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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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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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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複保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複保險可以分為廣義的複保險或狹義的複保險。廣義的複保險依照保險法的定義,廣義的複保險指的是要保人在同樣的事故中,對於同樣的保險利益分別訂立了多個保險契約。狹義的複保險狹義的複保險指的是,必須不同保險契約對於同一個保險利益理賠的保險金額加總起來超過保險利益的價值,才算複保險。換句話說,只要保險金額沒有超過保險利益的價值,無論有幾個保險契約,都不算複保險,不用受到相關規範的限制。區分廣義和狹義的原因:要不要通知保險公司現行實務多採廣義複保險的解釋,也就是當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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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董事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決定業務、執行的機關。由股東會選出合適的人擔任董事,並由這些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的人數會依照公司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人數限制,例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5名股東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3名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註腳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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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利用他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來實現自己的犯罪。例如A想殺死B,但沒有自己動手,而是拿槍威脅C:「你不殺了B,我就殺你。」C在脅迫下別無選擇只好殺死B,此時A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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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了ㄧ些事情(或行為),卻允許排除適用,這便是任意規定。可分成三種情形說明如下:(一)法條採用選擇式的語句「得」字。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任憑選擇。(二)補充作用的規定。例如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一經本人承認,依照民法第17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換言之,經本人承認後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條文補充為按照委任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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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認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認證是指公證人確認文書是真正的。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的文書,包括涉及私權的公文書正本、私文書正本、公、私文書的繕本或影本、文書的翻譯本。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要拿去國外使用、要拿國外出生證明的中譯本回臺灣辦戶籍登記,都要透過公證人的認證,確認文書是真的、翻譯文義正確。註腳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法第2條第2項:「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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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有權向檢警人員提出告訴,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的基本原則。但是,在未成年人受害的情形,依照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不管本人要不要告訴,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都有權提出告訴,不受本人意思的拘束,這便是獨立告訴。又如夫(或妻)受害時,妻(或夫)同樣也有獨立告訴權。再如養子女遭到養父母加害時(例如虐待成傷),因為養父母本身是被告,不可能自己告自己,這時候,依照同法第235條規定,養子女的親生父母就有獨立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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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曾經加入直銷公司從事直銷工作的人會需要。一般社會常見的直銷公司,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而直銷公司內從事直銷業務的人,稱為「傳銷商」。而參加直銷的人如果想要退出直銷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30天以內(法律上稱為「猶豫期間」)就想退出的話,可以用書面的方式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直銷公司,並且將手上本來要銷售的商品退回去;直銷公司必須要把商品的費用退還給傳銷商,但如果已經支付獎金或報酬給傳銷商,則可以從退還的費用中扣掉。另外商品有毀損或丟失,而且可以歸責於傳銷商時,直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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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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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一個具體的價值。所以,相對於物保的有限責任,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等於是負擔無限責任。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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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專區 - Podcast
先前疫情爆發時,傳出工廠有移工群聚感染,並針對移工下達禁足令的消息,這些行為是侵犯人權,或是有效防疫,更是引起社會討論。這些事件讓大眾對原本就不太熟悉的移工,更加深了刻板印象,深怕移工的一舉一動成為防疫破洞。然而疫情爆發的這幾個月,語言隔閡造成的資訊不對等,加上工作環境的染疫風險,對這些背井離鄉的移工們來說,其實比誰都更害怕,這時長期關注東南亞移工議題的One-Forty看見他們的無助與需求,製作防疫機器人提供各國語言的疫情最新資訊,陪伴移工一起度過這場難熬的疫情。法律百科過去曾與One-Forty合作,一起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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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發生結果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行為人預期中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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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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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終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終止契約,讓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契約關係到此為止,從此「之後」不再繼續,但是「過去」已經完成的部分不會受到影響,因此終止通常發生在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分為兩種:契約約定的終止: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終止契約,同時約定終止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租賃契約約定如果承租人生意做不起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必須提早1個月告知出租人,並且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法律規定的終止: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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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指經過預立醫療決定者(即意願人)事前委託,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療評估、簽立手術及侵入性醫療同意書,或者傳達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之人。 註腳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I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II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Ⅲ醫療委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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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了要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或依照法律應該被沒收的物品,而去搜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的身體、住宅、其他處所或物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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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資不出名,把財產移轉給對方,投資對方出名經營的事業。隱名合夥人可以分配營業利益、在出資限度內分擔營業損失,但對外面的第三人不負權利義務關係;出名合夥人則有親自執行經營的權義,隱名合夥人只能監督而沒有執行的權限。註腳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0條。民法第704條第2項:「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