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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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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某金融公司辦理車貸。忘了繳納貸款。而前幾天上班時接獲該公司打來我公司找我電話。電話告訴我說準備強制執行。但我並無收到任何告知電話。而在這之前卻不斷的接到該公司的業務電話而且非常多人,都是一再詢問我要不要貸款,因此嚴重影響我的生活。而當我詢問該公司法務時。他說有打電話跟我說,經詢問才知道她手上我的電話號碼是錯誤的疑似被更改。我想說的是。我並沒不繳。只是忘記而已。但這樣我的信用也會有問題?我能求償什麼還是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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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購置的四樓公寓原先就有頂加,我們住在四樓,頂加沒有住人,幾年前樓下三樓更換遮雨棚成鐵皮材質,今年開始向我們反映下雨天頂加的雨水滴到三樓遮雨棚,且聲音超過80分貝,我們於四月份將三樓的遮雨棚上覆蓋了厚布吸音,但是三樓不滿意,執意要我們在頂樓屋簷施做承雨集水器延伸到一樓,但是屋子後方陽台一眼望去防火巷每戶鄰居都是鐵皮遮雨棚,想請問因為防止頂樓漏水到四樓而施做的頂加,硬要說是沒有讓屋頂平台邊女兒牆內排放雨水,所以下雨天的噪音影響住戶,可以構成法律問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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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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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女長官職權最大,沒人管得了,三不五時說自己情緒差,不要煩她..1.上班休息時間提前請假她說忙,但也不能在上班時間請假,而且她所選的下屬不能任意的同意一般員工請假,需得先詢問最大的她才能請假,這樣她算不算是刁難?2.跟一般員工說話只要對方回嘴,她都認為對方情緒控管不好,罰坐休息區不工作讓對方冷靜,還回應之前這樣跟她這樣回嘴的,都不知道人在哪了?(算是恐嚇嗎?)3.常常都在客戶要來之前,才開始看現場狀況,平常也不關心員工,而且還會單獨警告員工不要亂說話?(這樣算恐嚇嗎?)3.平時長官從來沒有教育員工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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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購物平台使用家中多個門號註冊新用戶,且使用他們提供的新用戶優惠券進行購物是否構成詐欺罪?2.購物平台若出現bug,在我的電腦輸入錯誤資料卻能領取到平台提供的新用戶優惠券,而我領取完用來進行購物是否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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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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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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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路上遇行車糾紛因對方違規當事人受到驚嚇爆粗口對方下車後行走至當事人機車旁邊當事人並未發現對方從後方表達不滿並開嗆當事人是否沒被處理過?手拿著鑰匙當事人是個外送員被嚇到在機車上不敢移動綠燈也不敢離開直至對方離去才敢移動這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以及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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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搭計程車可能因為穿著較清涼被司機提問「請問有工作室嗎?」當下我回覆什麼工作室我不是做s的他當下就馬上道歉請問這樣構成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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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本公司內勤人員僅四名基本上一人身兼多職未簽署任何休假特別辦法主管要求若該員請假(基本上都是特休),其職務代理人需全權全天處理代理職務內容,是否有法可申訴因一人身兼多職,每日完成事項已經幾近不可能,若要達成此要求,等同變相不准假另有其他疑問1.職務代理人不是應該由公司指派嗎?2.公司人力不足狀況,職代又臨時外派,公司歸屬錯誤為請假同仁,是否能爭取什麼權益?附註:請假已告知主管,並登錄系統(兩個禮拜前)交辦事項已條列式並詳細說明交代職代職代因公司臨時變動會議時間,導致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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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從事房地產行業,日前一名離職同事離職後傳LINE訊息給股東大致內容說公司同仁除了店長之外,其餘同事有做私件沒有報業績回公司,但本公司就剩下我跟另一位同仁而已,這樣有構成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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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用LINE的方式聯繫打了3字經然後文字內容有一句->我要做奇怪的事情做到你同意為止請問這個構成恐嚇罪嗎?(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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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第87-2中所規範之連署書問題,先後有近三十起左右之個人或是團體,涉及以金錢收購連署書而遭檢方偵辦,甚有因此而遭羈押禁見等處分者;而今當初涉收購連署書之被連署人,雖有過登記參選之門檻,然該被選舉人卻未登記參選為被選舉人;此時本法之基本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消失?若是構成要件已經消失,而當時因本法規定而遭偵辦,交保,收押等人,是否還有其他刑責?其構成要件若未消失;則需面臨何種刑責?懇請先進撥冗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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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會看到一些針對性別、價值觀、國籍等的侮辱發言,包含歧視字眼、性騷擾發言、仇恨言論......等,但因為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所以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性騷擾,請問目前有法律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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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行為人把自己的性平會密件信封內的訪談記錄在行為人面前拿給多位同學觀看是否構成當次性平調查的重大瑕疵或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