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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同一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同一案件,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指二個(含二以上)案件,其被告與犯罪事實都相同而言。這樣就必須歸併處理,以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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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樓上的住戶每天晚上都因為打網路遊戲而大聲罵髒話,大聲對話,每天都要吵到半夜兩三點才會停止,向管理員反應後,感覺越故意了,現在還有小狗叫聲,還不時有桌椅撞擊地面的聲響,我已經快要瘋了,請問有法可管嗎,有想要報警,可是聽說警察不太愛理,請大大為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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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依是否實行自己犯罪分為「正犯」和「共犯」。(見圖1)圖1正犯與共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正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意義完全不同。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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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發生,誰應該負責在現代醫療機構的經營下,分工細緻,醫療事故的發生,常常是很多原因造成的。例如醫事人員在某個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疏失,或是機構的制度失靈、管理有欠缺等等。以本例而言,A喪失視力可能是因為手術中發生醫療疏失,也可能是因為醫院的組織失靈。就醫療事故上誰應負責,主要可以依循兩種方法,一個是沒有契約情況下侵害他人權利所構成的「侵權責任」,另外一個是有契約卻不履行或未完整履行契約時所發生的「契約責任」,釐清要用哪一種方法後,才能釐清「誰」應該負責任(參考下述二、)。如果是醫療人員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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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調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紛爭(糾紛、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經由調解委員居中調解(協調、勸解),互相讓步,達成共識,取得一項彼此同意接受的解決方案。這個和諧處理的方法及其過程,稱之為調解。調解的應用範圍很廣泛,散見在許多法律之中:詳見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2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章,勞動事件法第2章,著作權法第5章,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消費者保護法第5章第1節,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8節,鄉鎮市調解條例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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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常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小額以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也不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類型的民事事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就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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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是否有規定期限?例如當有人向地檢署或是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時,此時受理案件的檢察官必須啟動偵查程序,當然可能因為案件的單純度或是複雜度的不同,而會影響到進度。但是是否有相關規定,例如在院方時,就有速審法,但是當案件在檢方時,是否也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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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小額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跟別人有紛爭要打民事官司,請求對方付錢、其他代替物(例如手機3支)或有價證券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原則上就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另外,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如果覺得趕快結束審理比較重要,也可以用文書證明雙方合意,請求法院從簡易改成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有比較快速、簡便、訴訟經濟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使用法院制式的表格訴狀勾選、可以不調查證據、簡化判決書,以及上訴採一級二審制等。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10萬元以下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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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是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公開發行是指公司採取公開的方式,在公開市場上向一般大眾發行股票以募集資金,所發行的股票在法律規定的場所進行買賣交易;非公開發行則正好相反,指的是公司非公開地、向特定對象(包含公司股東、員工等)發行股票以募集資金。二、公開發行跟非公開發行的區別?(一)發行股票的對象以及方式不同1.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對象通常是基於其專業能力或職務特殊性而擁有一定資金、技術或是相關專業等等的投資人,具有發行對象特定性(例如投資機構或是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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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開闖紅燈罰單不能說情態度非常差。而座在副駕駛座的我脫口跟駕駛座的老公說了碰到菜鳥媽的。員警整個暴怒直說我罵他。說我妨害公務。直接開車門將我拉下車。直接扣押。我整個都嚇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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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個人資料檔案,在監獄行刑法中,稱為「名籍資料」。建立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防止有冒名頂替或錯誤釋放等情況出現,因此需要有明確的辨識身分機制。監所會以照相、採集指紋或記錄身體特徵的方式記錄,實務上會使受刑人持寫有個人編號以及姓名的名條,放在胸口,拍攝受刑人上半身,且照相機鏡頭應與受刑人眼睛等高,以免失真。除人像相片外,會按捺指紋,並紀錄如眼球虹膜、掌型、胎記、刺青、傷疤、痣等身體特徵。此外,名籍資料中還包含指揮書、判決書、懲罰表、書信表、接見表、戶籍資料、性行報告、成績分數總表等文件在內。註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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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個人在外的二代夾物機場中,有承租一台二代夾物機給親人經營,但在10/11日在攝影機中發覺有前來消費的顧客,擅自開啟個人所承租的機器中的投幣/設定鎖具,疑似串改機器中的設定獲取不當利益,請問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麻煩您給予相關訊息以供參考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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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有合法的攤販這件事,不知道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合法擺攤?法令依據是什麼?做生意辛苦,如果環境許可,應該也沒有人想要違法擺攤吧。另外,逛夜市偶而會遇到警察會追著攤販跑,法令依據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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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施用毒品的人可以不被送進監所、看守所進行勒戒、戒治,而由檢察官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將人送進醫院,施用毒品的人必需按時向醫生報到,完成戒癮治療。以臺北市士林地檢署辦案為例,緩起訴期間會是二年,實施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是一年。這是以「醫療」取代「入監服刑」的處理方式。 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I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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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特別是在向銀行借款的情況,銀行會評估借款人過去的信用狀況,諸如是否為拒絕往來戶、是否有法院查封紀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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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在台中舉行「統一遊行」,台中市長與警察局批准,引起民眾極度反彈。但市長表示不允許通過的話會違反憲法:指政府不該預審集會遊行內容,但一般民眾皆表示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活動主張共產主義不但違反立國精神,且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尚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請問是盧市長的表示還是一般民眾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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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簽署營運保密條約,我並沒有認真看清楚就馬上簽了,當時人事也沒做講解…我以為是不能把餐廳的秘方說出去而已…所以我在公司裡向友人透露我薪資多少抱怨薪資低,然後也抱怨公司上的事,都被監視器錄音,離職後老闆馬上說要提告,說我違反保密條約。請問民事上我大約會被判多少?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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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為旅遊時跟旅行社發生糾紛,進入了調處程序。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等值現金8,100元),調處紀錄表卻將「王品牛排餐券」記載為「西堤餐券」。之後我們收到旅行社寄送的「精選套餐乙客518元」西堤餐券6張(價值3,108元)。我們告到法院,法官說這叫「處分權主義」,只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卻不告訴我該怎麼爭取,最後還判我們敗訴。請問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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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楊志凱、余靜玟/繪圖:Yen一、非法容留、聘僱非法外籍勞工的法律效果(見圖1)(一)法律規範要先判斷當事人與非法外籍勞工是否構成聘僱關係,若不構成聘僱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將面臨罰鍰,甚至罰金。這裡的「非法容留」,即容留(收留)外國人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行為。所以不論與外籍勞工是否有對價的聘僱關係存在,只要未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仍屬非法容留外籍勞工之行為。若兩者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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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為前男友要求我分手後將東西拿去給他,現任男友便開車載我前往對方租屋處樓下,前男友看到後非常生氣,開始咆哮把人拉下車,並衝上前打人,過程中還徒手破壞車子後照鏡,以及拿路邊三角錐砸向擋風玻璃,警察到場後將我們都帶回警局,當下檢傷時男友全身多處擦挫傷,對方無明顯外傷,但是一直大聲嚷嚷說頭很暈,後續男友提告對方傷害及毀損,案件已進入簡易庭判決中,事隔5個月,突然收到警方通知對方也要提告傷害,並且附上傷勢蠻嚴重的驗傷單,當天我在兩人中間是沒有看到男友還手的,只有阻擋及閃避,男友做筆錄時也明確告知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