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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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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如題。不過也想請教,教唆未遂也是會被罰,刑法第275條第3項也提到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但對於第2項教唆未遂的判定是什麼?是無論被教唆人有沒有自殺都會成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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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強暴在整部中華民國刑法中各出現31、32次,想知道每次出現的意思都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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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刑事案件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有可能判斷結果是喪失辨識能力,但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嗎?不知道能否舉例幫助我更了解?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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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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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中止犯」的要件中,有一個「盡真摯性努力」。請問除了打電話叫救護車這種情形外,還有什麼情形是屬於行為人已盡真摯性努力的?二、如題目「甲欲殺乙,但於乙被刺傷流血後,心生悔意而不欲其死亡,但因怕被抓而打電話給朋友丙請他來現場,而於丙未到現場前甲就離開現場。此時路過的丁看到受傷倒地的乙,就急忙將乙載至醫院而保其性命。」請問甲這樣「打電話給朋友,又在朋友未到現場前就離開」的行為算「已盡真摯性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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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般來說,精神求償為多少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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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端火鍋而店內客人B此時打了噴嚏旁邊的C受驚嚇撞上了端火鍋的A火鍋全部撒在D的臉上造成D毀容如果依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來判斷A是否予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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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十年以上,應由殷實商鋪出具保證書或命其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問一:殷實商鋪與申請保外受刑人須具有一定關係嗎?例如親戚或是友人。問二:命其繳納相當保證金額的金額數量是如何指定?是否有具體條文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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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形式要件應該是故意褻瀆國旗本身會成立犯罪但我想問的是,如果是衣服或是其他製品上印有國旗圖樣,而故意毀損該物品也會成立該罪嗎?即使該物品本身並非國旗的情況下
辭典
犯罪必須是違法的行為,簡單說,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才能認為屬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已是違反刑罰法規,就可以推定其為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存在正當理由,才能排除違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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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家人覺得鄰居於晚上約21:50的時間在他的一樓陽台抽煙或噪音太大而影響就寢。提問:如果我從二樓陽台可以用肉眼直接看到一樓陽台的鄰居在抽煙或從事其他活動,而二樓往一樓這之間沒有任何屏障或遮蔽物,在這樣的條件下,我用手機拍照或錄影是否會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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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甲之養子乙殺害其本生父母,是否可以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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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記者是否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工商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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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用刑法處罰,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