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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明知道自己經手的東西是贓物,卻取得、移動,或仲介買賣別人侵害財產權所取得的贓物,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具體的行為如下:收受接受別人「贈送」的贓物。搬運把贓物搬運到別的地方。寄藏受到別人的委託,保管或藏匿贓物。故買用買賣、互易的方式取得贓物媒介媒合、介紹贓物交易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自己觸犯財產犯罪,例如偷別人的車,只會觸犯竊盜罪而不會另外觸犯贓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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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發生知名藝人駕車時自撞分隔島的意外事件,當時有見義勇為的民眾協助將駕駛與乘客拉出來,這個事件引起了「要不要見義勇為」的討論,有意見覺得要小心,如果救人的時候出了事,出手救人者反而會被告,產生了正反的辯論,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到底是怎麼樣呢? 有人覺得應該引進國外的「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讓勇於救人的善心人士可以無後顧之憂的救人,但其實「法律上免責」跟「保證不會被告」不一樣?真的有一條法律可以讓人完全不會被告嗎? 讓主持人Yt與Henry從新聞事件或者常見的討論開始,跟聽眾朋友聊聊我們可以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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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所使用,或者是為了犯罪所準備的東西。例如殺人、搶劫用的刀械槍枝或球棒,毒品的吸食器跟製造工具、製作偽鈔的紙張跟機器等等。法院實務認為,只有故意犯才會適用犯罪工具的概念,過失犯則不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工具是指行為人心裡面計畫好、或者實際犯罪時「專門為犯罪所使用」的東西,例如A要搭車去搶銀行,所穿的衣褲鞋襪、搭車時用來刷的悠遊卡,不是A預計專門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物品,所以不是犯罪工具。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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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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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量逾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裁量逾越指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結果,超越法律明文授權的範圍。例如:甲在路口闖紅燈,行政機關可以處新臺幣(下同)1800-5400元罰鍰,但行政機關卻開出7000元罰鍰,此時已經超過法律授權範圍,屬於逾越權限的違法裁量。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496號判決:「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其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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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例如起訴被駁回)。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註腳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最高法院71年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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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例如喝得爛醉、達到法律上所規定的標準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因為駕駛者無法精準控制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又有較快的速度,而可能會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險,就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者例如放火燒燬供人使用的住宅(白話來說就是有人在住的房子,不是荒廢很久沒人住的地方),因為根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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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書,是由做出裁判法院之檢察署的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時的重要文件。指揮書上會記載受刑人的姓名、年籍、職業、身分證號碼以及判決日期等資料。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58條本文:「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參考法務部(n.d.),《執行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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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又稱為「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投入的財產總額;股本穩定,也有稱為股本穩固。公司法追求公司股本的穩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公司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准許公司投資,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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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體報導中偶爾會看到因為細故發生口角後,演變成雙方battle的場面,在拳腳不長眼的情況下,相關法律責任怎麼算?就可能牽涉到我們怎麼去理解法律上「正當防衛」的概念。 粉絲朋友們或許對正當防衛的概念很陌生,比較認識它的人會覺得「要成立正當防衛好像很困難」,就像蒐集7顆龍珠才能召喚神龍一樣,正當防衛也需要滿足法律上的條件才會成立,大致包括: 1.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也就是違反法秩序,而且迫在眉睫或已經開始的侵害。2.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3.採取能有效阻止侵害、造成侵害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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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指的是業者用不實際運送現金,而是用類似記帳的方式,隔空與另一個地方的業者或是特定人互相聯繫、對帳,然後經常性的提供客戶,在不同的地方隔空移轉資金、償還債務、討得債權等服務的行為。為了避免有違法吸金而捲款潛逃的業者,銀行業都必須經過政府層層嚴格把關才能成立,因此在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嚴格禁止私底下從事匯兌業務,只有合法經營的銀行或其他業者才能辦理匯兌業務。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的違法行為,則俗稱「地下匯兌」。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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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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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的核閱,說明「沒有發現」這份財務報表有違反相關準則或規定而需要重大修正的狀況,不過只需要「中度可信」即可(心證門檻較查核簽證低)。會計師可能透過分析、比較、查詢等方式靜態核對,在提出的意見中只需要消極的表示沒有發現問題需要修正即可。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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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了ㄧ些事情(或行為),卻允許排除適用,這便是任意規定。可分成三種情形說明如下:(一)法條採用選擇式的語句「得」字。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任憑選擇。(二)補充作用的規定。例如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一經本人承認,依照民法第17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換言之,經本人承認後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條文補充為按照委任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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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代理要彰顯本人的名義,才會對本人發生效力;但當代理人有代理本人的意思,做代理行為時卻沒有用本人的名義,如果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是代理本人而做,還是可以對本人發生代理的效力,這就是隱名代理。例如,A授予B代理權,替自己向C購買電腦一台,B和C締結買賣契約時,沒透露自己是代理A而來,但C知道實際上跟自己締約的人是A,這樣B的代理行為依然有效。 註腳民法第103條第1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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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刑法上的違法性來說,指的是一個人做了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而這個行為必須要違背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才會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不法」的。而原則上,侵害法益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照法令或上級公務員的指令、業務上所需的正當行為等情況時,一個人的行為即使侵害了別人的法益,他的行為依然是合法的。例如牙醫A為了治療B的牙齒,將B的蛀牙拔掉,拔牙的行為雖然破壞了B的身體,但不具有「違法性」,所以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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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一次銷售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第一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以商標法為例,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也表示商標權人有要授權給消費者,這時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已經耗盡了,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商標權人無法就此進一步主張商標權。這也稱為權利耗盡原則(theexhaustiondoctrine)。註腳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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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內耗盡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內耗盡原則(nationalexhaustion)是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延伸出來的分類,適用範圍較特定(相對於國際耗盡原則)。當智慧財產權人同意他製造、創作的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之後,就會得到報酬並失去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無法再主張智慧財產權。而國內耗盡是指智慧財產權人只要在特定國家內讓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就不能在該國再就該物品主張智慧財產權,但仍可以針對其他國家主張智慧財產權。這時可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採之。註腳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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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緊急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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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罪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如果有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法律上有虞逃羈押、串證羈押作為對應手段。但法律上預設,當被告所涉及的犯罪是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最輕5年有期徒刑起跳的重罪,那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就會升高。所以當被告涉嫌重罪的時候,法官的心證門檻就會降低,從「證據顯示被告極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法律上稱之「嫌疑重大」),降低到「證據顯示被告算是蠻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法律上稱之「相當理由」),法院就可以在訊問被告後,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