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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者提告,一種方式是「提起告訴」,另一種則是「提起自訴」。在某些情形,被害人可能提告後選擇不再追究(例如和解),這時候就可以選擇撤告(撤回告訴、撤回自訴)。要特別注意,只有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才有撤告的權利,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非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告,但不能撤告,例如強制性交罪。一、撤告時間點和方式?(一)撤回告訴、自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提出,否則法院仍可進行審判,撤告就沒有效果。(二)司法院有公布「撤回告訴狀」與「撤回自訴狀」的範本,可直接使用。(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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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最近我小孩剛上高中,上課時間玩手機被老師抓到,我兒子把手機拿給老師,老師拿去沒收後送去教官室,聽我兒子的說法,老師收完手機後,在教室內罵全班是「混帳」。這個是否有算是公然侮辱呢??手機送到教官室後,教官跟我兒子說校規有規定上課玩手機,沒收一個禮拜,累犯再加,一個禮拜後再請你父母來學校領回,這個是否有算是沒收?我從我朋友那裡聽來,學校不能將手機沒收,應於再無影響課堂秩序時在歸還給我兒子,或者請家長在放學時來領回。
辭典
老師輔導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可能為了減少學生不當行為而處罰學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將處罰分為「合法」及「違法」兩類型,違法的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其他違法處罰。體罰包含以下幾種情況:1.老師親自責打學生:舉例像是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或打身體其他部位。2.老師要求學生或第三人責打學生:老師要求學生自己打耳光,或是學生互打耳光。3.老師要求學生做某些動作:舉例像是交互蹲跳、半蹲、罰跪、學鴨子走路、上下樓梯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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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規定的刑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成「主刑」和「從刑」(褫奪公權)兩種。其中,主刑還可以再分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詳圖1)。圖1:刑的分類資料來源:作者自繪二、什麼是易刑處分?從現實層面來說,監獄空間和獄警人力都是有限的,本來就不可能無止盡的收容犯罪行為人,且刑罰雖然具有矯正犯罪的效果,但有些情況其實沒有施以刑罰的必要,如果不論大罪小罪,一味將各種犯罪行為人通通關進監獄,反而有可能無法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甚至產生負面效果,這是因為短期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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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所屬的職場員工數大約20人,職場中有幾位同事經常性的在辦公室裡大聲聊天,一開始他們針對辦公室某個女同事A霸凌,直到A離職後,霸凌對象轉移到我身上。有時刻意對著落單的我,影射我是「病毒」,還有時兩人一搭一唱的對著空氣喊:「鬧鬼了」,更曾經在我身邊驅魔,還刻意在我的朋友(同樣也是被霸凌的前同事)開店時,在我周圍大聲喊要訂罐頭塔給朋友,慶祝他們開店。這些霸凌已經長達半年以上,老闆協調過多次,但每次都偏袒霸凌方,甚至說是我想法太負面,才容易曲解他們的意思,雖然老闆事後有調位置,但到現在仍然時常能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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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坐過博愛座嗎?博愛座對於有搭乘過大眾運輸工具的人來說,應該不陌生。而博愛座也常常衍生出具有爭議的新聞事件,讓原本是優先由身心障礙者與老弱婦孺搭乘的座位,反而成為了道德的枷鎖,這應是最初設計制度時所不樂見的情況。對於博愛座是否存廢,有相當多的討論意見,也經過主管機關對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的倡議回應的過程。顯示博愛座是一個相當難達成共識的難題。而法律上對於博愛座的規定又是如何呢?現行法對於不讓座的人會有任何處罰嗎?要求別人讓座,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哩?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將會從自己的經驗出發,聊聊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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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竊盜罪B:剝奪行動自由罪C:放火罪D: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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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隔壁鄰居在民宿google評論一顆星並留言以下評論「老闆很差做民宿最大嗎?