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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聘僱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請問根據工作內容這樣是符合"短期性"工作的條件嗎?2.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不適用定期契約呢?3.合約內說明受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4小時),有勞、健保及勞退。非8小時的全時工作者,所以這樣是屬於部分工時的意思嗎?4.但雇主並無提供特休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5.如必須提供特休假,這樣子應該是如何計算該工作者的特休時數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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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考取執照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算是工資還是員工福利呢?勞動契約也寫或是沒有寫,有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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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Yaru提問: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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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資非自願性失業認定說明:我們是新協會承辦長照業務第一次請一名社工。因應疫情影響場所停業社工員在家做電話問安工作。社會局窗口建議可用視訊上課。所以於5月27日晚上-5月28日早上期間跟老師聯繫上課意願及使用測試方式。於5月28日早上交代社工員連繫說明。稍後她回報說:長輩無意願且不會使用!我回說:這樣社工功能又減少了!他回我:何必強人所難?當下思考疫情未停,場所不知何時才會營業?他於平日對我交辦事情常持反對意見綜觀日後:社工員協助事物、溝通、協助處理業務功能消失、所以請他做到當日下午即可『因她於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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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進入公司前面試時,面試官沒有提到午休時間有值日生制度,勞動契約中也沒也寫到。但員工們要輪流當值日生,值日生的午休時間從原本1.5小時縮短成0.5小時。對於減少的1個小時午休時間,公司沒有給予任何補償,也不能補休。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值日生可以主張做值日生工作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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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工作性質是醫院內勤,疫情期間被調到第一線支援,我可以拒絕嗎?如果不得已前往第一線支援後確診染疫,算是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職業災害嗎?可以向雇主請求哪些賠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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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甚至是老闆,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所以偽造我的簽名或者塗改出勤表上的時間,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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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積極的一般預防旨在透過刑罰對大眾進行教育,增進大眾對刑法規範的認同,使人主動依規範行事,以此減少犯罪。消極的一般預防亦即威嚇理論,旨在透過刑罰的嚴厲性和迅速性來警惕社會大眾,使人們因害怕受罰而不敢犯罪。為什麼他們分別分屬在積極和消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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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餐廳的員工,今年9月初的時候,老闆說為了員工照顧家庭,讓員工們多多陪伴家人,所以提出了「終結加班」的口號,並說以後沒有「加班費」的事情,只有「加班補休」和「欠班補班」兩個選項,所以9月份有加班的人員,變成10月份我補休兩天,有些人補到1~2天,可是呢,因為人力實在調不出來,10月份班表又要求所有廚師們和一些幹部,強制一天上9小時的班,後來與老闆的電話溝通後,詢問這樣是否合法?老闆說:「因為我們是餐飲業,工時本來就和別人不一樣,已經和本地的勞工局報備過這個情況,所以是沒問題.......」等等的我說上班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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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最近學到刑法272,想問一下各位覺得所謂的倫常,在現今的社會中,真的還有必要視為刑法該保護的法益嗎?再者想問一下,如果認為倫常應該視為法益的話,那為甚麼沒有殺害直系卑親屬罪呢?問這題,主要是想了解一下各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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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週六是公投日,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說的放假日,勞工可以放假前去投票嗎?如果是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可以要求放假,或是上班並請求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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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檢查會檢查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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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時新派遣人員染疫依照勞動部新規定可請病假,其病假薪資應由要派公司給付或是派遣公司給付?如由要派公司給付可否向派遣公司追討病假期間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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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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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於2月底向公司提出4/10離職申請,同時申請於3/20開始特休14天(加上原有的月休,等同於3/20一路休息到離職日4/10),因目前公司人力極度缺乏,故公司以影響公司營運為由拒決了我的特休申請,並派員和我協商,並強調,在我4/10離職後,會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現金(依薪水底薪計算)給我,但我個人是因家庭因素(照顧家人及職涯規劃)無法亦不願配合公司的協商,然,公司目前告知,若我執意申請特休從而造成公司營運損失,公司會考慮付諸法律行動,我有些擔心,所以想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給予我建議,謝謝。附註:①公司在勞動契約上並未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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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台灣發生疑點重重鬧出人命,震驚社會的「王牌經紀人蔣承縉」一案,為何都沒有後續報導了呢?若說偵察不能公開,五億高中生案也還在偵辦,為何法醫丶律師.....的分析報導從未間斷!反觀「吳姓工程師命喪蔣承縉家中」一案,至今不了了之,司法院也查詢不到卷宗,感覺整個事件被消失了。希望律師們能分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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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內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想詢問是此項是只能由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還是亦可以透過法院主動依職權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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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若勞工希望終止勞動契約,且還有許多特休假沒休的情況,為了符合勞基法預告期的要求,此時勞工能否實際上僅安排三到五天的實際交接時間,而之後的預告期間都採取把特休假用完的方式呢?特休可以拿來抵充預告期嗎?雇主可以不准許嗎?此外,如果雇主在這三到五天內,找不到人來交接的話,可以怎麼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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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團、同學分工,因甲方表現較優異而被霸凌,乙方帶頭者並聽信讒言,並文字訊息傳送給甲方"你那天跟XX嗆聲哦?""有什麼事不用不好意思來針對我""我不一定要跟你社團事,你要社會事對待,我會陪你到底"甲方心生恐懼,因甲方住處、工作地點、活動範圍都是被知曉的。此以上的訊息是否構成恐嚇罪?
辭典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抽象、籠統的言語或舉動謾罵他人,且言語或舉動的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