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我有一塊品牌推出的大滑板,購買後因為很喜歡那個形狀,自己3D建模想作出迷你手掌大小的尺寸,然後貼上原本大塊滑板的的圖案,當成鑰匙圈,只有自己使用沒有販售行為,請問這樣有觸法疑慮嗎?謝謝!p.s此想法是看到網友有把郵局的包裹箱,使用其圖案樣式製作成花盆,且網友有販售行為
辭典
圖1重大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認定行為人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如果只須要求行為人像「一般人」對於此事的注意程度,沒做到則稱為有重大過失,例如民法第434條規定,房客只對重大過失的失火才負損害賠償責任。註腳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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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認定的判斷標準,目前有以勞動從屬性,以及以民法債篇各論勞務契約類型定性的角度來處理二種作法。一、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到勞動基準法法條文字影響,有兩種提問形式:人是不是勞工;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一般簡稱「勞基法」)第2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以定義「勞工」來劃設適用範圍,而「勞工」受雇用之契約基礎為「勞動契約」,條文這樣的規定結構使得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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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是指在房屋或土地上的權利還沒變動前,為了保全他人未來的權利,他人有權請求所有權人同意做預告登記。此時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將被限制住,在尚未塗銷預告登記前,所有權人一切可能妨礙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會無效,無法自由的移轉所有權或拿去做抵押登記。但若是碰到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土地或房屋上有權利變動,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不能排除這些權利。舉例來說:A和B有一個買賣X地的協議,在尚未移轉X地所有權前,A將自己的X地做預告登記給B,等於是提前預告未來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將會移轉給B。此時A若反悔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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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私行拘禁罪?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私行拘禁罪與輕傷罪的成立要件(見圖1)(一)私行拘禁罪的要件私行拘禁或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就成立私行拘禁罪。任何人皆可逮捕現行犯,也必然會涉及私行拘禁罪,但可以主張是依法令的行為來阻卻此罪的成立。(二)故意輕傷罪的要件詳細請見《什麼構成傷害?》、《一樣使人受重傷,為何有刑度的差別?淺談重傷罪與傷害致重傷罪》二、A是否構成私行拘禁與輕傷罪(一)A雖是為了討回借款,但違反B的意願強押至空屋,已使B的行動自由受到拘束,成立私行拘禁罪無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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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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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權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的官司中,擁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及選任代理人的特別權限。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車禍求償民事官司的訴訟代理人,並簽委任狀授權B有特別代理權,此時B律師才可以自行選任C律師當複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必須經過當事人特別委任才會擁有,如果沒有特別授權,那訴訟代理人就只有普通代理權,行使上述特別權限以外的一切訴訟行為。註腳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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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迫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勞工因為雇主的違法行為,例如遭雇主施暴、違反法令、未依契約給付工資等等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勞工在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可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不需要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
問答
年滿十六的女兒受到已經和母親沒有婚姻關係的親生父親伸手襲胸與撫摸大腿身體等部位,並且母親縱容父親的行為,請問是否有任何法條可以用來懲處這樣的行為?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性騷擾事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原則上都可以使用這個範本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解,但如果加害人因為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而監督、照護或指導被害人,也就是加害人具有權勢關係,此時就不可以申請調解。二、範本的來源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性騷擾05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I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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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上述案例的婦產科診所醫師未取得成年已婚孕婦的配偶同意,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優生保健法第9條及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一、法律規範   依據刑法第289條第1項加工墮胎罪的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包括婦產科醫師)在沒有正當事由或其他法律依據時,都不能為懷胎婦女墮胎或進行人工流產。另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6種事由時,可以依孕婦的自由意願,施行人工流產。這6種事由中,其中1種事由就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所以,孕婦如果以此為由進行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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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請見《從法律觀點淺談藝術家、藝術產業與藝術欣賞者面對著作權可以有的思考方向(上)》。一、著作權法中對藝術家的保護(一)著作人格權創作對藝術家來說,是自我實現的過程。藝術家不一定在意取得報酬,反而在乎所創作之作品,在畫作公諸於世人面前時,是否能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呈現。因此,著作權法中賦予藝術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包括: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向公眾發表其著作)、姓名表示權(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及禁止醜化權(禁止他人以損害其名譽之方式利用其著作)。一旦第三人改變藝術作品之內容、形式或名目,顯已影響藝術家...
辭典
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辭典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答
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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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個人智慧的結晶如果具有財產價值,就屬於智慧財產權。一、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依保護的面向可大略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一)著作權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我國法院認為,只要具有原創性的任何著作,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在著作人完成著作的當下,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就享有著作權,可以向他人主張權利,不需要進行登記、註冊,這也是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例如姓名表示權利、重製等。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更改姓名表示、重製,就是侵害著作...
問答
重傷的定義是使他人難以或無法回復的重大傷害。可是如果該行為結果已經致死要怎麼去判定是重傷致死還是輕傷致死?如果是依行為人主觀故意是重傷還是輕傷判斷,故意重傷應該對於被害人可能因此致死有預見可能性,這樣又會變得跟殺人既遂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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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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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內容混雜印刷與手寫字可以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契約如何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如果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原則上契約就成立。例外的情形是當事人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多數類型的契約都屬於前述原則的「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並不需要依照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等),契約就成立。例如:A到B商店買飲料,在A拿飲料向B商店結帳時,A與B就飲料成立買賣契約。不過,因為口說無憑,且不容易舉證,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及舉證上的困難,對於比較重要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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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本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是與「反訴」相對應的概念。本訴是指原告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說明法律關係與事件經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求法院裁判內容(訴之聲明)的訴訟。相較之下,被告利用原告提起的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原告起訴,就稱為反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