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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共有3名管理職,一名店長二名副店長,而我是其中一位副店長,長期以來店長及另一名他提拔的副店長對我均有排擠的情況,店長也會利用職權讓我有超量的工作,這次是我按照店長指示調度人員,但無法獲得同仁認可,店長卻反過來夥同員工一同譏笑我辦事不力,並對老闆給出不實說明。也導致我在公司內難以為繼,備感壓力。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職場霸凌?能有法律上反擊的方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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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員工與B員工為飲料店正職,A員工向B員工借機車前去外送(公司有提供外送補貼),在外送途中遇外送員突然從巷內衝出,A員工因有小超速、煞車不及自摔,並未報警且在肇事當下與對方和解,但因此B員工的車有車損,想請問B員工車損部分該由A員工全負責抑或是A員工和公司分擔賠償?以及這樣是否算是工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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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公共區域提供冰箱使用,然管理部單方面規定使用規則為(1)專人不定期檢查,無貼姓名貼者一律丟棄(2)冰箱內物品不可放置休假日,即使貼名稱也一律丟棄。本公司以此規範下,徹底實施規範未經告知擅自丟棄同仁物品,是否已違反民事或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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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共創作了一本繪本,內容主要是共同構思的,甲再負責將文字打出再交由乙負責美編、繪圖、試印。一開始甲對日後出版並無表示異議,後來和乙鬧翻後,乙自行找廠商溝通,甲在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授權出版。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I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想問:1.怎樣的狀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有沒有實際範例參考?2.如果甲方在多次溝通下,仍不願意授權出版,那乙方是否只能放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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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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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2024/2/17(郭律師發表的文章)標題: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如何降低被追討的風險?內容與我的經驗很像。所以我有問題想諮詢1.當初離婚原因是男方外遇,協議離婚,內容是共同監護,協議小孩是在他哪裏,費用也是他負責,女方去帶出來的部分女方自行負責。男方離婚後用小孩的名字來討要撫養費,當時女方有重度憂鬱症,上法庭後,男方帶小孩上法庭,女方精神狀態無法繼續進行,就與男方簽署和解書,每個月需支付6300。男方又告女方不當得利,追討離婚後到扶養費這庭結束,這段期間的扶養費,我就這點因看律師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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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第二次住戶大會(一共兩次)開會內容有寫每個委員的薪資多少了,但每個月貼在一樓公布欄裡面的內容卻多了會計5000元津貼(這項不在開會結果的通知書裡面),請問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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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2/25去某間補習班補英文於同年7/15告知該補習班要申請退費卻被要求繳至16期才能退費(說是銀行幫算的金額)在2020/2/18繳至第十一期($31,944)發現若繳至16期,與其退費後有虧損金額此課程79,900(三學期)每學期分為$35,900/$24,000/$20,000分期87,100/30(每期$2904)剛剛已查,是以時數計算已上時數60小時(經詢問點數=時數)但依照每種課堂時數不同故有差別$134(1h)、$201(1.5h)、$268(2h)經計算後是$8,442(最小應繳金額)/$10,770(最大應繳金額)2/10看完該補習班合約表示,不知道是否適用第七大點—收費標準第二點繳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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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成年子女參加比賽獲得獎金,算是特有財產嗎?因為比賽獲獎是因為成年人比賽付出,跟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不一樣,所以我的想法是它不屬於特有財產。如果不是特有財產的話,該如何管理呢?民法第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有看到這篇: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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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中天新聞台換照案,18日排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議程,進行實質審查,將由7位委員做出最後決議,據指出,7比0作成決定不續照。而主委陳耀祥原傾向附多款條件方式讓中天新聞台過關,但動作曝光後,在18日的會議中,陳即封口。對此,NCC將在下午2點舉行記者會正式說明。新聞網址: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420問題1:該新聞台若不服NCC「拒絕換照」處分,是要依最高行97年12月第3次聯席會議決議「向行政院」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還是依廣播衛星電視法66-1條「逕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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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16日排審,但草案中卻有「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條文,引發人權會擴權爭議,朝野反對。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不僅有違憲疑義,憲法政策也不宜。目前監察院若想聲請釋憲,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條文為第5條第1款,也就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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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問題1:「懲戒」一般係指司法權行使,「懲處」一般係指行政權行使,為何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其定名不設置為會計師「懲處」委員會及「懲處」覆審委員會?問題2:又為何「懲戒」覆審委員會不稱為會計師「訴願」委員會?「覆審」用於律師懲戒法庭,相當於終審財政部為何要用「司法機關」的名詞來混淆組織辨識??其意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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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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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新進人員報到前會口頭告知有交通津貼,並自民國87年起有會計紀錄發放,人員管理辦法裡薪資福利規定卻未提及到。現因修改辦法,公司不進行勞資協商而逕自修改辦法,並說明因新舊法未提及而取消發放。此舉有違反勞基法嗎?有任何法律我們可以依循去爭取權利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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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闖紅燈被警察攔下,我知道自己闖紅燈不對,在回答任何問題前,應該如何確定他是有資格執行職務的警察?(可以請他出示證件嗎?)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稽查,違規紀錄」。他可以詢問我的身分證字號或是那些個人資料呢?可以要求我進行酒測嗎?如果我不配合,會受到怎樣的情況?我當場收到「舉發通知單」,警察請我直接去便利商店繳納罰鍰。這樣的情況下,我還可以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嗎?行人違規事件,可以在什麼時間點陳述(警察攔下我的當下)?最後很想知道,警察發現有人違規,一定要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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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就在培養新分店的負責人,告知我在二個月後要開創自己的品牌。目前還在職,告知我的時候己經私下約內部的設計師一起創業,並優化原本店裡的福利,新的店面也租好了,他還有先PO在IG上...告知大家。因目前還在職,所以正在轉移客戶資料,請問以美髮業來說,我能夠做些什麼,降低我的損失嗎?是開除?還是可以要求賠償?我們都沒簽任何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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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搬進來的,燈泡水龍頭燈座燈開關有問題了那我有跟房東說他有找水電的來看估價,可能價錢有點高房東就一直拖延我就一直催什麼時候處理因為如果發生問題我是不負責的我有一直跟房東說當時我懷孕房東說等我生完再來處理9月28我生產了,到今天11月11號我密房東房東既然跟我說我們都已經住一段時間了你們自行處理我就開始扒文看一些資訊然後也有看租賃契約我又再次聲明線路已經很嚴重了房東還是不鳥我我意思不想再跟他承租因因為房東一直放任不管我怕出什麼意外導致一些問題房東意思不想要退還我們押金那這樣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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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9年12月23日MOMO摩天商城上購買LG9公斤洗脫烘滾筒洗衣機商品於110年2月27日晚上18:00左右送達,電器拆箱時發現右下角有撞凹導致商品右下角濾網蓋無法正常閉合,安裝師傅回覆我外箱無損正常所以可能是原廠有撞到,當下致電客服因碰到連續假日說要等3月2日專員上班才能處理,3月2日與專員處理協調說經銷商這一端不能換貨要我自己連絡原廠維修,3月5日LG原廠技師到場看過後說外箱已撞凹所以這個原廠不負責但收貨單上還有寫外箱無損,目前外箱都還留存機器當時師傅安裝後有試機但目前我都還沒使用過,現在經銷商要求整新費為機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