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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未成年的阿強目前已習慣用機車代步,不過外出時常常被警方攔檢取締,加上平時在路上會超速、闖紅燈,【這些違規的行為讓他在這幾年下來已累積過百萬的罰單】,不過他都沒有去繳,就連強制參加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班都沒有去上,已累積50堂左右。新聞網址: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qK6D8W?utm_source=copyshare問題1:行政機關為何不對該名欠百萬元罰鍰之高中生進行強制執行?其處行政罰是否有「罹於時效」的問題?問題2:若該名高中生若對此「百萬元罰鍰」和「50堂講習課」不服,應如何救濟?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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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推動「鐵路東移」計畫,被沿線居民認為市府和交通部涉嫌「毀人家園」,訴願撤銷都市計畫變更被駁回後,居民再提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不法,駁回居民之訴,但仍可上訴。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27356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又稱南鐵東移案),今(13)日清晨強制拆除沿線3戶拒遷戶,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昨晚發起守夜擋拆,最後清晨時擋拆失敗。長達9年多的南鐵抗爭史劃下句點。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www.thenewslens.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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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公司交付工作任務不慎觸犯外國商業詐欺走私(逃稅)在國外服刑完畢案發後公司總經理告知因為是公司事情而導致官司纏身公司會承擔所有責任聘請律師支付費用請我不要擔心出獄後回公司上班公司卻用該案件尚有其他員工被告未結案為由拖延不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可否有法律條文明確認定可以跟公司提出請求支付律師費的要求另外可否一併提出坐牢期間的精神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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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方土地種植的果樹,其部份枝葉樹幹長到我的住宅空間上方,其中一處樹幹枝葉因外力折斷(無法判定天然或人為)斷(掉)落在我的建物上並影响冷氣室外機運作,向對方反應仍不理會,最終由我自己爬出窗口將斷樹枝幹分段裁剪後,將斷木丟回隔壁後院屋頂,但對方不久又將其全數丟回,與其爭論對方咬定是我事前自行破壞修剪才造成斷木,因此不願處理,請問我可以怎麼處理,走正常流程強制對方執行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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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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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負連帶債務丙事後僅承擔甲之債務其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可否向乙為求償(甲丙之間有民法第301條丙與債權人間有民法第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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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在20年前簽訂,債務人記得有履行一、兩次(一、兩年),但不是很確定。如今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還能繼承債權,並請債務人繼續依照合約履行嗎?還是債務人可以說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沒有行使權利,請求權超過時效,不需要在履行了。請問債務人要證明嗎?或是只要這樣主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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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5/VDG654YIFFAPJL4KOG2CWPMO54/請問為何多數律師主張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而以「民法」作為求償依據?蓋台電公司是經濟部之附屬機構,非行政機關惟「台電人員」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無論如何都是「怠於執行職務」,不管是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都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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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闖紅燈被警察攔下,我知道自己闖紅燈不對,在回答任何問題前,應該如何確定他是有資格執行職務的警察?(可以請他出示證件嗎?)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稽查,違規紀錄」。他可以詢問我的身分證字號或是那些個人資料呢?可以要求我進行酒測嗎?如果我不配合,會受到怎樣的情況?我當場收到「舉發通知單」,警察請我直接去便利商店繳納罰鍰。這樣的情況下,我還可以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嗎?行人違規事件,可以在什麼時間點陳述(警察攔下我的當下)?最後很想知道,警察發現有人違規,一定要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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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車我)當時駕駛汽車,正往雙十路與錦中街口(我是主幹道)...(乙車對方)從錦中街往雙十路行駛,準備進入孔廟側門。乙車當下到雙十路路口時禁止狀態,忽然踩油門加速前進,我看到時,從內線道切到外線道加煞車,結果我撞到乙車的右側,使得對翻車...