進:今年5/29司法院提出的少事法修正草案中,第83-1條修正為有條件塗銷少年前案紀錄,若少年前案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受他案處分或刑之宣告,前案視為未曾受該宣告。若被告前因少年刑事案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三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是否應論以累犯?又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揭示「為避免污名化及預斷,少年觸法紀錄,不應被使用於同一少年成年後的訴訟程序,或使用於加重成年後訴訟之量刑」、若兒童權利公約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的話,是否修正後僅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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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在與車行購買重型機車的時候,對方只有在通訊軟體上收取訂金,並未告知詳細的貸款金額,及做申請貸款過件的動作,而在隔天跟業務溝通時發現過件條件要繳交高利率的金額,而我就不想買了,但店家就把我的訂金沒收,我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要求車行將我的定金退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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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3項第五款,以及該法第2項所生之疑義,非真事。假設有一單親未成年女性被其父性侵,依據第五款,符合墮胎條件;然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第1084條,為其父)拒絕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有甚麼救濟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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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在網路買賣東西的習慣但是今年家裡事情很多奶奶突然重病住院後面病危最後過世幫忙家裡忙前忙後後面朋友要拉我成立工作室結果換這邊也出事朋友搞自殺後面沒死但是乾脆不做了結果本來是說好先幫我分攤一萬多租金的工作室和押金等事前開銷後面不做了變成工作室只有我住過以上費用都要自行負責導致有幾件買賣造成消費糾紛簡單說就是忙和收入不夠沒錢忙到該出貨給賣家的東西弄丟了或是該出貨忘了後面退款部分不是沒錢就是忙到忘了退款後面去警局作筆錄才知道有這幾位沒退到錢被告詐欺請問這樣有機會像圖片說的那樣不起訴的可能性就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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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健身房使用自由重量訓練時(動作為barbellhipthrust)被健身房教練打斷,說我未使用軟墊重摔器械,應立即停止或更換訓練方式。我看健身房墻上的告示寫著:請勿重摔,使用軟墊。而事實是我有按照規定使用健身房提供的軟墊(他們有兩種軟墊,都具有隔音效果,區別在於厚度,我選擇了其一,薄的那款)而他堅稱我依然發出噪音,要求我一定要選擇另外一種。我跟他解釋,因為我的訓練課表及該動作規範,若換成另一種,該動作的標準軌跡會改變,不僅完全無法實行該動作,且還可能因姿勢不對,角度不對,造成身體上的運動傷害(我本身有教練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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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有規定行政機關得為附款之要件,而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想請問附款之法律性質是否是附加於主行政處分之另外的行政處分?若違反附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又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行政執行(如附款規定需有支付保證金之負擔,若相對人不願支付,又執意行使主行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主管機關可否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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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甲(以下簡稱甲)與非鄰居乙(以下簡稱乙)有糾紛,乙在近兩到三個月,時常來甲家大罵、踹鐵門、踹車,以上情況在白天,甚至半夜都曾發生,這些行為所衍伸的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到周遭住戶的安寧。期間也曾請警察來處理,若是半夜,警察會先將人帶離現場,但若是白天,他們則表示只能勸離。過程中,除了甲以外,沒有人的資產受到實際損害,不過除了擾人的噪音問題,同樣困擾的是,乙來鬧的時候,甲從未出面。根據以上敘述,幾個問題請教: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點「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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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近期看見不少新聞是關於20週以下的胎兒為醫療廢棄物的事件,覺得非常不能理解。胎兒在5-6週即有心跳,每5個孕婦就有1個可能流產,或者因胎兒健康問題無法存活,在這之中有許多胎兒是必須透過人工引產方式,停止心跳後,由媽媽分娩,即使出生時是死胎,但對爸媽而言,就是一個孩子與生命。想請問這條法規來自於哪?是否可以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