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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成年子女參加比賽獲得獎金,算是特有財產嗎?因為比賽獲獎是因為成年人比賽付出,跟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不一樣,所以我的想法是它不屬於特有財產。如果不是特有財產的話,該如何管理呢?民法第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有看到這篇: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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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擬歸化我國而放棄原屬國籍,護照截角失效。又因逢離婚且失去子女監護權,居留證變成回復國籍中。滯台數年後,因有照顧探視小孩,法院判決再取得監護權,但移民署卻說護照已失效無法變更居留證的居留事由,形成有子女監護權卻無法取得有效居留的資格,進而也無法辦理我國的歸化。請教有法律人可提供見解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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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已經死亡,平時與兄弟姊妹沒有往來。希望有好的規劃,盡量將財產留給我長年關懷的公益團體。請問可以寫遺囑表示全部財產都捐給公益機關嗎?或是必須保留特留分後,將剩下的財產指定捐給公益機關?可以將大部分的現金購買人壽保險、儲蓄險,並將受益人指定為特定公益團體嗎?(還會發生侵害特留分的問題嗎?)我住的房子可以如何安排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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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查到民法第1030-3條,請問離婚前5年移轉的財產都可以追回來,然後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嗎?還是需要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追回來?跟先生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會不會衝突?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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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提到,不純正的身分犯或己手犯都是概念上的廣義身分犯,都在構成要件上要求要有人的特殊屬性(身分),因此不具備廣義身分犯者,應當不能與身分犯成為共同正犯,或為身分犯的間接正犯。然而我國刑法第31條第一項卻說沒有特定身分者也可能與有特定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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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電商平台沒有事前取得原歌詞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電商平台在活動標語中使用多首改編過的歌詞作為促銷用途(ex.免運費),而消費者也知道這些標語明顯來自著名歌詞改編,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觸犯原歌詞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呢?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ShopeeTW/posts/158067770545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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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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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於2017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分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3閱。人民甲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一審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原審見解,判考選部要開啟第3閱,算出總數再作成決定。(一)請問人民甲不服考選部「未進行第3閱」,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二)此「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又「再行評閱」跟「第三閱」有何區別?我國司法實務有哪些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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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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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與公司簽署.車輛分期付款.已設定抵押給公司.最高限額擔保.二.本票一張.備註欄:發票人與連帶保證人應共同簽發面額同擔保金額交給甲.三.沒有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署是否能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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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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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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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416000594-260110?chdtv醫界呼籲成立呼吸器國家隊,但現實是專利技術多掌握在國外大廠手中。請問是否能依照專利法第87條,請智經濟部慧財產局出面強制授權?目前疫情算是第87條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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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作品投稿後,媒體平臺請我讓與著作財產權,如果我簽署了讓與協議書,還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或臉書自由發表、改寫我的作品嗎?特別想知道著作權法第15條提到的「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是什麼意思。是指著作人就作品享有「首次」公開發表的權利,還是說無論讓與或授權後,仍然可以隨時自由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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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著作在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後使得利用而後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利益分配權一樣要交由法代代理或同意之嗎?利益分配是屬法律上的純獲利益還是非純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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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疫情日趨嚴重,公司要求員工做好相關的基本防疫,如:勤洗手、量體溫,但近日公司為避免有人員感染而造成公司停工,因此要求有搭乘大眾工具的員工,改為自行開車或者在家工作或者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該命令一出,員工有的已改為開車,不能者,也已改為在家工作,但時隔一日,命令突改為,不能開車者,皆需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且需自行負責三餐,住所內有提供水電瓦斯,但若超過一定用量,需住宿人員共同負擔費用,且需自行帶睡袋,住所內不提供床,上下班皆需步行需20分鐘左右才能到達,倘若不遵行者,半年內予以開除。對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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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承父親持分土地,茲因其他共同持分親友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要求,但因家母年事已高,無法處理,可否請求法院/對照將書狀寄送至被告美國居所,並由被告在美國寄出書面答辯及相關書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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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付費圖庫的照片遭多人轉載、二創成為網路迷因,如果非使用付費圖庫的原圖,而是使用網路轉載的圖片或迷因製造器進行創作,在非營利使用的前提下,會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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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父親已在有生之年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但兒子奪得此棟房子後卻對老父親惡言相向,時不時拿要趕老人家出去要脅,生活中也總是處處出言不遜,請問這名老父親有沒有除了蒐證兒子具棄養事實以外的簡單方法取回已經過戶給這名不肖子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