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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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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承攬人提供的工作物有瑕疵,而且此瑕疵還造成他人的固有利益受損,包含人身或財產損害、因人身財產受損而無法獲得預期收益等,都屬於瑕疵結果損害。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承攬人就瑕疵結果損害要求賠償。例如:裝潢後的浴室洗手台邊緣過短,開啟水龍頭時水柱會噴向地面,造成浴室地板常有積水。如果有人踩到積水而滑倒骨折,此時傷者的醫藥費、看護費,以及因此無法工作而損失的收入等,就是瑕疵結果損害,受損害者可以向承攬人要求賠償。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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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攬法律關係中,因為可歸責於承攬人的因素而使工作物有瑕疵,導致損害定作人的履行利益,包含定作人向承攬人要求修補卻沒有獲得改善,只好另找他人修補所產生的支出、因此無法使用工作物所產生的花費、甚至是因此損失的預期收益,都屬於瑕疵損害。依照民法,定作人就瑕疵損害可以向承攬人要求賠償。例如:裝潢後的浴室洗手台邊緣過短,開啟水龍頭時水柱會噴向使用者或地面,造成使用上的不便。當定作人已要求承攬人修補卻沒有修好,定作人只好另找水電師傅更換合適的水龍頭。此時水電師傅施工的費用、新水龍頭的材料費、因浴室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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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裡其實沒有規定所謂的「試用期」。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約定,用來評量新進勞工的能力、是否能勝任這份工作等。儘管勞動法沒有規定,實務上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必須注意試用期間還是要遵守勞動法令的規定,包括工資、勞健保、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都要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註腳勞動部(2021),《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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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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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後三個月被收養,國中時因對方搬到同一區域,經收養家庭允許見過原生家庭並了解對方情況,經濟能力差且可能有負債,但再無聯絡交集,成年後因個人因素終止收養回歸本姓。過了二十幾年現在想到這件事,對方若往生我也不知情,怎麼來得及辦理拋棄繼承?到目前的人生為止就見過那次面再無其他連結,這能成為保障自己的主張嗎,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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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名簿是日治時期土地有數人共有的共有人名簿,連名簿上會記載共有人姓名、住所及取得或移轉的情形。但日治的連名簿只是補充共有人取得或移轉的原因,不像光復初期的土地登記簿,共有人詳情完全仰賴共有人名簿的記載。連名簿和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2021),《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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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其實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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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知名藝人黃子佼因硬碟內存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由於檢察官在此案中對黃子佼作出緩起訴處分,引發大眾廣泛的討論與質疑。而後,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以偵查未備為由,命臺北地檢署續查。5月17日,臺北地檢署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黃子佼,目前該案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此事件不僅再次重創黃子佼的演藝形象,也引起社會對於兒少性剝削議題的關注與重視。2024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
文章
一、前言過去每年「基本工資」是否調漲,是許多民眾關心的重要議題,也是政府、各大工商團體與勞工團體角力的焦點戰場。2024年是「最低工資法」上路元年,「基本工資」也被「最低工資」所取代,究竟兩者之間有什麼不同?對我們又會有什麼影響?二、最低工資是什麼?(一)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是指雇主被規定所能給付勞工的最低報酬水準,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2025年臺灣的最低工資是每月新臺幣(下同)28,590元、每小時190元。既然已是最低標準,就不能透過任何方式(像是雇主跟勞工之間簽訂勞動契約,或雇主跟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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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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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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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醫療機構責任)。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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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銀機裡面同事放了一個舊版的1元硬幣跟一個舊版的5元硬幣,還有零用金!某一天同事突然line我質問我舊版的1元跟5元硬幣為什麼不見了,我說我沒有動啊,然後她說沒有動為什麼不見,我就問說有沒有混到其他零錢格裡面?她說沒有動為什麼會混到?她看也沒有啊,我就我沒有動過,要不你報警吧?因為我根本沒有拿過她的東西,重點是收銀機裡面的現金完全沒有少,就少那兩個舊版的硬幣,我拿那個有何用處?她卻說我拿了我也不會承認.我沒有拿的東西為什麼我要承認?門市也沒有監控可以查證,我確實沒有拿,我是否可以提告她毀謗或者公然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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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規劃將於7月底離職,並完成交接程序及辦妥離職手續,公司已同意。但現在卻私自將公務信箱更改密碼,並直接收回公務用筆電,導致我目前完全無法處理交接事宜及準備工作,雇主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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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私下跟老師借款後,避不見面。先生將此事告知我後,先生不願追究我與先生溝通後,由我出面來詢問學生。因欠款學生完全封鎖聯絡方式,故我使用LINE傳送訊息向第三人詢問可否代為聯絡欠款同學,因第三人與欠款人之間為好友關係,第三人知悉傳訊息人為師母且也同意代為傳達。不久,欠款學生及傳達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內容大概是訴求:請學校禁止老師或師母再連繫她們,因她們覺得被騷擾。承辦人員通知老師先行做文字說明,並拒絕透露申訴人及申訴內容,隨後召開性平會。請問:事屬私人欠款,學生並無被「處份」⋯之情事。然學校未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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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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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地點在後陽台天花板,過年期間忽然發生龜裂掉漆,才發現樓上新住戶正在裝潢裝修,過了幾天發現天花板越破越大洞洞,才知道樓上又在裝潢,這完全是人為因素非自然因素,請問水電維修費用是要如何結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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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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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對方發生車禍(我是紅燈時緊急煞車導致打滑出去之後追撞到前方的車輛基本上是全責)之後就沒消息,直到六個月後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11萬的維修金額,請問有沒有辦法以下兩點來降低索賠金額?1.沒先讓我看過估價單就逕自維修車輛2.主張以定律地減法去計算折舊的金額或是還有其他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能夠降低賠償金額,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