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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契約當事人除了需要負擔租金,還可能需要負擔「押金」與「違約金」。一、租金是房客使用房屋的代價,租金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時間點(例如月初、月末繳交租金)由雙方自行訂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原則上在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後,於租賃期限內即不可任意增減租金,除非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一)雙方當事人皆同意,此時才可以增、減租金。(二)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怪罪房客的事由,導致部分毀損,此時依照民法第435條,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減少租金。 (三)如果租賃契約沒有租賃期限,房屋的價格有升、降時,雙方當事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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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權利能力,直到死亡。另外胎兒雖然還沒出生,但如果不是死產,會先取得權利能力。法人也享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限制,如果是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親權、繼承權),法人就不能享有、負擔。 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所謂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者,方得為權利主體。為權利主體。」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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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勞雇雙方用來決定是否要向彼此正式訂定契約的評量期間。臺灣的勞動基準法(也簡稱「勞基法」)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關於試用期契約,有無任何限制?(見圖1)圖1試用期到底是怎麼回事?雇主可以任意壓低薪資?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勞動基準法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雙方自行約定。然而雇主如果要解聘試用中的勞工,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第11條 、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而且,如果試用後雇主決定正式聘僱勞工,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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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類推適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而言。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是得否類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應先探求某項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即立法理由,其次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2上易字656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上國易字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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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當得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者而言。註腳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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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主要規定於民法當中,包含: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見圖1)圖1常見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 一、親屬死亡的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例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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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不幸發生重大的刑事案件時,除了大量的媒體報導之外,在網路新聞留言區、PTT、Dcard等社群,總會引起大量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即使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議題,仍然相當受到關注,也有民眾對此發起連署、倡議活動,希望能修改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所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臺灣有7成以上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即使提出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替代方案,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意傾向維持死刑制度。相較而言,雖然獲得支持的比例較少,臺灣仍有廢除死刑的倡議,也因此呈現了不同觀點。不論是支持或反對,在爭論中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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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否認自己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的行為。拋棄繼承權,是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則不生拋棄之效力。 註腳參考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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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有收/寄過存證信函嗎?雖然跟存證信函扯上關係通常不會是什麼令人開心的事情,但存證信函畢竟是行走江湖不可不知的好東西,值得我們更多了解喔!存證信函顧名思義,有保「存」「證」據的意思。即使它不一定會立即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但既能夠表達意思、作為證明,且有在郵局保存副本,降低被偽造的風險,仍然是處理糾紛時常用的方式。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辦?如果想寄存證信函該注意哪些事?如果想自己寄存證信函,應該怎麼寫?怎麼寄?不知道該寄去哪裡時又該怎麼辦呢?本集節目讓Yt與Henry走一個實用路線,跟聽眾朋友聊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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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還記得跟蹤騷擾防制法(俗稱跟騷法)是什麼時候上路嗎?在2021年的12月,跟騷法正式立法,並於2022年6月1日上路施行。在當時跟騷法引起了相當的討論,立法當時發生了震驚社會的2起事件,被害人皆在遭跟蹤騷擾後遇害,而被認為是不幸事件加速了跟騷法的立法。在跟騷法立法之時引起了相當的討論,有人認為跟騷法將會扼殺正當的追求行為,將動輒得咎,無法好好跟心儀的對象表白。而若干批評認為跟騷法迅速回應了社會事件,相較之下其他法案停滯不前,是不合理的現象。然而,對於防制跟蹤騷擾問題的立法,實際上是經過了多年的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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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只有一方為給付,而他方並沒有對價關係的給付。 註腳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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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為事實上的管領。 註腳民法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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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見圖1)圖1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1.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2.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一、怎樣的行為算是「強暴」手段?直接對人行使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屬於強暴手段。就算未直接與他人接觸,「間接」施以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也是強暴手段。例如:B握住A的手臂使A不能撥打電話,屬於透過直接物理暴力影響他人的強暴手段。而A與B發生糾紛,B為了讓A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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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留置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又有稱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就是民法第928條以下留置權這章的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則是民法第3編第9章留置權以外的規定,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的債權,而對承租人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的留置權;或是依照民法第805條第5項,遺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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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以外,車禍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見圖1)圖1車禍糾紛(民事)的處理方式?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和解和解依民法第736條規定,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契約就是讓肇事者承擔契約約定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承諾接受和解契約,並放棄另行起訴追究責任。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但為求謹慎以及留證,建議撰寫書面和解契約。另外要注意,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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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贍養費,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是指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時,可以跟對方要的一筆費用,用來維持自己離婚以後的生活。請求贍養費的條件是:(見圖1)圖1什麼時候可以請求贍養費?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裁判離婚時才能跟對方要贍養費只有在裁判離婚時才可以跟對方要,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就不能要。例如A、B你情我願離婚,一旦雙方談好離婚協議、辦妥離婚登記以後,A、B都不能再向對方索取贍養費。假如A、B對於離婚的條件談不攏,決定打官司離婚,那麼A、B就可以在訴訟中一併向對方索取贍養費。(二)生活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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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下注簽賭合法嗎?一、網路等虛擬空間可成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刑法「賭博場所」並不限於實際空間場地,現今科技進步,電腦網路、行動電話等工具均可下載通訊軟體,無論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都能成為傳達賭博訊息的方法。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傳遞訊息與親自到場簽注,兩種行為只是方式不同,都可能屬於「在一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此外,透過賭博網站賭博時,因為電腦網路是提供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共同看見、聽聞的公共資訊平臺,而且需要電腦主機等實體場所、設備才能達成傳輸,所以賭博網站簽賭行為仍會成立公然賭博罪。二、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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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不須踐行特定程序(例如簽訂書面),僅需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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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履行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間互負履行同居的義務,但何謂「履行同居義務」呢?法條、學說及實務都沒有具體舉例,而從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來看,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包含同宿一處、一起飲食、發生性關係等,都屬於夫妻雙方互負義務的內容。不過,夫妻一起生活,並不是所有行為都必須同進同出,各自仍保有私人領域與正常社交,所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不用對他方負履行同居義務,例如因工作關係需短暫離開共同的住所或居所、為照顧探望父母而回家、與同事聚餐而未回家吃飯、身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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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圖1什麼是消滅時效?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見圖1)(一)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