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區 - Podcast
2024年初,基隆市長謝國樑的罷免案受到了各界的關注,除此之外,近年已經發生數件值得關注的罷免案,讓「罷免」是否為政治報復的爭議浮上檯面。但其實選舉、罷免本質上就是一種政治活動,也難免會成為不同政治勢力之間角力的議題。可能會出人意料的是,罷免制度對於民主國家來說並非常態,也有國家考量到選舉結果的安定性、避免民意代表因為選區利益的考量而遭到罷免,在法律上並未賦予人民提出罷免的權利。而在臺灣,罷免制度雖然存在,但也歷經了不同階段的修法、調整門檻,並在近年來引起相當的關注。對於罷免程序,大家或許會看到「第...
專區 - Podcast
網路媒體《報導者》曾推出「無體溫關係」專題,探討在當代社會中興起的寂寞經濟,以及期間的親密關係,包含矽膠娃娃產業、聊天掛睡......,人與人之間也許產生距離,但仍需要心靈的慰藉。然而這些活動或新興產業的背後,是否仍會蘊藏法律問題?尤其當與「性」的需求有關時,又可能觸及到諸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規範。在探究法律規範之餘,我們也可以一起思考,為什麼這些活動應該受到管制?背後彰顯什麼樣的價值?而這些價值真的需要被保護嗎?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在大聊特聊、嚴重超時之後,把節目分成上、下2集,分別探討在穩...
辭典
是指勞工在雇主資遣他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每星期可以有不超過兩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謀職假期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就惡意苛扣薪水。 延伸閱讀:張學昌(2023),《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2項:「I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II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
問答
這個問題,涉及到接受下單點餐的對象,到底是平臺上接受點餐的店家,還是UberEats這個平臺。換句話說,就是契約成立在誰之間,到底我跟誰成立食物買賣契約。先看點餐的人與Uber之間的契約內容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去看UberEats的契約內容是怎麼規定。或是看發票上開立發票的人是誰來間接作為判斷標準。契約內容依據UberEats這個網頁最下方的「條款」(https://www.uber.com/legal/terms/tw/)(上次更新日期:2017年12月4日)來說,觀察契約「2﹒本服務」內容文字,應可認為UberEats的使用者,是與「第三方提供商」(也就是平臺上接受點...
問答
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就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法律上所謂的「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將物品交給他人,而約定他人可以無償使用後返還的契約。因為法律上的契約不用白紙黑字,只要意思合致就可以了。所以題目詢問的「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很可能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未來若遇到親友不歸還/耍賴等狀況該怎麼辦民法上對「使用借貸」契約,是有相關法條規定的。就算出借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也可以找尋相關法條,向對方提出法律上的主張。在這個案例,我們要先判斷一開始借房子的時候,雙方有沒有約定一個期限。如果有約定期限,...
文章
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在不同地方,原告想提告,勢必得先考量一下交通及時間等成本問題,說不定原告會因為...
文章
一、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一)意思假性財產犯罪,顧名思義,其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二)以刑法上的詐欺罪為例刑法第339條是詐欺罪的規定,依照該條文的構成要件,要成立詐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則須...
專區 - Podcast
「法律百科之夜」精彩內容登場啦!法律百科很榮幸邀請到歷史作家謝金魚,與法律百科編輯C編與Henry,來一場穿越時空的對談~活躍在國文課本上,讓人恨得牙癢癢或愛不釋手的文壇宗師們,其實也遭遇過許多人生不如意?在被貶官之後,他們有什麼樣的際遇呢?把視角轉換到法律的層次,如果這些文壇宗師成為現代的臺灣勞工,在勞基法的保障之下,他們的遭遇又會如何呢?在職場上令勞工聞之色變的惡意調動行為,或是雇主非常好奇兼頭痛的合法調動,都圍繞著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勞雇關係如何調和,其實法律有解答。讓我們藉古喻今,跟著謝金...
辭典
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而不直接使權利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行為,如債權行為,就稱為負擔行為。例如買賣一輛腳踏車,雙方合意訂立買賣契約,此時產生權利和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腳踏車並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則須受領腳踏車並交付價金。雙方各別擁有可以請求受領價金、受領標的物且取得權的權利,而訂定買賣契約就是負擔行為。
問答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問答
關於您的提問,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決定收掉,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將我資遣?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分別回答如下: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不可以僅以「業務緊縮」為理由,逕行終止勞動契約。理由是:1.最高法院100台上1057民事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與雇主之財務結構及資產負債情形無必然之關係。2.依照勞動基...
