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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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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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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16日排審,但草案中卻有「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條文,引發人權會擴權爭議,朝野反對。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不僅有違憲疑義,憲法政策也不宜。目前監察院若想聲請釋憲,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條文為第5條第1款,也就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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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要如何撤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撤銷的程序要怎麼做呢?另外提問,我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公司另外有補償職災住院一些的薪資,我是不是可以跟對方肇事者的保險公司主張我其餘部分的不能工作的損失呢?我如果跟對方的保險公司協調後他們不願意賠償我的工作薪資損失的話,請問您,除了民事提告求償訴訟以外,有沒有其他比較快速的方法,或者是可以申訴保險公司的管道,我接下來要如何做才會比較好呢?請您教我怎麼做,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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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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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書的時候發現兩者都是在訴訟上進行效力也都和法院判決相同,請問差別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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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看過幾次房子都沒發現屋頂漏水,而"現況說明書"裡,"有無滲漏水狀況"是勾"無"!簽約後不久發現主臥、次臥的屋頂開始有漏水痕跡,也是因為這幾個月常下雨關係。2.2020/11/20簽約,2020/12/1發現漏水,馬上告知房仲和賣方,之後屋主才請大樓管委會協助處理,到目前頂樓防水未完工,可以體諒是天氣不好無法施工,點交日為2020/12/31,要如何讓賣方可以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3.契約書有提到瑕疵非重大不能解除買賣,僅能減少價金或修繕,如要提出減價金是否需要透過訴訟?4.賣方違反契約,每逾一日按買方已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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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用媽媽久未使用的證券戶買賣股票結果某天媽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回來就莫名生氣就離家出走日前竟然將我的股票全數賣光並將原本我持有的交割銀行變更使我拿不到款項透過電話跟簡訊皆有她盜賣股票並有明顯意圖不還的證據想請問是否可以用民事訴訟讓她把錢還給我還是只能走上侵占罪可以的話我是非常不想對自己的媽媽告上刑事責任我只希望可以拿回我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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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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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