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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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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代行告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告訴乃論之罪,雖然不是告訴權人,但經由檢察官指定而提出告訴的人。但沒有撤回告訴的權利。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法律例外讓有特定關係的親屬可以提出告訴。但當沒有告訴權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時候,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檢察官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按照職權自己指定「代行告訴人」。舉例來說,A出於過失撞傷B,讓B陷入昏迷。因為過失致重傷罪是告訴乃論之罪,B昏迷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配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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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證明度」(Bewwismass),是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對於該待證事實的心證程度,是否已達到形成確信為真的程度。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讓法院的心證達到最低的證明度,才算是善盡舉證責任。基於實體法上價值決定或訴訟法上要求,對於遇有證明困難或有特定法政策需求,在部分案例可以藉由證明度提升或降低的方式,以實踐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制度目的或價值,而形成證明度分層概念。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申言之,證明度係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所形成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心...
問答
前幾天收到一封自稱是某國的科技公司,說在國外有拿到營運的合法牌照,但在台灣只有成立辦事處(尚未登記),在其他國家都分別有成立公司。面試中再次詢問公司相關訊息的部分,人資好像對台灣公司名稱.其他國外公司名稱這些都不太清楚,只說台灣的辦事處在某個市的某個商辦(大樓名也沒講),也表示因為是國外公司的關係,不會有勞退,薪資發放也會用台灣的個人名義匯款。另外也強調"客服不會處理到金流部分",想讓我放心。其他的工作介紹感覺就蠻正常的,就是遠端回覆客人問題那些,然後需要輪班等等。(等於客服人在台灣,公司跟網站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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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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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指的是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挑唆或配合他人犯罪,並在這個人完成犯罪行為之前或完成後立即逮捕或偵辦。誘捕偵查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創造犯意型」與「提供機會型」,以下簡單說明:創造犯意型行為人原先並無犯罪的意思,但偵查人員設計誘陷,讓行為人萌生犯意,等待行為人真的開始犯罪行為實施時,再將行為人逮捕。例如:A打算金盆洗手不再販賣毒品,警察B卻故意以高於市價10倍的金額向A表示要買毒品,就在A準備將毒品交付B時,B立刻將A逮捕。由於此種類型是讓原無犯罪故意的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
問答
這是國中習作的問題:1.某新聞報導:「以往發生街頭暴力,除由當事人提告傷害罪之外,公權力僅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裁處,且往往罰錢了事。現在刑法修法後,可將公共場所鬧事的人逮捕並判刑期。」這可能帶來什麼改變?(A)會增加警方執行公權力的負擔(B)民眾更加忽視公共鬧事的問題(C)社會秩序維護法喪失存在意義(D)可用刑事責任替代原先行政罰答案為D請問不是應該行政、刑事責任都要負嗎?刑罰都可以替代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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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負有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義務。要容忍的一定範圍是什麼,必須觀察公用地役關係的成因,例如既成道路,就是因為私有土地事實上長時間經過不特定公眾通行,有通行必要且自始沒有被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阻止,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所以此時私有地所有權人必須忍受的一定範圍,就是指讓「公眾通行使用」的義務。註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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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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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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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長照,指對於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的人,依個人或照顧者的需要,所提供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的醫護服務。註腳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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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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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醫療險的一種理賠方式。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需填補,填補不可超過損害),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及理賠額度內,保險受益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治療為目的的所有實際支出,都可以獲得理賠的保險給付方式。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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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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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理。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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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而言。身分法益,是法律保護以身分關係為基礎所生的權益。此一用詞,出現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這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的規定。其內容謂:「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立法說明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所以增訂準用可請求慰撫金(精神上損害的賠償金)的明文規定。根據此項規定,諸如子女遭受性侵害、配偶被略誘、夫妻離婚後一方不當阻礙他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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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普通刑法指的是內容跟效力最廣泛的刑事法規,在我國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相對概念是針對特定身分或事項的「特別刑法」。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同時違反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則會優先適用特別刑法的規定。例如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收賄行為,會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法律百科問答,《特別法一定優於普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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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後同意(informedconsent),亦稱知情同意,是指醫師於執行醫療行為前,應將該醫療行為的可能風險(如併發症或副作用)與利益、替代治療方案以及不治療的後果等資訊,以病人能夠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並取得其同意後,才可以執行該醫療行為。此法則目的在於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確保病人於醫療關係中的主體性,以保障病人自主決定的權利,使能做出合乎其自身生活形態、符合個人信念價值的醫療選擇。註腳楊秀儀(2007),〈論病人自主權──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之請求權基礎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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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業人士大家好:朋友問我一個問題,我上網查無結果。想請問A、B原為情侶,分手後,A擅自將line相簿裡面的兩人合照、以及B的個人照全部刪除,A有無法律問題,B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謝謝。————————補充敘述:非line群組,而是只屬於AB兩個人的對話框,相簿有A建立的,也有B建立的,裡面有兩人合照、A的獨照、B的獨照,都有。A將所有相簿所有照片在未告知B的情況下全部刪除。B認為相簿裡面的照片A可以刪除她自己的,但關於B的部分,A沒有權利刪除。我想這問題應該很多人也曾遇到,希望能有一個參考,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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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是用來限制看守所內被羈押的被告的工具,包含腳鐐、手銬、聯鎖(用來圍住被告腰間、限制他活動的器材)、束繩,以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准的工具。如果使用戒具超過4小時,看守所應該製作紀錄並且讓被告簽名,再提供繕本給被告;而除非有暴動,否則戒具原則上不能使用超過48小時。註腳羈押法第18條第5項:「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為限,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看守所應製作紀錄使被告簽名,並交付繕本;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被告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