問答
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辭典
在承攬法律關係中,因為可歸責於承攬人的因素而使工作物有瑕疵,導致損害定作人的履行利益,包含定作人向承攬人要求修補卻沒有獲得改善,只好另找他人修補所產生的支出、因此無法使用工作物所產生的花費、甚至是因此損失的預期收益,都屬於瑕疵損害。依照民法,定作人就瑕疵損害可以向承攬人要求賠償。例如:裝潢後的浴室洗手台邊緣過短,開啟水龍頭時水柱會噴向使用者或地面,造成使用上的不便。當定作人已要求承攬人修補卻沒有修好,定作人只好另找水電師傅更換合適的水龍頭。此時水電師傅施工的費用、新水龍頭的材料費、因浴室無法使用...
問答
1.首先應該討論契約成立與否︰(1)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參照。本條所稱之法律行為,係指債權行為,亦即契約行為而言,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等。另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菸害防制法第13條參照。(2)本件,該買賣香煙之契約,其買受人為未成年,違反法律之規定,該契約無效。因此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任一契約關係,即不生權利與義務。商家就此並無契約上得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金之權利。2.然而,此並非表明商家沒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
專區 - Podcast
🖤本集節目原訂於8/6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前播出,但還是晚了一天,跟聽眾朋友致歉QQ💛2024年,「大法官」成為了google的熱門關鍵字,但大家對於大法官的印象,可能停留在公民課本或者是新聞上偶爾會看到的,比一般法官「大」的法官,但大法官其實是個重要角色,值得更多認識喔!依照現行法,大法官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格,並且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負責法規範及裁判的憲法審查案件,以及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相較於民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法官,有很大的不同。在近期的討論中...
專區 - Podcast
當社會上發生涉及犯罪的不幸事件時,常常會有「為什麼要花納稅錢養垃圾」、「犯罪就是應該關到死」的聲浪。也曾有媒體與論壇就監獄中的菜單加以討論,表示「吃的比外面還好」,引起激烈的討論。然而受刑人生活的條件究竟如何,其實對很多人來說是很陌生的。本集節目很榮幸能邀訪到致力於監所人權議題、修法倡議的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理事長,帶Henry與各位聽眾朋友深入了解監所中的「同學」們,所遭遇到的處境,並一起思考在法律與實務上,這樣的措施有沒有什麼問題?改善監所人權對整體社會為什麼重要?受刑人真的是「納稅人花錢養」的嗎...
專區 - Podcast
2024年5月,立法院在「國會改革」的呼聲中,三讀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案,然而在立法院內缺乏共識、民間也對修法內容仍有疑慮的情況下,部份立法委員、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均對此次修法提起憲法訴訟(法規範憲法審查),由憲法法庭解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於提起憲法訴訟同時,聲請人也提出了「暫時處分」的聲請,希望讓有爭議的法律條文可暫時停止適用,也引起大家的好奇:什麼是暫時處分?它的效果是什麼呢?而在暫時處分之後,又有各種對於暫時處分的程序規定與實際內容的討論,其中有些觀點,可能不...
專區 - Podcast
因為網路媒體《報導者》推出的「無體溫關係」專題,探討在當代社會中興起的寂寞經濟,以及期間的親密關係,主持人延續上一集的討論(因為不小心錄太長🥹),要繼續探究相關行為的法律爭議。找人陪聊到入眠的「掛睡」行為居然有市場?有收錢還不能先睡著?直播主業績不夠求幫買,到底有沒有犯詐欺罪?照片其實是「照騙」,可以提告來彌補受傷的心靈嗎?在今日,追求情感寄託的方式非常多樣,也發展出不同的經濟活動,既然是經濟活動,就常有各種爭議,需要法律常識來幫忙。法律難斷感情事,尤其在某些情感糾紛發生後,雙方會對於交往或曖昧...
專區 - Podcast
「名字一旦被奪走,就再也找不到回家的路了」這句出自電影《神隱少女》中的台詞,讓有看過電影的人都留下深刻的印象(雖然最有印象的台詞,應該還是「不可以吃太胖,否則會被殺掉!」😅)。「名字」代表「自我」的意象也貫穿了整部電影,顯示名字蘊含的力量。名字或許可以乘載長輩的期待,或者對自己的認同,在法律上針對名字又是如何規範呢?在2021年發生連鎖壽司店促銷活動,引起數以百計的民眾改名「鮭魚」,引起爭議的事件後,引發大家對於姓名更改、取名的好奇。事實上,法律對於姓、名的更改各有限制,且到底能不能改名吃鮭魚,其實...
專區 - Podcast
「羈押」一直以來是很容易被誤會的法律制度,它具有拘束人身自由的特性,也就是說,被羈押的人會需要待在看守所裡面,無法對外通訊、不能自由行動。然而它本質上是確保一個涉案的刑事犯嫌/被告可以全程參與刑事程序,不至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措施,所以被羈押的人還沒有被判決有罪、被關進看守所也不等於入監服刑喔!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具備逃亡或串供滅證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的替代手段,確保刑事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包含具保(俗稱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等,也就是大家常常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