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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例如起訴被駁回)。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註腳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最高法院71年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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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權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甲沒有乙的授權,自稱為乙的代理人,作了某項法律行為,這便是無權代理。除非乙(本人)表示承認,否則對乙不生效力。在乙尚未表示是否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未定的狀態。為了不致久懸不決起見,該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可以限期要求乙明確回答是否承認,如果逾期不答,就視為拒絕承認。(見民法第170條)註腳民法第170條:「I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II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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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契約中,不可或缺的條件稱為「必要之點」,想要訂定契約的雙方只要針對「必要之點」達成協議,就可以成立契約。舉例來說,要訂立買賣東西的買賣契約,最重要的就是「要買什麼」跟「賣多少錢」,只要針對這兩件事達成共識,原則上契約就會成立。假設A向B買一台PS5遊戲機,只要確認要買賣的是「一台PS5遊戲機跟週邊配備」、「買賣金額是1萬元」這兩件事,契約就會成立,不管A跟B約定要超商取貨或者當面交付、要匯款或者是當面付清,都不影響A、B之間訂立以1萬元購買PS5遊戲機的買賣契約。註腳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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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諾成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註腳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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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儀式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為婚姻要件的制度,因為民法第982條已修正改採登記婚,本制度自2008年5月23日後不再適用。註腳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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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合會是指會首(會頭)和2個以上會員(會腳)間的契約。在每期開標時,每位會員出價競標,出最高標金的人得標,可以獲得當期合會金;會員依據自己是否已得標,計算每個月要繳納的會款金額。合會是將原來屬於民事習慣的「互助會」無名契約,提升為民法中「合會」有名契約。延伸閱讀:鍾秀瑋(2021),《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一):合會的基本概念》。註腳民法第709條之1~第709條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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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繼受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原始取得是乾淨、沒有負擔的狀態;繼受取得是指取得權利時,要承擔他人既有的權利狀態。例如常見因為買賣移轉房子,買主就會繼受取得賣家對於房子原有的負擔;或者因為繼承,繼承人就是概括繼受取得死者的全部的權利義務關係。註腳謝在全(2014),修訂6版,《民法物權論(上)》,頁45。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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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對待行為,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說話(例如:威脅、嘲笑、謾罵、取綽號)、肢體動作、聯合排擠等,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舒服的感受。校園中發生的霸凌主要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另外也會在教育相關法令中看到。職場中發生的霸凌常見用語是「職場不法侵害」,雇主有防止職場霸凌的義務,相關規定可以看民法第483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延伸閱讀:1.陳清怡(2021),《什麼是叫做霸凌,當霸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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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偵字案或他字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偵字案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沒被撤銷,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他字案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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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罪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如果有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法律上有虞逃羈押、串證羈押作為對應手段。但法律上預設,當被告所涉及的犯罪是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最輕5年有期徒刑起跳的重罪,那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就會升高。所以當被告涉嫌重罪的時候,法官的心證門檻就會降低,從「證據顯示被告極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法律上稱之「嫌疑重大」),降低到「證據顯示被告算是蠻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法律上稱之「相當理由」),法院就可以在訊問被告後,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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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結婚和離婚都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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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需要此聲請狀範本。範本的來源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民法第1174條:「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III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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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是生母跟生父離婚後,再婚的丈夫;繼母是生父跟生母離婚後,再婚的妻子。繼父母不是民法上的用語,但有出現在勞工請假規則、公務員請假規則等法令中。在法律上,子女跟繼父母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彼此間沒有繼承權;如果子女沒有跟繼父母同住,彼此間就沒有扶養義務,如果同住具有家長、家屬關係才會有扶養義務。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勞工自己的繼父母死亡,可以請喪假8天,配偶的繼父母死亡可以請喪假6天。延伸閱讀:1.謝宜霓(2022),《喪假應該怎麼請》。2.法律百科問答(2020),《公司的工作規則關於請假只寫「依照勞動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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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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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舉例來說,A欠B錢,B有權利請求A還錢,我們就會說B對A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或是A將自己的雜物堆置在B的花園,B可以請求A將雜物清空,此時B對A有一個「所有物侵害排除請求權」。註腳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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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典權關係中,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至於支付典價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就是典權人。出典人必須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註腳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6版,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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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明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證據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就得判斷,這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等程度。至於能證明到多少程度,就委由法官決定,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自由心證。
文章
2024年2月,有一則以「詐欺犯引渡回台免押、立委擬修法最少關半年」作標題的新聞報導。一般民眾對其內容或許並未特別注意,這卻是從外國引渡犯人返國的第一件成功案例,值得簡要解説,讓大家了解此重要法律知識。一、引渡的定義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間的執法事項。一國(受請求國)按照條約、協定或協議,把在其境內的某個外國人送交主張對該外國人有權追訴處罰的他國(請求國)處理,這就叫做引渡,在我國則有「引渡法」規範相關事項。引渡與遣返並不相同。遣返是一國單方面決定將某個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境,返回其母國或別國。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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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享有契約約定的內容,且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例如,病人的家屬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對病人診斷、治療,此時病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卻是醫院履行契約內容的對象。註腳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