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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釐整地籍,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確定土地權利,而將土地權利記載在「土地臺帳」上,但土地臺帳是作為日本政府徵收稅賦的依據,跟現在的土地權狀或土地謄本的作用不同。臺帳上會記載地目等則、甲數、地租、所有權人(業主)姓名等。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和連名簿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1981/4/20):「……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日據時期公布(明治31年7月律令十三號)的臺灣地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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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基隆市長謝國樑的罷免案受到了各界的關注,除此之外,近年已經發生數件值得關注的罷免案,讓「罷免」是否為政治報復的爭議浮上檯面。但其實選舉、罷免本質上就是一種政治活動,也難免會成為不同政治勢力之間角力的議題。可能會出人意料的是,罷免制度對於民主國家來說並非常態,也有國家考量到選舉結果的安定性、避免民意代表因為選區利益的考量而遭到罷免,在法律上並未賦予人民提出罷免的權利。而在臺灣,罷免制度雖然存在,但也歷經了不同階段的修法、調整門檻,並在近年來引起相當的關注。對於罷免程序,大家或許會看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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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8/1422:03):感謝編輯提出指正,完稿後未謹慎校稿,致結論與論述不一致。已更改如下。再次更新(2021/9/2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針對此事做出判決,故增訂之。—————本題試問︰「現行內政部身分證性別變更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疑慮?」然而,題中提及跨性別者會因為證件而遭受歧視,與本題目無涉(蓋歧視涉及性別平等法之規定),應排除此段論述。本文先行針對若干概念進行釐清,再行回答問題,以便最後得出「人民底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故內政部的函釋因而違憲」之結論。一、在進入法規範憲法訴訟前,(在步驟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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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在不同地方,原告想提告,勢必得先考量一下交通及時間等成本問題,說不定原告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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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內容,還有離婚後對親權的影響親權的意義與具體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一個概括的權利,在民法上稱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意思是父母基於親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各種具體事項所做的行為。一般來說,內容會包括:身分上的照顧:指定居所、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身分行為的同意權與法定代理權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所要求的照顧(例如讓子女受國民教育)。財產上的照顧: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限。離婚的時候,誰來負責行使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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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人)是為了能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受安置人或嚴重病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以及維護他們的程序權利。例如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小孩可能受制於爸媽的引導、暗示或壓力下,不敢表達自己真正的想法,此時就需要程監人站在小孩的立場到庭協助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依法院的命令提出書面報告或建議。跟家事調查官是法院公務員不一樣,程監人不是法院人員,通常是由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精神治療師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由法院依法選任,在個案中執行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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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一)意思假性財產犯罪,顧名思義,其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二)以刑法上的詐欺罪為例刑法第339條是詐欺罪的規定,依照該條文的構成要件,要成立詐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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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原住民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等智慧創作,經過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登記,取得專用權。對於具有專用權的智慧創作,想要獲得專屬授權而利用的人,或是具有專用權而想要專屬授權出去的原住民族或部落,會需要這份契約範本。想要利用的人可以透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查到專用權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聯絡資訊,洽詢授權;雙方簽署完專屬授權契約後,記得檢附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原民會登記,專屬授權才會生效。專屬授權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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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派下權,是指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這個組織體的運作及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等全部權利的總稱。派下權同時兼具身分權與財產權的性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民事判決:「祭祀公業之派下係以祭祀享祀者為目的之祭祀團體之構成員,所謂派下權,即係該構成員居於派下員之地位所可得享有之權利之總稱,除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外,尚具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故無就祭祀公業之某一部分財產具有派下權之可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台灣地區祭祀公業之所謂派下權,雖非僅係身分權,並為財產權之一種。