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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施用毒品的人可以不被送進監所、看守所進行勒戒、戒治,而由檢察官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將人送進醫院,施用毒品的人必需按時向醫生報到,完成戒癮治療。以臺北市士林地檢署辦案為例,緩起訴期間會是二年,實施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是一年。這是以「醫療」取代「入監服刑」的處理方式。 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I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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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將被告、證人等人的言詞陳述記成書面的文書。筆錄的做成一般可分為由司法警察(官)詢問被告所做的詢問筆錄,由檢察官及法官對被告、證人所做的訊問筆錄。至於類型上,則可分為審判、搜索、扣押、勘驗筆錄等多種類型。
問答
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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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因他人告訴、告發、自首、其他原因,或自己發現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以確認將來是否提起公訴的一整個流程。至於,在偵查這個流程中,檢察官可以為了達到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的目的,而發動強制處分,例如:搜索、扣押等來保全證據。簡單來說,偵查就是檢察官為了確認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而開始蒐集證據的一個流程。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
問答
行政訴訟的法庭上,政府是會委任民間律師為自己打官司,還是由檢察官來打,或政府方是用什麼其他方法為自己辯護呢?
問答
「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當庭詢問法官是說這是可以報道時跟檢察官說爭取社會勞動替代刑期後來問朋友說這是指三萬罰金部分而已有期徒刑五個月是一定要進去的想問一下各位律師能給我正確的解答嘛?另外正常收到判決書後多久要報道,要進去?
問答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
問答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
問答
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問答
判決書判了五個月,有寫如易科罰金字眼,但是執行命令上檢察官決定不可易科罰金,另外陳述書提出後檢察官拒絕,維持原執行命令,我還可以做什麼事避免入監?麻煩各位了解程序的大大給個解答,或者是還可以提什麼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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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
問答
最近正在看法律相關的台灣電視劇,對於案件區分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有點好奇。請問當被害人跟警察或檢察官說希望提起訴訟,檢察官進而開始決定要不要起訴,或是已經起訴後,被害人還可以要求結束訴訟程序不要再繼續下去嗎?會因為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和解,而有不同的結果嗎?還是說會像是這則回答一樣,與和不和解沒有關係,而是要看涉及的是不是告訴乃論罪?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106謝謝
問答
今年因為心存僥倖被抓了第二次酒駕,五年內累犯,但是法官判決書內說因為檢察官未舉證所以不能判我累犯,也只判了我五個月易科罰金,我這樣在酒駕後續處理上,還是用累犯的標準嗎?(例如扣牌,註銷駕照等)麻煩大大解惑...跪謝PS.已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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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定原則的內涵:(對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一、現行制度的檢察官,是「偵查之主體」。(見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分成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起始的偵查程序,由檢察官負責主導,案件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決定取捨。司法警察人員,接受檢察官的調度指揮。二、檢察官從:有人提出告訴、有人提出告發、有犯罪行為人出來自首、或者從其他方面,知悉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應該立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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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窩裡反條款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污點證人的具體規定之一。當涉及特定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偵查中,照實供出與案情有關、有助於檢察官偵查犯罪調查的資訊,或其他嫌犯涉案的證據,讓檢察官可以追究案件中的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只要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且在偵查筆錄中註明,這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會轉變為「污點證人」,可以獲得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延伸閱讀: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二):污點證人可能衍生出哪些實務問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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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相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檢驗屍體,釐清死者死亡原因的過程,又可以依據執行相驗的人員不同,區分成「行政相驗」、「司法相驗」。行政相驗是病人因病死亡而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的情況下,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是指人民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的情形,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或檢驗員檢視屍體,確認有沒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檢察官進行相驗的階段,可能會將案件分為「相字案」。延伸閱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2010),《何謂「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警察應如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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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覆審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上訴審法院審判的方式,意思是說,上級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就同一個訴訟事件,必須進行與原審相同的程序,而非接續前一審級的審判。白話來說,當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時,二審法院可以重新調查事實、當事人可以重新提出新證據,第二審不會受到第一審法院的調查結果拘束、影響。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採取覆審制,相對來說,我國的民事程序採取的是續審制。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又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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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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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分,有包括「刑」和「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簡單來說,保護管束是指:於一定期間內把犯罪行為人交給特定人(如:警察機關、家屬等)觀察、監督。在這段時間內,受保護管束的犯罪行為人除需要定時向特定人報到(確保受保護管束人沒有失蹤、逃匿)外,也需要遵守特定事項(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不得對被害人或告訴人尋仇),如果不遵守時,就可能被限制自由。附帶一提,依照保護對象不同,適用法規也不一樣。對象是「少年」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成人」則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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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