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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原本是從北部調到南部,又因為某些原因又隨意調去中部...這樣三番兩次的調動,我必須支付搬家費,還有租金未滿一年的違約金只是這次結婚,夫家剛好是同一縣市所以才會上來詢問公司這樣調動有資格取消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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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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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裡其實沒有規定所謂的「試用期」。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約定,用來評量新進勞工的能力、是否能勝任這份工作等。儘管勞動法沒有規定,實務上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必須注意試用期間還是要遵守勞動法令的規定,包括工資、勞健保、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都要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註腳勞動部(2021),《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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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什麼?原來以前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臺灣社會從家父長制走向兩性平權,又從二元的兩性平等,邁向多元的性別友善。然而改變並非一蹴可幾,走過歷史上的曲折,填補起法律上的缺口,我們再一起試著往更好的方向前進。現在,就進入法律百科故事館,一起搭乘時光機,看看過去的法律、聽聽當時的故事。故事遊戲架構(以下人物故事改編自不同社會新聞,避免視其為真實案件細節。)*阿嬌/已婚,育有兩子*真心話:我唯一的願望,不過是想陪著孩子好好長大啊!故事發生在1971年......阿嬌與丈夫是村里的鄰居牽線認識的,在當時臺灣民風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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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勞工在雇主資遣他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每星期可以有不超過兩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謀職假期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就惡意苛扣薪水。 延伸閱讀:張學昌(2023),《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2項:「I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II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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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人)是為了能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受安置人或嚴重病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以及維護他們的程序權利。例如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小孩可能受制於爸媽的引導、暗示或壓力下,不敢表達自己真正的想法,此時就需要程監人站在小孩的立場到庭協助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依法院的命令提出書面報告或建議。跟家事調查官是法院公務員不一樣,程監人不是法院人員,通常是由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精神治療師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由法院依法選任,在個案中執行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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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發生涉及犯罪的不幸事件時,常常會有「為什麼要花納稅錢養垃圾」、「犯罪就是應該關到死」的聲浪。也曾有媒體與論壇就監獄中的菜單加以討論,表示「吃的比外面還好」,引起激烈的討論。然而受刑人生活的條件究竟如何,其實對很多人來說是很陌生的。本集節目很榮幸能邀訪到致力於監所人權議題、修法倡議的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理事長,帶Henry與各位聽眾朋友深入了解監所中的「同學」們,所遭遇到的處境,並一起思考在法律與實務上,這樣的措施有沒有什麼問題?改善監所人權對整體社會為什麼重要?受刑人真的是「納稅人花錢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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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媒體《報導者》曾推出「無體溫關係」專題,探討在當代社會中興起的寂寞經濟,以及期間的親密關係,包含矽膠娃娃產業、聊天掛睡......,人與人之間也許產生距離,但仍需要心靈的慰藉。然而這些活動或新興產業的背後,是否仍會蘊藏法律問題?尤其當與「性」的需求有關時,又可能觸及到諸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規範。在探究法律規範之餘,我們也可以一起思考,為什麼這些活動應該受到管制?背後彰顯什麼樣的價值?而這些價值真的需要被保護嗎?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在大聊特聊、嚴重超時之後,把節目分成上、下2集,分別探討在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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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處處存在風險,為了因應這些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我們必須將風險轉嫁以避免無法或難以承受生活中的風險衝擊,也可以藉由風險轉嫁,進行資產分配並達到生活平衡,此時「保險商品」即派上了用場。而市面上的「保險商品」琳瑯滿目,有保護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人身保險,也有進行資產分配與投資目的(即投資型保險),而前者又可以針對人身安全或健康風險發生的不同事由,區分成多種保險產品。本文將介紹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傳統上以醫療支出為主要保障內容,在實務上常與傷害保險混合承保,而稱為醫療保險,但又有所不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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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在不同地方,原告想提告,勢必得先考量一下交通及時間等成本問題,說不定原告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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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同細則第34-1條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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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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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網路媒體《報導者》推出的「無體溫關係」專題,探討在當代社會中興起的寂寞經濟,以及期間的親密關係,主持人延續上一集的討論(因為不小心錄太長🥹),要繼續探究相關行為的法律爭議。找人陪聊到入眠的「掛睡」行為居然有市場?有收錢還不能先睡著?直播主業績不夠求幫買,到底有沒有犯詐欺罪?照片其實是「照騙」,可以提告來彌補受傷的心靈嗎?在今日,追求情感寄託的方式非常多樣,也發展出不同的經濟活動,既然是經濟活動,就常有各種爭議,需要法律常識來幫忙。法律難斷感情事,尤其在某些情感糾紛發生後,雙方會對於交往或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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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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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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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勞工保險且退休金已請領,年紀仍小於65歲,之後就沒有申請任何保險,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第3款以下的規定,說明如下供你參考:一、原則不能領取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的人如果有包含積欠保費、已經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是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情形,原則上不能再請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二、例外可以領取但是在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的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的人,或是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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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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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歲左右父母離婚,自2歲起均由母親支付養育及學費等所有費用,父親極少探視.於2個月前因出現精障或失智問題...?在大馬路上或橋上橫衝直撞,被路人通報警察並由社工安置在長照機構.因為從親戚口中知道,父親銀行應尚有100萬餘額並有領勞退每月約1萬.請問(1.)屆時收到社會局或長照機構的帳單金額,是否會已經扣掉父親的活存金額及勞退年金後的差額?(2.)請問是否可先申請免除/減輕扶養義務或等收到帳單後再申請會較合適?(3.)請問大約哪個時間點會收到安置費用的帳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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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2020.4.4(週六)自願加班,那次連假是4.2週四~4.5週日。請問這樣員工算是在例假日加班,公司會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0條嗎?勞動基準法第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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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補習班,入職時公司表示即將上市櫃故完全遵照勞基法;唯公司於勞動節並未放假補休,每週亦需於某天提早兩小時開週會。向公司管理階層請教,得到回覆:[補習班是彈性工時,跟一般公司的時間會不同。例如一般公司是9小時,中間1小時用餐。但補習班一天只有8小時,中間其實也都會有用餐等時間,所以工作的時數每天都已經是優惠大家,長期下來,應該可以算出是多少的時數。週會一週也就是提早2小時來而已。並且滿一年以後,在暑期可以有5天的額外假期,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這個是優於勞基法的!因為已經優惠大家很多了,因此5/1也就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