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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不同的法律都會和是否「公開」有關,然而在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中,如何認定消息已經「公開」對內線交易而言,非常重要,因為將會影響到內線交易是否成立。如果是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對公司支付本息有重大影響的消息,須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才算公開;如果是涉及證券市場供求的重大消息,可以透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或經兩家以上的全國性媒體報導來公開。註腳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I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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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般所稱的薪資,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的對價,為經常性的給付。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99670號函(2005/12/26):「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是以,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先為敘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董事乃經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有盈餘均應給付。」
文章
圖1遇到店家無法如期交貨,可以怎麼求償?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一、什麼是給付遲延?(見圖1)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原本應依雙方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此時應注意,債務人要履行債務,需仍屬於「可能履行」的情形。如果該標的物已經滅失、或被債務人轉賣給其他人,就不屬於給付遲延的討論範圍,而應屬於給付不能的範圍。然而,如果債務人是清償金錢債務,因為「金錢本身」在物理上,沒有從這世界上消失不見,金錢本身仍然存在,因此,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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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股東所訂立,作為規範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內容包含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屬於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對股東、董監事、經理人及公司都有拘束力。註腳無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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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般行為自由是指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其中包括人民可以隨時任意地前往他方或停留在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簡單來說就是一般的日常生活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雖然不是憲法條文中所明確列舉的基本權,但是實務與學說多承認它是憲法第22條概括性基本權的一種。而與其他列舉的基本權相比較,一般行為自由具補充性,也就是在個案中應該先審查是否適用列舉基本權利,如果不適用才會討論適用一般行為自由。例如參加宗教活動雖然是行為自由,但因爲涉及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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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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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的一方未依照契約約定的內容履行契約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問答
您好,我想請教律師,由於手上的刑事判決書是屬於詐欺案件,判決書中的附表資料有表格,表格內的匯款時間跟地點,有把我住處地址全文字寫出來,是否有違反個資。確實我是在家中使用網路銀行匯款被詐騙,但再怎樣也應該要用O的符號把地址給部分隱匿但卻沒有。網路上也有很多案例就是因為判決書個資被洩漏而遭報復。不知道法院這樣的判決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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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是用來限制看守所內被羈押的被告的工具,包含腳鐐、手銬、聯鎖(用來圍住被告腰間、限制他活動的器材)、束繩,以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准的工具。如果使用戒具超過4小時,看守所應該製作紀錄並且讓被告簽名,再提供繕本給被告;而除非有暴動,否則戒具原則上不能使用超過48小時。註腳羈押法第18條第5項:「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為限,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看守所應製作紀錄使被告簽名,並交付繕本;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被告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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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是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成立,含有勞方及資方代表的組織。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藉由勞資雙方以相同人數代表定期舉辦會議,以報告及提案討論的方式,充分進行溝通後獲得多數代表同意並執行。雙方透過勞資會議,告知對方訴求,進而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於未然等結果。註腳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內容詳參: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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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行為人之一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究應如何論罪科刑,所產生的問題。
問答
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非自願離職勞工有參加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或特定身分的失業者,向勞保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要填這份申請書。勞工因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機構登記求職,正接受全日的職業訓練時,就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貼生活所需的支出。其他相關文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要提供離職證明文件,文件可以參閱「離職證明書」;如果失業期間還沒開始接受職訓,可以先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文件可以參閱「失業給付申請書」。範本的來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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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繕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訴訟實務為例,是指依照「正本」作成而有相同內容的文書,簡單來說就是與正本一模一樣的影本。當事人向法院遞狀時都是給法院「正本」,但因為同時也需要將書狀給對造,所以我們就會把正本影印一份再交給對方,而這份交給對方的影本即稱為「繕本」。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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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疫情爆發時,傳出工廠有移工群聚感染,並針對移工下達禁足令的消息,這些行為是侵犯人權,或是有效防疫,更是引起社會討論。這些事件讓大眾對原本就不太熟悉的移工,更加深了刻板印象,深怕移工的一舉一動成為防疫破洞。然而疫情爆發的這幾個月,語言隔閡造成的資訊不對等,加上工作環境的染疫風險,對這些背井離鄉的移工們來說,其實比誰都更害怕,這時長期關注東南亞移工議題的One-Forty看見他們的無助與需求,製作防疫機器人提供各國語言的疫情最新資訊,陪伴移工一起度過這場難熬的疫情。法律百科過去曾與One-Forty合作,一起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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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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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寄託契約並不一定有報酬,受寄人也可能是無償代為保管。但是否收取報酬,會影響受寄人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有收取報酬的受寄人,須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若沒收取報酬,只要負「具體輕過失」責任。註腳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2項:「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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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專業性」及「獨立性」的董事。專業性,是指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並且是特定領域大專講師以上、通過國考的特定專門技術人員,或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的工作經驗。獨立性,則是指獨立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內應該保持獨立性,不可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例如不可以是公司的員工、董事或監察人,不可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等等。延伸閱讀:于恩庭(2023),《什麼是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哪裡不一樣?》。註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
問答
醫療診斷證明書有各種用途,像是用在請併假或是跟學校老師說受傷表示無法上體育課等。想知道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要怎麼被司法程序、訴訟程序裡被採納呢?病人可以建議或跟醫師討論怎麼開診斷證明嗎?如果後來發現受傷另有其他原因,病人可以跟醫師討論重開嗎?醫師應該怎麼面對病人這類的請求?感謝~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提供訂席、外燴辦桌的業者與消費者會需要。因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而舉行餐會,由消費者跟業者約定好時間地點,並約好席開幾桌、餐飲酒水內容時,可以參考此範本。這個範本符合「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業者應在契約中載明的事項,有以下重點:(一)明確揭示收費項目及基準契約應說明不另計費與須另外計費的服務項目及計價方式,並向消費者充分揭露資訊;(二)是否收取定金雙方可以約定不收取定金,如果要收取定金,不可以超過預定總金額20%;(三)定金退還比率如果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