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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送達?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文書在送達後才會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判決書送達後,要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催收保險費的通知書送達後,起算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寬限期等,因此,什麼時候才算送達至關重要。二、送達的方法送達的方法分為5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以下說明法律如何規定這幾種送達:(見圖1)圖1法院文書送達的五種方式?資料來源:匿名/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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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的目的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1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是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大法官也多次提及,國家對於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可能遭受的損害,應該建立共同分擔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第155條前段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所定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的社會安全措施,讓勞工在事故發生時可以儘速獲得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簡單地說,勞保是勞工面臨傷病、失能、年邁無法工作,甚或是不幸往生等人生重大事件時,提供經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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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其實是一種對於親密對象的權力控制關係,具有許多不同的態樣,除了較常見的肢體暴力、虐待以外,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或採取經濟控制、隔離社群等方式也都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且家庭暴力並不以反覆、長期發生為必要,即便只出現過一次也可能成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低社經地位、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者較易成為家暴事件的高危險群,但其實每個人,無論性別、國籍、年齡、職業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而實際上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許多個案的當事人都有高收入、高學歷以及穩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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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嗎?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具備業務性質變更外,還須符合「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見圖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業務性質變更」,是指除雇主本身營業事業項目變更外,包含因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至該條款後段規定的「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則是指如雇主有其他手段可以安置勞工,例如企業內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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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在上一篇我們分別說明了「裁決的申請」以及「誰可以申請裁決」,接下來的這一篇內容,跟大家說明「初步審查」、「調查」、「詢問及裁決」程序:(見圖1)圖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如何進行?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初步審查程序(一)初審如何進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1項、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4條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2點、第5點至第6點的規定,勞動部收到申請人遞交申請書起7天內,需要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裁決委員2到4名組成審查小組,在7天內研擬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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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育小孩的選擇有哪些?目前家長可以考慮托育小孩的方式有以下三種:1.托嬰中心托嬰中心可以收托的孩子數目最多,活動空間也較大。2.各縣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又稱「社區托育」)社區托育則是介於托嬰中心與保母之間的一種托育機構,每個社區托育機構能收托12個小孩。3.居家托育人員(俗稱「保母」)保母則是於私人的居家環境中提供托育服務,能收托的孩子數目最少。考量托嬰中心與社區托育可收托的孩子較多,以及托育時間較不彈性,有些家長會考慮把小孩送托保母。二、如何找到合格保母?(一)合格保母一定要有「保母登記證」保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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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有些勞工希望開立不實證明?以勞工立場,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就有機會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最長可領6個月,若是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人士,因這些族群要再回到就業市場難度較高,最長則可領9個月,若正好遇到經濟不景氣、大環境整體的就業情況不佳時,勞動部也可能公告延長請領至9個月,甚至12個月。不僅如此,可能還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保險給付。二、開立不實證明的雇主可否不給資遣費?法院怎麼看呢?(見圖1)圖1開立「不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雇主可能面臨情況?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少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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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指在保險契約中沒有約定固定保險金金額的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於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範圍內,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損失∕支出額度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跟不定額保險相對的概念是「定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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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獨立於股東、公司負責人等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組織,依法獨自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自然人的人格相分離,因此各自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此概念加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後,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範圍為限,也就是股東頂多賠了投資公司的錢,但公司還不完的債務與股東個人沒有關係。然而,為了避免以上制度遭到濫用,也此因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註腳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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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在上周突然通知跨年元旦要工作,但不發薪也不補假這樣是合理的嗎?那勞工有說不的權益嗎?(是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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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對方是同事關係,之前公司是做生基位的,後來我被他唬爛要投資黃金跟土地叫我拿錢出來,之後人就跑不見了,然後我告對方詐欺後面也開庭了然後也照對方的意思調解了結果對方反悔不給,怎麼跟他要錢都一直推託剛交保或是禮拜幾給但都沒給,昨天傳簡訊給他爸請他跟他兒子說還錢,對方就打電話來臭幹譙我,然後他以在前公司有偷錄影我算錢作帳的影片來恐嚇我,說要把影片寄給當初承辦的地檢署書記官/檢察官讓我有案底,意思就是叫我不要再跟他拿錢了他不會給我,我現在能怎麼做嗎?備註:已經有申請強制執行了,國稅局查詢對方沒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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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審查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例如在專利申請案,只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文件判斷是否符合形式上要求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責,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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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你就是因為沒錢才會想結婚嗎?」乙:「甲方,你可以先看看當前的貧富差距環境在來說。」甲:「那就證明我沒說錯啊!既然未來這麼痛苦,何必再找一個人來呢?」乙:「甲方,那我提一個簡單的問題,假設A因為車禍需要長期留院觀察,然後A自己又因此被公司資遣,請問他快樂嗎?」甲:「乙方,你這是在說我嗎?」乙:「不是,我是問一個假設性的問題,今天我是A好了,那你覺得我快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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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於交往期間借款2萬尚未歸還,分手後經催討只還款5000,並表示償還困難。Line對話跟匯款紀錄都有留著!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的話,我自己的地址一定要寫家裡嗎?可以寫公司的嗎?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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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已經結婚20幾年了,有4個孩子,本來我是在他家幫忙他父母賣麵婆婆會給我錢但要偷偷給因為我公公會罵,但是我真的不想在家裡工作因為我公公超愛罵我婆婆不然就是摔東摔西,也會罵我,我以前只要我沒做錯我是無法接受被罵,我脾氣也不好,但是我都忍住了忍到我都得憂躁症了又加上我老公的精神虐待小還比較大我就去找工作不然我在家怕有天我會暴發我去燒烤上班因為窗戶是玻璃他常載小孩來看我讓我覺得很煩之後我就跑去工業區做因為這樣他看不到我但是他常懷疑我有外遇我真的很傻眼也常用言語罵我我上班已經累到不行因為我有椎間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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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利,讓投資人了解自己投資的標的是什麼,以及投資標的之相關細節,發行人或受託機構在募集和發行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時,依法編制法定應記載事項,例如公司、營運、財務概況、發行計畫、執行情形及投資標的種類、金額及相關風險等內容,提供給投資大眾作為參考的一種說明書。註腳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章。證券交易法第30條第1項:「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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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被保險人發生生病、生產,以及因生病、生產或其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時,就醫療費、後續照護費等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的保險種類。註腳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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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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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開放一般大眾參與,直接向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機構,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或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發行股票。註腳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項:「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2項:「I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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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簡單回應您的問題︰一、雇傭契約中,關於兼業、競業禁止的條款︰(一)兼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在性質上不相同的工作,例如,正職是公司業務部部員,兼業於早餐店員工;競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相同性質的工作,例如,在兩科技公司皆擔任經理職務、在兩補習業皆為補習教師,由於相同業務性質的公司間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受僱人於同性質公司工作,便稱為競業行為。(二)先談實務最常見的「競業禁止約款」︰該約款是雇主為了防止受僱人將公司內部機密或資訊,帶往其他家公司,因此,會有約定︰1.在受雇期間,不得競業;或有約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