對我們有意見說一下會死三字經五字經問候是怎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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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騎車的時候,被不認識的人偷拍並且上傳到臉書社團(公開社團;16.3萬人加入)底下有各種留言,其中一條是:又一個車圈肥妞他並沒有標記我本人,也沒有指名道姓,文章也不是我發的,照片確實是我本人(照片:我騎車的背影照,車牌有塗掉)請問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看到這個留言真的很難過又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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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臉書跟網友吵架!他罵我腦粉、可悲仔、撿角、不要那麼惱羞請問是否觸犯公然侮辱或者是毀謗罪!提告行事訴訟是否會成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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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以刑法第135條及140條起訴。由於被告(我)找到涉案對方不具備等同公務員的法規並當結辯庭承給法官及檢察官。檢察官在法官最後詢問量刑意見時,檢察官表示『即使告訴人不是等同公務員身份,被告仍然涉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檢察官所表示量刑的依據已經不是135條及140條刑責,法官仍然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要求量刑嗎?謝謝解答。以上所說等同公務員的對方,是高雄市交通大隊委外的拖吊車司機。經查高雄市交通大隊所規範的行政輔佐人不是授權人,也不是委託人,該接受委外的拖吊車公司是『行政輔佐人』,因此不具備公務員等同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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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匿名平台DCARD上,如果被他人辱罵是否可以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會不會因平台性質而無法成立與不起訴?我在近日於該社群平台一則貼文下進行討論,但是遭到一名持反對意見的人標記我並且留言:“B1啊就說警力不足,要減輕警察的業務壓力,結果現在又要警察出門去開違規?怎麼想都是在電腦前面審核影片來的輕鬆吧,啊你邏輯是被狗幹到喔,你好好開車會被檢舉?”當中的B1就是我在該貼文下留言的位置,該平台設定為每則貼文下方會對留言者進行排序分發,例如第一個留言的人會是B1,第二個留言的人會是B2。我的想法是對方講述到“啊你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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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您未說明所稱「已交給司法處理的案件」為何(民事、刑事或行政),且未說明目前進度是否已在法院繫屬中,以下僅以您所提問推斷前案涉及刑事案件且已繫屬於法院進行討論:前案涉及刑事案件,可否在前案訴訟程序進行中,針對被告其他違法行為補上新罪證逕行提告?刑事訴訟的流程原則上分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四個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但實務上除非重大案件,基本上刑事犯罪都由人民自行提出告訴、告發之後,案件才會落入檢察官手中進行偵查。偵查後檢察官依其職權及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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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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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本集節目含若干成人內容,請聽眾朋友斟酌收聽喔⚠ 隨著時代的演進,人們對於「猥褻」的定義可能也會越來越不同,在某個時代會覺得情侶走在路上牽手好壞壞,但現在情侶在路上牽手可以說是稀鬆平常。有別於此,例如在路上遛🐤至今仍然是難以被社會大眾接受的事,大家的觀念會隨著時代而改變,而如果要用法律來規範就會更顯困難。 刑法上的「妨害風化罪」是為了要保護社會上的「風」俗教「化」,但什麼是社會上的風俗教化,恐怕大家都很難說清楚,這樣該怎麼辦呢?本集節目中Yt將與Henry從刑法妨害風化罪出發,聚焦在「公然猥褻罪」...
辭典
圖1侮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侮辱指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例如:宣傳他人曾經犯罪被判刑,是陳述事實,所以不是侮辱,反而會構成誹謗罪。而常見的「王八蛋」和「神經病」等等,就是侮辱。註腳刑法第310條:「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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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問答
請問如果是在國中時期被同學在網路上侮辱,寫下對我不雅的文字與放上我的照片,但現在已經距離事情發生有兩年了。請問我現在還能對那個人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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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訂購講義時,廠商會給老師講義範本,而老師用不到的講義會給學生做複習。上課前,講台上放了一疊複習講義,同學們出於好奇去翻閱,這時A同學看著我對其他同學說「有些人就不會讀講義,不知道為什麼還要來拿,真是浪費資源,讀了又沒用」,並於隔天跟另一位同學說了類似的話,這樣構成侮辱罪嗎?
問答
今天主管要求分ab兩組開會,a組同事其中一人在討論中(本人是分到b組,所以當時不在會議室內),在主管和部分同事面前直接說我的業績都骯髒的手段得來的,我會知道的原因是,裡面有同事為了想讓我知道會議內容所以用手機錄音,我可以提告求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