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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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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有時刻表),依照時刻表搭乘,但因車班延誤,而導致勞工遲到5-10分鐘,資方表示要請假1小時,請問是否符合規定?及如何釋義?(2)勞工因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延誤而致遲到,可否協議更改勞務時間(如:原8:00~16:30,更改為8:30~17:00),以符合資方要求之勞務時間,而不需以請假方式處理?及如何釋義?(3)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謝謝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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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選舉期間,到處都是不同候選人的各種廣告跟宣傳旗幟。請問有什麼中央或地方的法令,在處理選舉廣告旗幟嗎?如果一般民眾看到這類旗幟或是廣告,覺得有礙觀瞻,可以自行拆除嗎?還是說一定要找行政機關來處理呢?最近看到新聞,提到台南有民眾10分鐘內拆了很多面選舉旗幟(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25805),請問是真的有觸犯法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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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前面有用line通知但我都沒有看,後來公司用簡訊密我說要還制服然後跟我約定了如果明天沒回要告人,而我已經把制服丟了,但因為我沒有簽任何契約只是單純去面試,也有在期限內回覆我也提供了我的解決方法就是賠錢,但該公司一直都沒有回覆,請問這樣我有可能會被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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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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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共同持有的房屋有在收租,但自從長輩過世後遺產分配下來到現在,皆未收到分配的租金,沒有立任何契約說租金要如何分配,僅有其中一持有人口頭說要將租金給另一持有人作為幫忙收租的薪水,若所有持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是否就需將租金分配下來?或者是只要大部分持有人同意,就可以不分配租金?是否有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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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租屋是為了經營『補習班』,所以當初的租賃合約上有載明使用目的為『補習班』。當時屋況,因為樓梯方向未能符合教育局、建管科的要求,因為需要符合建管科要求符合竣工圖上樓梯的位子。所以取得屋主同意的變更樓梯方向。因疫情無法繼續營業所以我將補習班頂讓給別人,頂讓者也與屋主簽了10年公証租賃契約。我要求屋要返還未到期的租金票據及押金,他卻要求將樓梯恢復原狀。可是,現任頂讓者就是因為我的補習班是合法立案。若樓梯回復原狀那補習班就不合法,頂讓者即無法經營,因為回復原狀的樓梯就無法符合教育局的竣工圖。請問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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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體店購買之商品,在標籤未撕除、未有瑕疵,但有使用過且超過店家30天契約退貨期的情況下要求退貨嗎?這樣屬於惡意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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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在的部門簡寫:A主管建議的部門簡稱:B之前有被主管詢問要不要換部門,上個月有個兼職加進來,自己所在的A部門目前不缺人,但他提到的B部門我並不想去,明明那B部門缺人,卻還有人被調去其他部門,我跟他說如果調去B部門我會離職,他說可以考慮一下。以前自己老是被調來調去,真的不想再重新適應一次新部門。幾天後我拿到的新班表跟上個月相比砍了將近一半,由於忘記有沒有約定的工作時數合約,然後特修也都沒有休完,想知道能不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和特休的錢,以及不用預告離職期直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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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到詢問有關夫妻財產分別財產制一些問題1.若是目前名下無土地房屋部分,是否財產清冊空白後簽訂契約書內容即可?還是連存摺相關資料也必須附上?2.若夫妻居住地不同是否需在A、B兩地法院分別進行申請?以上謝謝。
辭典
所謂概括條款,是指立法者立法時,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會變遷,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沒有具體明確指出法律適用所應具備的情況或行為等條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詞和含糊的語句來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所使用的一種立法技術與法律形式,又稱「概括規定」。例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就是使用概括的「誠實及信用方法」來含括民事行為應該有的行為品質,並交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概括條款的形式來立法,優點包括:可以藉由解釋使法律適應社會變遷,也可以避免頻繁修法維護法律安定性可以避免法律有缺漏而產生法律漏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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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是設計系,希望在網路上可以找到一片銷售自己作品的道路,想到最直接的方法就是FaceBook社團交易,那麼這種在彼此陌生的網路領域中,要怎樣簽屬契約?約定?定價?等等呢?目前是希望找到我完成的作品,直接以買斷財產權這種方式進行交易,最大幅度供對方商業利用等,又不會侵犯我方隱私,諸如此類的交易方式,還請貴團隊溫馨解答^^感謝您的付出!好人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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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喬裝顧客有付款記錄,而之後我已退款,但該檢舉人只片面提供相關單位付款記錄而刻意未提供被退款記錄造成有「金錢交易事證」,我因此受該機關的行政罰。該檢舉者被受理機關所保護個資,而我只知道我要提告的人即是該被保密的檢舉人,請問我如果要提告該檢舉人確沒有她的資料,我知道受理單位當然知道但依法不能提供給我,請問我要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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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東進行合約內的資訊更改,並重新簽署一份新租賃契約。更改後,房東要求將舊合約歸還給他,請問我需要歸還舊合約嗎?舊合約上面已有雙方簽署的簽名,如果需要歸還合約,是否也可以要求房東歸還其持有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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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因為我們家有四個小孩,只有一個女兒,其他都是兒子在父親名下有三間房產+1/4的店面母親則有一間基隆的房產因父親傳統觀念,有曾經說過他的房產要如何分配,家中唯一的女兒,會分配到的部分與其他三個兄弟少很多(應該有到破千萬)目前情況是,父親極有可能生前就會轉移財產,或是立遺囑而四位手足有同意如果父親分配不公平,願意再把分到的財產拿出來,我們四個小孩自行分配在想因口說無憑,是否應手足間先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保障權益,避免日後實際情況發生時,如果當中有人變卦,可以行使契約強制執行諸如此類的?或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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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更新會於109年10月成立,12月經市府核准,但在同年6月即與特定廠商簽協議書,未先經會員大會同意合作對象,會員大會也不知道相關條件,這些都可理監事會於事後追認嗎?這樣的程序合法嗎?可以法依行政程序法或訴願請主關機關介入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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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民法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萬一賣方已跟承租人完成租賃契約公證,但未詳實告知買方,買方在買房之前是否能從土地謄本或其他管道查詢房屋目前實際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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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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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民法都有時效不中斷的時候但我不了解時效不中斷的時效怎麼計算網路查也看不出結論是從一開始時效開始進行的時間計算還是要扣除中間中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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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4月連假在3/25號有補上班一天,但我提離職是在四月一號,所以等於是4月3號的那天的事放假與否已經沒關係,那這樣子四月領的薪水會有多一天嗎?ps:我是領基本薪26400請問這部分和變形工時有關係嗎?另外契約書上是說工作時間依丙方規定為原則,如有變動雙方以誠信原則調整之(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8日招開變形工時勞資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