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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理解這兩者的意是指誰?什麼又是不利益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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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個人想要送朋友一個價值不斐的陶瓷藝術品,但卻在購買完回家途中不小心將其摔碎,而他決定包起來想要直接寄給朋友,以推託說是寄件人在運送途中將其摔碎,請問這樣寄件人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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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狀況已持續數年,從樓下鄰居搬來後,幾乎天天都會聞到一兩次的濃濃煙味,對於沒有吸菸習慣的人而言,這樣的煙味已影響到生活,氣味來源主要是從後陽台飄散進入屋內,不只吊掛於陽台的衣物沾附氣味,窗戶也為了隔絕煙味而必須緊閉,導致屋內空氣不流通。有用貴網站搜尋相關判決與案例,想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有一定要氣味達到某種濃度或是頻率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嗎?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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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疏失造成僱主手指骨折,請問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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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台灣人民施打新冠疫苗其所牽涉到的個人權利(人權)有什麼可以要求政府需要重視而公眾利益所的之利益不及,或沒有足夠利益去侵犯個人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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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不真正義務(當事人應一定行為而不為時,法律課以某種不利益)的意義及以下例題甲寄託花瓶在乙處,但未妥善包裝,也未告知乙此為易碎的名貴花瓶,致花瓶因乙的疏失而滅失。為何此種情況下,甲僅發生減免賠償金額的不利益,不生損害賠償的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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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書信向乙為意思表示,乙雖有收到信函,但甲以乙無法理解的文字書寫,若甲的意思表示對乙有利,或甲的意思表示對乙不利,兩者情況所發生的效力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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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最近發生2次全台停電,有提早幾十分鐘通知,但如果企業因為斷電無法生產營運作業、人民因為抓不準停電時間受困電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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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國公司已合法落地在台灣成立公司,但該公司高階領導傳銷商公開吸收會員,廣收會員個人資料,應用個人手機及電腦透過國際網路,收取現金再用他人的信用卡或用個人信用卡刷卡加入原本國外公司成為會員,沒有開發票,也沒有給產品,也沒有公司合約契約書,若成功為會員,國外該公司會寄給三封確認信件給該會員,並用公排方式招收會員。有規避公司税金及個人佣金收入所得稅法。以謀取個人最大利益。不知道這是否涉嫌有公司法,金融洗錢法,傳直銷法,個資法,盗刷信用卡等詐欺。以外國合法落地台灣傳銷公司掩護該國外公司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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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房貸契約是新光銀行貸款的,當時是我做連帶保證。現在我本人申請債務前置協商,翻了一下網路上的房貸契約,看到有些有規定連帶保證人負與債務人一樣的義務,個別磋商條款和期限利益那些實在看不懂。想上來問問,如果我申請債務協商,新光銀行那邊會知道這件事,進而通知我母親更換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資格不足之類的事情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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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A無償贈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D(D是親人外甥女,其實為逃稅出賣其應有部分,A有兒子不送兒子很怪!送給我更好?!),其效力如何?其他共有人是否可向法院或地政課訴請要求塗銷土地登記?是否只能請求損害賠償?PS1: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今A是否違反約定,讓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是否屬效力未定,須經其他共有人之承認,始生效力?PS2土地法第34-1條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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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如:防止疫情況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個人是否為確診病人)嗎?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DPR)、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執行上是否有配套調整?EDPB2020.3.19公布說明:https://edpb.europa.eu/sites/edpb/files/files/file1/edpb_statement_2020_processingpersonaldataandcovid-1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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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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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各位前輩們進來看我的問題並解答我的問題歡迎討論!!{非法律諮詢}題目:A因重大侮辱被繼承人甲,甲表示A喪失繼承權;甲死前自書遺囑未宥恕A並未指定應繼分給A;爾後甲死亡,A之代位繼承人須以何理由向其他繼承人請求A之特留分?目前我的觀點1.A因喪失繼承權,故特留分之權利亦喪失,被代位繼承人亦無應繼分(特留分)得繼承2.A之代位繼承人係以固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僅承襲A之應繼分,故代位繼承人得主張該自書遺囑侵害A之特留分,牴觸民法第1223條規定3.有看到一個說法是,自書遺囑剝奪A之{繼承權},牴觸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但我想的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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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難免需要提供電子郵件帳號給主辦方。但如果主辦方回傳的信件,把所有參與者的電子信箱都放在收件者欄位,而沒有使用密件副本的功能時,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主辦方會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令嗎?電子信箱被曝光的人,該怎麼向主辦方提起什麼法律要求嗎?是向主辦方提起損害賠償,還是要求把外流的資訊銷毀(但不知如何做到),還是有其他主張可以運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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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甚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依據條文: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僅限於原判決對被告不利的情形嗎?原判決對被告有利的情形,檢察官能否提起非常上訴?2.依據97年第四次刑庭決議,提起非常上訴似乎僅限於有效判決?那麼無效判決呢?這兩點有些疑惑,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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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市政府設立之公園,忽遭公園內路樹樹枝砸落,致頭部受傷,縫了7針,及其他部位小挫傷,可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大約可以落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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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告一人公然侮辱,刑事我撒告,請問我還能告他民刑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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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2條第二項之扶養費的具體算法?是否會根據該第三人之職業或薪資所得有所不同?若被害人係由其祖父母扶養,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之父母是否亦得請求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