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親人死亡後,成為繼承人的人,可從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使用「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這個文件,向法院陳報,說明自己跟被繼承人的關係、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多少等。關於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多少,可以另外參考使用「遺產清冊」。二、陳報遺產清冊的目的誠實正式告訴法院已知悉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因此可以在陳報的這個範圍內繼承財產、負擔債務。三、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後果雖然繼承人還是適用限定繼承,但這時候繼承人就必須對被繼承人所欠的全部債務,按比例使用遺產分別償還,如果此時有...
辭典
對於遺產範圍的一種稱呼(另外一種是「應繼遺產」),可以理解成「『所』能取『得』的『遺產』(範圍)」,主要是用於計算「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對債權人應負多少責任」時使用,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1148條、第1148條之1、第1153條、第1162條之2等。舉例來說,A死亡(繼承人只有配偶B),沒有留下遺產,只有對C的負債50萬元,經C一查才發現A在死亡前半年曾贈與30萬元給配偶B,則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這30萬元視為「所得遺產」,所以債權人C可以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要求B就「所得遺產」範圍──也就是30萬元──拿出來對C清償,但就差...
問答
父母親要如何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因贈與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又「禁止自己代理」。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許可用「純獲法律上利益」處理,那無行為能力人又該如何??「自我代理」的禁止,不是應該是保障本人權力嗎?這樣會不會有限制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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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律繼承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例外情形才會概括繼承目前的繼承法規,依照2012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3、4項規定,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除非有當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明顯失去公平)的情況,才會例外改採概括繼承。二、債權人必須先舉證「顯失公平」,才可以聲請法院例外改採概括繼承在上述「限定繼承」的法規制度下,繼承人就算沒有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也僅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先舉出證據來證明」他的個案如果採用「限定繼承」規定,顯然失去公平,才有機會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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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稱為「限定繼承」)。例如,A過世時,遺留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及2,0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B只需要用1,100萬元的遺產償還A的債務,不用額外拿自己的財產還債。但如果繼承人有以下情況之一,就需要對債務負無限責任: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2.在遺產清冊作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1930年民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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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什麼是「誤想防衛」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正當防衛」的意思。一、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在受到不法人力侵害行為的當下,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而實行防衛行為」。因為行為人是先遭遇侵害才進行反擊,所以刑法對此原則上不予處罰。但要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一)存在緊急防衛情狀所謂「防衛情狀」是指「『現在』所發生的『不法』『人力』侵害」。1.限於「現在」例如:搶匪現在正在拉扯自己的包包、歹徒為綁架而架住自己脖子。這些都屬於「現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若為過去已發生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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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乃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程序中,追求真實的一方要想將犯人繩之以法,需要用盡各種手段蒐證,並期待這些證據都能拿來證明被告有罪。但是否可以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呢?違法取得的證據,站在保障被告應受合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已侵害被告的權利,這樣的證據,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在刑事程序中是否該排除或是被法官採納成為證據,就是「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取證過程有瑕疵時,依照是否必須一定排除,認為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或者有權衡的空間,可以分為相對與絕對排除:(見圖1)圖1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拿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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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會介紹特殊侵權行為剩下的類型,也就是非人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90條、第191條)以及其他類型(民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見圖1)圖1負有特殊侵權責任的人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非人的侵權行為(一)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1.條文說明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可知,動物占有人要為其所占有的動物的加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於該動物具有相當的管束能力,因此,當該動物損害他人時,本應由動物占有人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條文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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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行為人有「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申請人可以:從知悉這樣的事實的隔天開始90日內,從事實發生的隔天起90日內,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申請時,會需要這份申請書。如果申請人想要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可以另外參閱「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事件申請書」。範本的來源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n.d.),《表格下載》,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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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見圖1)圖1犯罪後到審判時這段期間法律有修改,會有什麼問題呢?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二、從舊從輕原則的意義在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況,因為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不同,因此有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其具體內涵又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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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人,想要撤回申請時需要。申請人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終結前,可以撤回裁決申請,但是如果對方已經在詢問程序中言詞陳述,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撤回。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可以參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範本的來源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n.d.),《表格下載》,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8條:「I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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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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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本文為判決研究,作者針對主題問題,查閱並彙整實務見解,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裁判的標準。本文篇幅較長、形式以判決為中心,與法律百科一般文章不同,請讀者留意。二、簡介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若發現配偶外遇時,許多人會想方設法去蒐集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或過往提告配偶觸犯刑法通姦罪(2020年5月29日後,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的證據。然而,當事人如果有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配偶與第三人間活動、裝GPS監控配偶行蹤,或破解配偶手機、電腦密碼,獲取配偶與第三人間傳送的訊息等行為,可能會侵害到配偶與第三人的隱私權...
辭典
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例如剛出生的A、B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註腳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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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行為的定義,目前我國醫療法與醫師法並無直接立法定義,而是由醫療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以行政函釋方式來詮釋。根據1976年4月6日衛生署醫字第10788號函釋對於醫療行為概念所為的解釋:「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廢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謂為醫療行為。」衛生福利部(以前稱衛生署)此號解釋,基本上是從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否朝向以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出發點,來界定醫療行為與非醫療行為。1992年8月11日,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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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相關犯罪種類有很多,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本質較為重大,無論數量多少都有刑事責任,並且有處罰未遂犯。而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責通常與毒品的級數有關,一級毒品最重、二級次之,依此類推;在部分類型中也會有數量的區分,或是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本文淺談製造毒品涉及的犯罪。一、哪些情形是法律上指的「製造毒品」?(見圖1)圖1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製造毒品」?資料來源:胡詩唯/繪圖:Yen(一)從不是毒品的物質加工成為毒品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元素,以化學方式加以化合而製成毒品。(二)毒品再加工改制如果原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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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例如在動產買賣中,除了簽訂買賣契約完成負擔行為,還須經過雙方讓與合意與交付的物權行為,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於買受人。不動產則是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故一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民法第761條:「I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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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法律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是指當行為人做出特定的表示行為,無論他有沒有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會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產生效力。例如催告房客期限以內支付租金的「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的準法律行為。依學說見解,準法律行為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和「感情表示」這3種。註腳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民事判例:「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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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可否理解法律規範,並辨識行為是否違法,且依其辨識而為行動的控制能力。例如:A知道偷竊是違法的,仍然決定去偷東西,此時,A具備理解違法的能力,在知道違法的情況下,控制自己的身體行竊,A就有行動的控制能力。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9條規定之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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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