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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某數字平台購買遊戲帳號,下午與賣家談好晚上交易,當下談好且賣家也開了「專屬賣場」給我,當下我就馬上下單了,照理來說「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到了晚上約定時間賣家消失了,後來我才發現賣家將帳號轉售給他人,完全沒有告知,請問該怎麼辦呢?雖然平台可以取消交易,但還是想走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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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在看法律相關的台灣電視劇,對於案件區分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有點好奇。請問當被害人跟警察或檢察官說希望提起訴訟,檢察官進而開始決定要不要起訴,或是已經起訴後,被害人還可以要求結束訴訟程序不要再繼續下去嗎?會因為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和解,而有不同的結果嗎?還是說會像是這則回答一樣,與和不和解沒有關係,而是要看涉及的是不是告訴乃論罪?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106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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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失業後就陷入低潮,也不再認真找工作本來想讓她沉澱一下也好,我的收入也還可以養她沒想到後來她開始酗酒,而且酒後有暴力行為最近除了動手打人以外,甚至也開始拿刀子作勢揮舞雖然已經提了分手,但一時還沒有找到新住處所以也只能先繼續住在一起同居的房子兩人沒有結婚組成家庭,好像沒辦法申請家暴保護令我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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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飲料店沒有店車所以外送都是騎自己的車有一天外送送完飲料後回店裡途中看到一台車要倒車入工廠送貨另一台車要越過貨車我看到還有一條縫我就騎過去那台車持續開我閃避不及後來煞車壓到路邊碎石自摔身體沒大礙只有擦傷跟瘀青所以沒叫救護車後來有叫警察那條路沒有雙黃線警察判定我自摔後來處理完繼續回店裡上班只是車子耗損需要維修但還能騎想詢問可以跟公司申請什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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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因為我們家有四個小孩,只有一個女兒,其他都是兒子在父親名下有三間房產+1/4的店面母親則有一間基隆的房產因父親傳統觀念,有曾經說過他的房產要如何分配,家中唯一的女兒,會分配到的部分與其他三個兄弟少很多(應該有到破千萬)目前情況是,父親極有可能生前就會轉移財產,或是立遺囑而四位手足有同意如果父親分配不公平,願意再把分到的財產拿出來,我們四個小孩自行分配在想因口說無憑,是否應手足間先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保障權益,避免日後實際情況發生時,如果當中有人變卦,可以行使契約強制執行諸如此類的?或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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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有點長希望能給個答案直接說白雖然判決結果尚未出來但學校處理事情不公平)A同學在學校被被B同學毆打!原因是這樣的他們是同一班B因不太懂得社交而沒什麼朋友而大家也因各種原因各自討厭B有時同學就會故意說話激怒他(他們從不侮辱、人身攻擊)而壓死B最後一根稻草的就是AA因為之前有段時間跟B交情不錯B總是會跟A說他要減肥啊那天中午A就無聊跟B說不是要減肥?B就衝過來狂打A的頭跟勒脖子導師看到後馬上制止帶兩人去學務處(我是C同學那時候因為在他們兩個中間導師把我當見證人也帶去學務處)在途中我跟A關係比較好就跟A說沒事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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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房東把房子收回加上要出國,東西寄放在朋友家,而我們事先說好,東西放在她那但她不付損壞責任,然而她拿到烤箱嫌烤箱的味道重,我回覆我可以把它清理乾淨沒味道,她還是不接受,堅持要我把烤箱寄到別的地方,我不同意寄,因為烤箱是電器,後來說好用回頭車方式運。然而現在她放在公共車庫,說我還未告知地址,告知我東西弄丟是我的責任。請問若她這樣做東西弄丟她需負責嗎另外我給地址後她不回應,也繼續將我的東西放在公共區域,若這樣弄丟了,她有責任嗎因為一開始就說明會放烤箱,但她沒有說她不能接受烤箱的味道或她家裡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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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有向股東借款,因營運不佳,目前已經停止運作,但沒有申請破產。近日收到法院來函內容為借款股東要求公司償還利息及本金,想請問1、若不反駁抗告或寫訴訟函申告,未來會影響到負責人的資產嗎?2、債權股東若委託討債公司向負責人討債是合法的嗎?3、因公司未申請破產,也沒有繼續營運收入,債權股東會說因為負責人沒有盡公司營運義務倒致股東權益受損,進而向負責人要求賠償嗎?4、如果公司資產小於負債,是否就沒辦法申請破產,那公司一直擺著算違法嗎?以上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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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戶小孩子長期跑跑跳跳、亂丟東西撞擊地板的聲音非第一次發生,也非第一次反應,越是反應、越是頻繁。當然聲音來源(水錘、共振、裝潢等聲)並非來自樓上,但這些聲音都可以辨認。但本棟大樓大部分的人早上都去上班,只剩下我老婆。而每天下班後我也常常聽到跑跳、撞擊地板等等聲音。非持續性且發生頻繁次數多的聲音,甚至前陣子深夜~凌晨最近也聽到用腳輕踩地板的一陣陣故意的聲音,每天都在驚嚇何時又在蹦又刻意將門故意關上、將電源開關大力按等,最近也買了攝影及分貝器材,但這個噪音問題困擾家人很久很久,卻是長期造成惱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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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有變故所以年初至今已經請過10天事假現在還需要繼續照顧家人老闆卻拒絕我請7天家庭照顧假,這樣對嗎?聽說家庭照顧假不扣全勤老闆是不想發全勤獎金所以故意刁難吧?這已經違法可以檢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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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4月連假在3/25號有補上班一天,但我提離職是在四月一號,所以等於是4月3號的那天的事放假與否已經沒關係,那這樣子四月領的薪水會有多一天嗎?ps:我是領基本薪26400請問這部分和變形工時有關係嗎?另外契約書上是說工作時間依丙方規定為原則,如有變動雙方以誠信原則調整之(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8日招開變形工時勞資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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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受侵害的意思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名譽權是維護個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權利。