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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誣陷教唆犯罪.而共同被告出庭作證時指出教唆之人不是我.甚至不認識我.而法官當長向證人咆哮.並大聲對證人說:致證人心生恐懼.不敢說實話..隨後由檢察官迎導證詞....後來小弟我申請交付法庭光碟..卻發現該段錄音被剪掉.法官這樣做應該有變造公文書之罪.而證人非出自己願而做出的證詞.應沒有證據能力...小弟應該怎麼做..才能討回公道..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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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是否跟兩位主持人一樣,喜歡尋訪美食名店呢?到一家評價超好的餐廳消費時,店家偶爾會有低消的限制,或者要多收5%或者10%的服務費,如果覺得低消太高,可以拒絕消費嗎?覺得店家收服務費但是服務不周到,可以怎麼辦呢?說到餐廳或者小吃店等餐飲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就必須要說到消費者保護法(也就是消保法)中的定型化契約,而定型化契約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無所不在,舉凡網路購物、實體消費,或者是房屋租賃、申請信用卡,只要是其中一方預先擬定契約條款、由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契約,就是定型化契約。而定型化契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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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鄰居陽台長期種滿植物,卻任其恣意生長,長期不予修剪,甚至有整長條枝幹竭盡枯乾斷落至一樓住戶環境。反應大樓管理處,此問題不僅僅造成一樓住戶長期為其清理落葉/斷枝,甚至造成排水天溝阻塞。實質情況種種已造成鄰居生活上的不便,卻不見願意改善。求解台灣是否有相關法律可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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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私生活引來其友人對該員工不滿憤而刻意於網路商店下訂商品後透過其與此員工個人的聯絡方式私下詢問商品備貨進度此員工因討厭其友人而態度不佳的回應其友人商品相關問題導致其友人至本商店公開評論區留言負評並提及其因雙方之間的私下爭執,導致該員工工作態度不佳此情形店家可以提告買家誹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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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機車常常被移動位置,今天更誇張原本停直到早上下樓發現車被移成橫的甚至是靠在牆壁上完全是惡意的,就外觀來看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傷,但非常的不爽,因為已經好幾次了。看網路上很多人說這個報警也沒有辦法甚至警察不會想受理這種事,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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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成年的話,很多事情都不能自己決定。到底幾歲之後,才可以自己決定像是買機車這種事情?那在成年前,我做的決定就一定是無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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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中華民國刑法227條,裡面的規定只有滿18與未滿16歲犯法、14歲加重、未滿18視情況減輕罰則,但是如果雙方皆滿16未滿18,會不會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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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不是「毀」謗喔)是一般人耳熟能詳的刑法罪名之一,不管是在日常生活或報章媒體中,都很常見到它。而在2023年6月份,憲法法庭作出了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誹謗罪做出了合憲的解釋,也引起了法律專業人士的討論。大法官在判決中再次宣示了「合理查證原則」的重要性,認為發表言論者在發表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與事實有關的事情時,必須要盡合理查證義務、可以合理相信所發表言論是真實的,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這樣的意旨與2000年所做成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什麼不同呢?誹謗罪經歷過2次大法官的審查仍然合憲,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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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老闆態度很囂張,我是消費者,先生情緒忍不住,跟對方順口說了「你現在是在神奇蝦小」(鄉下人講台語),對方直言要告他,我也很傻眼這樣,這句也算公然侮跟有恐嚇他了嗎?因為對方店只有我的資料,於是警察局發文證人通知書,要我去當證人,店家有錄音錄影。但我已拒絕證言權利沒去,警察說那他只好,直接送法院那邊要我在等通知(因該指傳喚我去當證人)要我指證那個是誰跟他的資料,因為對方要告公然侮辱加恐嚇。我能不當證人嗎?因為那是我的先生我的家人。對方不清楚那個人是我的誰因為我們是去店裡老闆不在店是店員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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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基本工資要調漲的時候,老闆們會出來反對,勞工團體會說漲幅跟不上物價上漲,有這麼多不同的意見,最後是由誰決定要調基本工資、要調多少的?他們根據什麼決定?
辭典
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責任」,另一種是「狀態責任」。行為責任指的是行政機關對違反法規的人,科予行政罰,原則上只處罰違反法規範的行為人,例如:開車超速行駛,行政機關原則上處罰超速行駛的駕駛人。註腳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2006/1/24):「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