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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營業秘密」?(見圖1) 圖1什麼是營業秘密?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繪圖:Yen「營業秘密」是關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且還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一)秘密性秘密性,是指秘密資訊的擁有者在主、客觀上認為這項資訊為秘密,且這項資訊必須是一般公眾與相關專業領域的人所不知道的。因此,如果是一種公開資訊(例如: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得知),或是業界相關人士都已經知道的資訊,就不屬於營業秘密。(二)經濟性經濟性,是指這個經過時間、勞力、成本投入所獲得的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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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來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例如發生車禍時,要求肇事者賠償,它的請求權基礎即是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如房客簽了租約住屋卻不付租金,房東要求房客給付租金,它的請求權基礎即是租賃契約上的「租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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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在大陸亡故,通常由醫院或公安機關開具死亡證明,家屬必須仔細核對登載的資訊,並且妥善保管。不過,如果要在臺灣辦理戶政及繼承事務,大陸的死亡證明書是無法直接使用的,必須先經過公證及查驗的手續。根據兩岸在1993年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臺灣和大陸分別由臺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和大陸的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來負責寄送及查證公證書的事宜。一、兩岸文件要先在出具方辦理公證(認證),再經對方查驗,才能使用在大陸辦理與臺灣相關的公證比較特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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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一般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未依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即容留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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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這集節目歡迎佐以下推薦電影:《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少年吔,安啦!》、《發條橘子》、《母子情劫》、《飛行少年》今年金馬奇幻影展即將在4月8號陸續上映多部好片,包含臺灣黑幫電影經典《少年吔,安啦!》。內容描繪正值年輕氣盛的兩位少年流連於卡拉OK與撞球間,打架吸毒是家常便飯,「小混混」是他們在人們眼中的樣貌。兩人原本無所事事的生活因為兩把手槍,一步步深陷盤根錯節的幫派惡鬥中。從電影中可以窺見那些現實中少年暴力與街頭犯罪的問題。在臺灣,12到18歲的少年做了壞事、或者是有偏差行為的時候,就會進入少年事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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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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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察的法律問題來到下集囉!在上一集Yt與Henry聊了非常多警察執法的爭議事件,以及警察體系中可能需要調整之處,還有大家對於警察職權與法律的想像等等。在這些問題之外,有一個經常引起討論的議題,就是警察臨檢、盤查的合法性。警察臨檢、盤查除了可能引起執法爭議之外,我們或許也會關心,警察什麼時候可以把我攔下來?被攔下來時是否一定要出示證件等問題。而這同樣也常衍生出「警察違法盤查」跟「沒做壞事的話被檢查身分證會怎樣嗎?」的意見分歧。受到警察查問身分,甚至搜索交通工具,始終是對於民眾權利的限制。在法律上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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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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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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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破壞或消滅物證,讓警方無法取得或辨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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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被竊錄者」有不想公開其活動的想法,以及「被竊錄之活動、言論、談話」,必須處於具有隱密性的狀態、處所或條件下(例如:私人包廂內)兩者兼具才是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的「非公開之活動」。註腳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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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物體隱秘藏匿,使人難於發現,並且行為人要有故意隱匿的意思。 註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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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性資訊」與「敏感性資訊」(也稱為「特種資料」)。依照個資法的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會被歸類在「敏感性資訊」的範圍。而「一般性資訊」則是任何可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因為敏感性資訊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與敏感性,如果被不當利用,很可能會對被蒐集的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所以個資法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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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例如將語文著作印製成書籍後公開陳列向公眾提示內容。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問答
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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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期前追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票據的追索權原則上是在票據到期後才能行使,但在票據到期日前,若發生有可能使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無法獲得款項的事情時(例如付款人死亡、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遭到付款人拒絕),持票人可以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稱為「期前追索」舉例來說:A持有一張B委託C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2022/07/08,但C卻在2022/06/08死亡了,雖然A持有的這張匯票還沒到期,但是因為付款人死亡了,A有可能在2022/07/08也無法獲得款項,因此A不必等到2022/07/08,於C死亡後便可以向發票人B行使追索權。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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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了ㄧ些事情(或行為),卻允許排除適用,這便是任意規定。可分成三種情形說明如下:(一)法條採用選擇式的語句「得」字。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任憑選擇。(二)補充作用的規定。例如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一經本人承認,依照民法第17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換言之,經本人承認後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條文補充為按照委任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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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行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迴避,是為了避嫌而退出、躲避,不參與其事的意思。法律規定了若干情形,法官對其承辦的案件必須主動迴避,不可執行審判職務,稱為自行迴避或法定迴避。譬如法官和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地方法院原判決的法官調到高等法院後,原案提起上訴,又分配給他承辦等等情形,都應該自行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行政訴訟法第19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都有詳細的列舉規定。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在憲法訴訟法第9條也有自行迴避的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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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社會中,常見兩人間並未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此一相處模式,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在這類情況下,由於兩人間的關係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導致許多專屬於配偶的權利無法適用於此類關係。這時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可以對遺產主張什麼權利呢?(見圖1)圖1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沒結婚),對方過世我有繼承權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哲瑋/繪圖:Yen一、沒有繼承權依現行民法,繼承人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其中的「配偶」並不包含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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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段說明本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同時要符合的要件。(見圖1)圖1我可以跟國家請求賠償嗎?——公共設施瑕疵篇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必須是公共設施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