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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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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製造謠言,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7才得知),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且也不知道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會不會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了,隔天我就告知主管此事,我因而申請調點,必須重新找房子搬家,重新適應一個陌生的城市生活,但對於我的申請,及心理所承受的痛苦挫折和壓力產生的影響,公司並沒有特別的動作,主管也只是開小會,叫大家不要無中生有,至於我的申請,2/22日總經理只給我不到她抽一根菸的時間來關切原因,甚至連面談都不算,就趕高鐵走了,請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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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姐姐是養父母分別收養,但未經過法院正式領養手續.30歲前,身份證上有父母欄記載,但養母循調查局驗血無血源關係後,脫離親屬關係,父親應該也無血源關係!我現在57歲,無能為力扶養58歲乳癌癌末的姐姐入住護理之家,(先前從30歲起至今已扶養27年)經濟狀況只能養活自己!若是支付醫療費用的話,恐怕自己也要申請低收補助,如今只求自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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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之前我媽申請保護令後來辦理撤銷,法院在112年2月1日開庭審理,法院判被告緩起訴一年(被告已立悔過書),但事後行為變本加厲沒有任何悔改,每天把家裹鬧得雞犬不寧,80多歲的父母及我們已經達到忍耐極限,請問現在我們可以在2月1號之前用緩起訴處分書再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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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附近原為私人停車場,近二年改建為廣場。廣場有建築物(此建築物為未保存登記)及空地,草坪等。在空地上常有攤販聚集,除了製造噪音外常有煙霧等汙染空氣品質。因此,提出如下問題煩請解答。(1)位於新北市的私人廣場是不是可以申請市集?如何查詢其市集是否合法?如果此市集屬違法經營要向何處的機關單位檢舉呢?(2)提供私人場地讓攤販擺攤並收取租金是否合法?(3)新北市重要街道不可設置攤販,如何查詢哪些道路屬於重要街道?(4)私人場地聚集攤販有法律或管理條文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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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反映『身心障礙業務-政府枉顧身障人士的個人權益』1案,提及「申請個補助還要審核其他家人..」乙節,向您說明如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係依據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有關應列計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規定辦理,須列計前開相關家人財產。另您所申請案件(本府業於113年2月5日上午9點10分致電向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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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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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陸做生意,介紹一個大陸人給台灣的朋友,後來他倆盜刷別人的銀行卡,大陸那個人被抓後,供出是我介紹的人,就抓了我,請律師,律師也讓我認罪,問題是我沒有做怎麼認罪呢!後來那個大陸人另案處理了,大陸的法律根本不是分辨是非黑白,而是寧可錯殺ㄧ百不能放過一個,我莫名其妙的變成被告,和一群不認識的人變同案,後來我被判刑做了五年牢,案子到審判結束總共花了3年,最後才看到那個另案處理的人口供也說是經我介紹認識,我沒參與做案,我心裡也算明白了大陸的法律哪叫法律,ㄧ開始就是要我頂罪了!真的很冤,但是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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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去遞聲請徹消羈押禁見的狀紙,但要如何知道能不能交保,那如果不能交保是不是就要等續押期滿才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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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還是要進去嗎?能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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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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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外或中國港澳的樂團或個人來臺灣表演,要經過哪些程序?如果沒有照著法令申請簽證或是符合其他要求,表演者或是引介他們來的經紀人或表演公司,會有什麼問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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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就在本人平台上裝置社區總水表已41年多,最近要換表要求我們要拆地上磁磚,我們調建物謄本確定那是我們家之專有區域,當初建商申請裝設自來水總表,地點是在公共區才對(就在隔壁這棟大樓的門前方公共區域)自來水公司表示那地址只是裝表之代表號碼,還限定我們家在2/16前須完前拆磁磚供他們換表,否則社區會因我們家造成全部停水。我們可以行使建物所有權告他們拆表還地,還有每次抄表都踏入私人專有區域他們有妨礙我們家的隱私權,並請他們遷移水總表回復我們家現狀其費用由他們全額負擔,以上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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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指揮中心28日公布「地方政府或企業申請COVID-19疫苗專案輸入流程」,指揮官表示要由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中央政府統籌分配執行,因為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必須受到監督控管。想請問地方政府、企業、公益團體沒有茲個採購疫苗嗎?有沒有相關的法令依據呢?新聞: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