且公業財產又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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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LINE通訊上買洗髮精後來不需要了,但賣家已寄出後來我沒有取貨直接等時間到退回給賣家這樣有算在七天鑑賞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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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原住民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等智慧創作,經過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登記,取得專用權。對於具有專用權的智慧創作,想要獲得非專屬授權而利用的人,或是具有專用權而想要非專屬授權出去的原住民族或部落,會需要這份契約範本。想要利用的人可以透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查到專用權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聯絡資訊,洽詢授權。獲得非專屬授權的人只能自己利用,並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如果需要專屬授權的權限,契約範本可以另外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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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我單獨監護,生父目前每個月探視一次,每個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在孩子八個月的時候遇到現任丈夫,至此都是由我和我先生在照顧孩子,在去年孩子五歲時我們結婚了。基於法律上實質的權利與家庭歸屬感,現在我先生想收養我的小孩,但生父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提出由法院裁定嗎?法院駁回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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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的權利義務規範除了常聽到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勞資會議以外,您是否有聽過團體協約呢?團體協約是資方與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但因為我國的工會籌組率偏低,所以相較勞動契約是勞工與雇主間、工作規則是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即應訂立而言,團體協約應該是較為陌生的名詞,但其實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團體協約對於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我國「團體協約法」中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格,作簡略的介紹。一、誰可以跟企業協商團體協約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及第6條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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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有三個子女(我、哥哥、弟弟),爸爸名下有五棟房子一片400坪土地,在10年前分別把其中四棟房子以買賣的名義過戶給哥哥、哥哥的兒子、弟弟、弟弟的兒子,現在只剩下最後一棟房子。爸爸說要把這棟一樣以買賣的方式給我,但有附加條件是要簽署放棄繼承其他土地跟財產,想請問如果我簽下去房子拿到了,到時候其他遺產我也無法拿到應繼分嗎?還有想問這份放棄書有效力嗎?如果我不簽署,讓這棟房子一樣成為遺產,到時候是不是連同那片400坪的土地跟一棟房子三個人平分?因為爸爸非常重男輕女,我也怕爸爸在遺囑中提到把土地給兩個男生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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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腦中風偏癱失語症一等親子女只剩我一人兒子老公已過世但兒子有兩個小孩請問孫子孫女有權利知道奶奶的財產有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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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收到傳票卻被通緝去地檢署想了解卻執意叫我繳罰金不然直接入監執行。然到我沒有權利知道原因跟收取我的判決書嗎?官網上的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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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防衛指的是因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然後挑撥者再對被挑撥者進行防衛行爲,簡單來說,不法侵害是因為防衛者的挑唆所造成。例如:A一直用低俗的言語刺激B,B被A激怒後動手毆打A,A立刻反擊B。挑唆防衛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幾種見解:最高法院見解:即使A一直用低俗的言語刺激B,只要B對A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A就可以對B正當防衛,不會因為A挑唆B,A就不可以對B正當防衛。學者見解:有認為應區分「意圖式挑唆防衛」或「非意圖式挑唆防衛」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有認為即使挑撥者的挑撥行為是不禮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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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論者提問「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佔有20坪路地)算數嗎?」,應指該口頭告知是否成為契約的內容?關於此問題,便涉及︰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特性、性質所作的描述,是否為契約的內容?以及達成合意後,始之影響甚鉅時,應該怎麼處理?一、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稱「必要之點」)為當事人、價金以及標的物。只要雙方當事人針對此三項標的達成合意,那麼原則上契約即成立。(二)有問題的是,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前往往會經過多次磋商、會談,難道其中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嗎?二、針對買賣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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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名簿是日治時期土地有數人共有的共有人名簿,連名簿上會記載共有人姓名、住所及取得或移轉的情形。但日治的連名簿只是補充共有人取得或移轉的原因,不像光復初期的土地登記簿,共有人詳情完全仰賴共有人名簿的記載。連名簿和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2021),《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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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一旦被奪走,就再也找不到回家的路了」這句出自電影《神隱少女》中的台詞,讓有看過電影的人都留下深刻的印象(雖然最有印象的台詞,應該還是「不可以吃太胖,否則會被殺掉!」😅)。「名字」代表「自我」的意象也貫穿了整部電影,顯示名字蘊含的力量。名字或許可以乘載長輩的期待,或者對自己的認同,在法律上針對名字又是如何規範呢?在2021年發生連鎖壽司店促銷活動,引起數以百計的民眾改名「鮭魚」,引起爭議的事件後,引發大家對於姓名更改、取名的好奇。事實上,法律對於姓、名的更改各有限制,且到底能不能改名吃鮭魚,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