警方研判肇事主因是對方,對方有保第三責任險,可是我沒保第三責任險,只有保強制險。想請問,要怎樣才能維護我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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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書,許多情況都勾選「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如果有一天我昏迷,先送進A醫院,但A醫院不同意我的醫療決定,A是否有義務協助我轉診到B醫院?如果都沒有醫院願意依照我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執行,會一直轉診下去嗎?或是應該如何處理呢?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6條有提到: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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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父親。乙方=母親。丙方=甲乙雙方未婚所生之子請問丙方出生後都一直由乙方撫養,甲方跟乙方沒有婚姻關係,有簽署一份由律師見證的協議書,並要求甲方每個月需探視丙方一次並限制時間,若甲方不行使探視,乙方是否能用任何法律條文來讓甲方「強制執行」探視的動作?另外請問,甲丙雙方有驗過DNA確認過甲為丙方生父,並且甲方也依上述律師見證的協議書上寫的條文內容每個月給予撫養費用,請問這樣丙方在法律上是否為甲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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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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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我女兒兩個月的時候我就逃家因家暴我逃回娘家我父母也通知他我人在哪他向法院提出我未履行夫妻義務去和我私下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的女兒沒善養費,我一個人扶養女兒到18歲我未再婚女兒提起要去找他爸爸我當然答應父女相會之後我女兒從不提起她跟她父親的情況女兒性情大變因他父親是3家建設公司3家營造廠對我產生的心結埋怨,在無意中我得知共同扶養費是可以相對方索討的我已向法院提共同扶養代墊費,但因為他年紀比我大現在他已向公司申請退休他在我未簽字離婚之前就有女人而他的女人是開宮廟的前夫向法院提出他現在是廟公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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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室內設計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工程合約中,公司也就是乙方,簽約頁面如下立委任契約書人甲方業主資料乙方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執行人設計師的名字請問公司方是否能在立委任契約書人上,額外打入執行設計師的名字嗎?在執行設計師任職與此公司的情況下,合約設計師未簽名蓋章請問公司擅自列進去對設計師是否有影響?或是以後假設產生糾紛時,設計師是否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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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車拖吊車是否屬於公務車在他們執行拖吊在他們執行拖吊工作時是否可以將拖吊車停在單行道的巷子中央使得汽車無法通過而在進入單行道之前的巷道是可以兩輛車併行但拖吊人員為了不想多走幾步就直接把單行道給封起來過去提出意見時隨車警員就以正在執行公務回覆提出可以停在前面卻得到的答覆是我的感受而已司機就在同時拿出相機進行攝影本人要求看是否有將本人人像拍入鏡頭警員回答我並沒有權力看他們的錄影內容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看有關我提出意見的這段錄影一句執行公務就可以無限上綱的解釋如果我將拖吊車霸佔單行道的情況拍照下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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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A公布B的學校請問有違法嗎?這樣說好了在兩個社交平台上某姆特(C)跟大學生專用的某卡(D)看到兩個平台上大概有一樣的文章然後在B在(C)平台寫的問題下A因為看到了一樣的文章然後就在B的問題下回答了好奇問了是否是一樣的人(公布C以及D的文章)畢竟(D)平台會有學校就公佈了B的學校但不知道B姓名然後侵犯個人隱私權A回答的文章(也就是公布學校那則貼文)被強制刪除了請問這樣A會被B罰錢,和被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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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時有在2年內申請過殘廢保險金,如果事後原殘廢部位有持續治療,並經過6次身心障礙重鑑定,但殘廢程度仍然持續惡化到極重度,最後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殘廢,再治療也沒有復原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鑑定,確定失智症極重度,肢障類別極重度的殘廢診斷書,這樣如果我父親再次以監護人的身份,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條: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這樣還會受到時效性的限制跟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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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是每年納稅時間,最近收到房屋稅單,金額跟我想的不一樣,該如何處理?繳稅單上有一些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且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就必須繳納滯納金?滯納金有上限嗎,或是可能無限增加?不繳納滯納金是否會受強制執行呢?說明有提到納稅義務人對稅金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復查、訴願?提出是否有期限規定?提出後暫時不需要繳稅嗎?說明中沒有提到「行政訴訟」,我們有這項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