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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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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方先強制攻擊我方角色,在"一般頻道"回應對方(其他玩家皆可看見)0.0你殺不死我的你就像個SB對方揚言截圖提告,造成我心理恐慌,身心俱疲請問對方是否告的成?如果告不成?而我是否能索賠精神賠償?對方說很熟悉的,告人這件事情已經很多次了非常熟悉刑法對方主張刑法309310公然侮辱195184民法揚言提告但尚未收到法院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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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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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3項第五款,以及該法第2項所生之疑義,非真事。假設有一單親未成年女性被其父性侵,依據第五款,符合墮胎條件;然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第1084條,為其父)拒絕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有甚麼救濟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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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條的善意取得提到現占有人於公開交易場所,善意買得者,原占有人必須要先償還他所支出的價金才能回復對物的所有權。那我的疑問是:1.公開交易場所的定義是什麼?單指公營市場嗎?2.之前學到善意受讓時,提到如果原所有人物品被他人無權售賣,原所有物人不得像善意受讓第三人請求返還,只能向無權販賣之人請求賠償?請問這個情況為什麼跟950的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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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長期的在違反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不案課綱排課不按課表上課還有把一大堆課程拿去考試還違法上九十節課禮拜六還加課還能力分班公布全班成績還有很多但我跟國教署投訴確沒用還被學校要求簽切結書如果再去投訴就要輔導轉學等等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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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車司機(承攬契約司機)與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要求1千多萬的賠償,保險已理賠七百多萬,司機尚有360萬無力償還,對方要求車行連帶賠償責任,車行需負責360萬賠償,車行應如何舉證但書之部分,才能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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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簽訂了訂金合約,合約上寫付款日起5個日曆日內無條件全額退費。查條文,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我簽約日若是11/15,那不算其始日,我最晚可以通知想全額退費的時間是11/2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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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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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8有明訂婚姻無效的情形但在何種情形下為婚姻不成立請問兩者在定義及實務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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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請問【八等親血親】範圍為何?(遠祖父母、雲孫子女、表姪元孫、外再從姪孫、再從姪孫、外族兄弟姐妹....?)【五等親姻親】又為何?表&堂姪(女)之配偶、外堂姑叔父之配偶、堂姑叔父的配偶、曾孫女之配偶、姪孫之配偶、外甥曾孫(女)之配偶、配偶之天祖父母、配偶之來孫(女)......除了1-6等親外,幾乎沒見過第8等親的親屬表,實務上的可能性不大,為何立法者要規範到8等親內?又法官在審判前還要「仔細」身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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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時除了週年利率5%以外可以計入通貨膨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因素嗎?如主計處公布的CPI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2105年時的物價是100的話111年3月的近期是106.33也就是如果債務人在105年就賠償給我100塊,我那時還可以買到100塊的東西但在111年3月的現在才賠給我100塊,已經沒辦法買到本來是100塊的東西了因為通貨膨脹及CPI上升了這個損害賠償可能是定期給付,如確認僱傭關係中的工資給付也可能是固定金額的,如積欠或短少的加班費不知道能不能計入通貨膨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因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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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陸旅客在台遊玩,應該依據台灣民法繼承法律還是大陸的繼承法律?次來,屍體沒有被找到是否意味著被證明死亡?比較馬航飛機失蹤的事件,由於無法證明死亡馬航並未賠償,而對於在台灣的事件又該如何處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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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將舊機車寄賣於車行,尚未辦理過戶。在這期間內,人民甲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請問:(一)人民甲若不服該交通違規罰單,(交通裁決事件)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二)依民法相關規定,發生哪些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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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前買股票,離婚的時候增值兩倍。請問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關於這張股票該如何分配?請問是「增值的部分」平均分配嗎?有查到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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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負連帶債務丙事後僅承擔甲之債務其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可否向乙為求償(甲丙之間有民法第301條丙與債權人間有民法第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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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裡的房子持有人共有五人,但是有一份因長輩借錢無力償還落入外人手中(已過戶給外人),外人聲請變價分割,法官裁判變價分割,現在因另外4個持有人覺得不公,為何可以因一個持有人賣掉整個房,目前已上訴,我想請問如何把不要變價分割然後把4個持有人的部分保護好不被拍賣?還是有辦法讓外人賣他持有的部分,另外4個持有人的部分不被拍賣?求解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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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16日排審,但草案中卻有「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條文,引發人權會擴權爭議,朝野反對。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不僅有違憲疑義,憲法政策也不宜。目前監察院若想聲請釋憲,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條文為第5條第1款,也就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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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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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透過表哥介紹認識A。B想跟A購買機車,B的父母同意了。所以B跟A借了機車說是要練習,結果B跟汽車發生擦撞。結果B受傷了進了醫院,C是車子後照鏡損壞。那A跟B各自需要承擔的民法跟刑法是什麼呢?我看了文章大部分都次傷害跟致死,但是受傷的只有造事人B。所以想瞭解的細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