只要不法的行為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侵權行為,不需要廣泛傳佈到社會,只要使其他第三人知道,就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圖1名譽被侵害可以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嗎?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二、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賠償(見圖1)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個人在精神上會感到沈重的壓力與痛苦,為彌補、賠償這種精神上的痛苦,民法特別在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明白規定,名譽權遭不法侵害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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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在的部門簡寫:A主管建議的部門簡稱:B之前有被主管詢問要不要換部門,上個月有個兼職加進來,自己所在的A部門目前不缺人,但他提到的B部門我並不想去,明明那B部門缺人,卻還有人被調去其他部門,我跟他說如果調去B部門我會離職,他說可以考慮一下。以前自己老是被調來調去,真的不想再重新適應一次新部門。幾天後我拿到的新班表跟上個月相比砍了將近一半,由於忘記有沒有約定的工作時數合約,然後特修也都沒有休完,想知道能不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和特休的錢,以及不用預告離職期直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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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實際產生糾紛但還是好奇下述流程的相關責任因賣家手誤少打一位數故原先萬元的預購模型變成千元所以有部分買家在千元狀況下進行下單我這邊也做了下單與付款轉帳的動作(款項部分會先由第三方平台保管至發貨買家拿到後才會撥款)所以我在轉帳後收到平台發出的通知信告知已收到款項,購物網也顯示的標示到這個階段我好奇的是那對方是屬於要約嗎?還是至此都還不算契約成立?P.S目前店家已請我這邊取消訂單並我也重新下單因為查看了部分文章覺得賣家屬於要約方,但也看到有些有不同判決所以有點搞不清楚基準點在哪?還希望有緣人可以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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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並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目前一般人對於凶宅的概念都是以「房屋內是否有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標準。實務上,有關凶宅的買賣、糾紛非常的多,而內政部官員、民眾、房屋仲介,乃至法院的判決對於凶宅的見解也都不盡相同,這些現象與爭議往往都出自大家對於凶宅的定義及範圍認定有差異。因為有多種看法,內容較繁雜,以下先說明凶宅的定義,關於凶宅的範圍及買或租到凶宅可以主張的權利,請見另兩篇文章。一、目前法院對凶宅的認定(見圖1)圖1什麼是凶宅?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法院見解不一致目前法院受理這類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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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與「得」的概念(見圖1)圖1法條中出現「應」與「得」,意思一樣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應」法條中的「應」即是指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擇,立法者強制限定你只能這麼做或是法律效果就只能這樣。假設A向法院提告說,他借給B現金20萬元並當場簽立借據,但B卻只還2萬,法官仔細一看發現借據上記載:「立書人A願借款新臺幣貳萬元予B,該借款20萬元應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清償完畢。」此時,借款金額究竟是「貳萬元」還是「20萬元」?如果A可以舉證證明當初約定內容確實是20萬元,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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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11,長輩上午乘坐三重客運,上車刷完卡後,向後移動時,因司機突然緊急煞車,造成家中長輩反應不及,而重心不穩的向前撞自護欄,導致長輩肋骨骨折、血胸等多處瘀傷,公車司機當下是有詢問長輩有沒有怎樣,長輩有告知司機「我感覺我骨折了。」,但司機並沒有理會長輩而是繼續行駛。長輩忍痛下車後是由同車乘客撥打119,送去醫院。三重客運關方說法,司機要向前行駛時,外車道突然切如公車主線道,才會造成公車司機緊急煞車,因此三重客運的理賠專員他們判斷說這只算是意外案件,所以只打算理賠住院費用以及回診時所有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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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是否有法條對於住宅區內營業用吸菸區有使用限制?目前住在台北市住宅區(三)6m巷,一樓開設餐飲業其前庭有半戶外空間設置吸菸區,附近上班族會尋此處吸菸,二手菸問題已非常干擾居民,但詢問衛生局他們回覆私有土地內吸菸目前無法可管,請問營業使用不是住家使用的私有土地也算在內嗎?是否僅能以提告來阻擋居民繼續吸餐廳製造的二手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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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各位律師,家人之前與一台送貨的小貨車發生碰撞,因鄉間小路沒有紅綠燈,對方的車上也沒有行車記錄器(司機駕照已被吊銷是無照駕駛),監理站判定對方有7成肇責,刑事庭上,肇事司機說是公司老闆請他到事故地點附近載貨,所以才會與家人發生碰撞因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因為肇事司機無法賠償、加上公司雇主都沒出席,所以案件挪至民事庭進行,在民事庭開庭前,對方雇主申請調解,在調解委員會上,主張肇事司機是他的簽約廠商(有提供司機簽名的單據)在未告知的前提偷開走公司車,雇主本人是不知情的,且肇事車輛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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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就本人承辦有關保護令的案件中,不乏有已成為前男女朋友仍舊需要聲請的案例,也就是坊間所稱「恐怖情人」的典型。依照現行法,這種類型的保護令,在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可以聲請了。它是在最近才增修的新規定(即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規定,將「16歲以上且未同居,而且有親密關係的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是「恐怖情人條款」的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了,可以保障更多的被害人。當然這樣的增定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