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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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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著作財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目的在保護作者對著作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著作物(作品)在市場上的對價交換。相較於著作人格權只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包含相當多的權利內容,依據著作本身性質上的不同,可能會有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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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嗎?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具備業務性質變更外,還須符合「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見圖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業務性質變更」,是指除雇主本身營業事業項目變更外,包含因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至該條款後段規定的「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則是指如雇主有其他手段可以安置勞工,例如企業內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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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營業秘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是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並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本條要件可進一步被歸類為「秘密性」、「經濟價值性」以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大要件。 註腳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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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概括條款,是指立法者立法時,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會變遷,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沒有具體明確指出法律適用所應具備的情況或行為等條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詞和含糊的語句來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所使用的一種立法技術與法律形式,又稱「概括規定」。例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就是使用概括的「誠實及信用方法」來含括民事行為應該有的行為品質,並交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概括條款的形式來立法,優點包括:可以藉由解釋使法律適應社會變遷,也可以避免頻繁修法維護法律安定性可以避免法律有缺漏而產生法律漏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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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檢發現畸形胎兒,醫生有告知、勸導義務醫療院所對孕婦實施產前檢查,評估胎兒身心是否健康、懷孕與生產過程的風險,作為醫師決定安胎、生產方式以及孕婦是否實施人工流產的參考,屬於醫療行為中的「診斷」行為。依據優生保健法,醫師幫孕婦產檢時,如果發現胎兒不正常,必須將實情告知孕婦本人或配偶;另外,醫師如果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的必要,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是產前檢查醫師的告知義務與勸導義務。二、孕婦有權自主決定將畸形胎兒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一方面是規定醫師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孕婦的權利。也就是孕婦對於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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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納稅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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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指要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員工、設計師就是納稅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扣繳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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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商標?商標,就是一般人說的「LOGO」,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包含商號及公司)為了維護自家品牌,讓消費者可以辨識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且確保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避免他人利用自己的品牌,混淆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利益(俗稱「搭便車」),用以維持商譽的標識。至於是否受商標權保護,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公告,申請通過才會擁有商標權。二、什麼是商標權?我國為保障企業經營者辛苦維護品牌及避免消費者冤枉消費,維護公平市場競爭,促使工商企業可以正常發展,特別制定商標法。商標法對於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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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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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勞工類型為兼顧保障我國國民工作權及臺灣國內勞動力不足的情況,臺灣是採取限業限量(限制行業、人數)的開放政策。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外國人來臺工作分11種類型。第1到6款屬於「專門、技術性、教育類、運動專業、表演藝術」,工作專業技術性高,較符合「白領、專業人士」形象。而一般對「外籍勞工」一詞的想像,是以付出體力、勞力為主,規範在同法第7到11款,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屠宰工」。各類工作之申請資格、管理辦法皆不同,而在臺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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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因為涉及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處罰,對於人民權利的影響甚鉅,所以不只應該作為處罰的最後手段,在適用上也必須謹慎以對,只有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換句話說,刑法只處罰「故意」和「過失」的行為;但因為過失犯罪相較於故意犯罪來說,可責難的程度比較輕微,因此,有些行為雖然處罰故意犯,但不處罰過失犯。而刑法中的各種罪名,原則上法條沒有特別寫出「過失」的,就都是指故意犯,以傷害罪為例,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就只有寫「傷害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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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祭祀公業?(一)移民社會形成的祭祀公業臺灣形成祭祀公業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移民來臺開墾後經濟狀況較原先富裕,而得以將土地用於支辦祭祀費用,並作為宗族精神與財源的中心,以鞏固自衛力量,防衛來自其他聚落或原住民的械鬥與爭執等。後來也有感念社會先賢,捐助財產祭祀無血緣關係的賢達人士。因此,祭祀公業本身就是這些社會活動的集合。傳統上有「忌祭、生祭或年祭」等不同祭祀活動,就通稱為「祭祀」;而臺灣過去曾經將對於土地等不動產所擁有的權利稱為「業」,所以將捐助的土地稱為「公業」,合起來就稱為「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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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見圖1)圖1求職時,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會成立?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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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到著作需要具備「原創性」條件,才可能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只單就先前提及的美學不歧視原則判斷原創性,各種著作似乎很容易達到此一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不過,就法院實務運作觀察,似乎仍偏向個案認定,因不同事實背景及涉及的著作類型而異,以下就用各位讀者日常生活中最常完成的著作類型即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為例子,加以說明原創性實際上是最難以標準化及客觀化的條件,多仰賴審判者或有權機關做個案判斷。一、攝影著作(如照片)例如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美術、圖形、攝影及視聽等著作,雖同屬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然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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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屋之前,仔細確認「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權源」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因為出租人必須是「有權將房屋出租的人」,如此一來,簽約後承租人才有合法居住在房屋裡的權利。一般來說,有權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粗略地分成「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有權轉租人」兩種,而具體應該如何確認,詳情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見圖1)圖1誰可以跟我簽房屋租約?需要請對方出示什麼文件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當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時,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權益是基於所有權而來,此時的重點即是在確認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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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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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這篇文章中,討論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有部分案例曾是因為雇主違反中立義務,而被認為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究竟什麼是雇主的中立義務?什麼樣的行為曾被認定屬於違反中立義務?本文簡要整理相關實務見解,說明如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與解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雖然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內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是廠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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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見圖1)圖1三種工會的組織類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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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怎麼判斷什麼事件或時機,需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一般人怎麼找到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士,請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有什麼管道?一、我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做什麼?大多數民眾以為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訴訟(俗稱的「打官司」),但事實上,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處理的事項不只如此。舉例來說:訂契約、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寫遺囑、見證、和解協商、法律顧問等,都是律師常見的工作項目。二、為什麼要找律師?自己處理不可以嗎?(一)律師的養成教育要成為一名律師,多數是從大學法律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