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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履行輔助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學說上將民法第224條條文中債務人的代理人與使用人,統稱為履行輔助人。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及意定代理人;使用人則是指債務人選任來為其履行債務之人。例如醫院裡的醫師,經過醫院選任後為醫院履行醫療契約,則醫師是醫院的履行輔助人。註腳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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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雙方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例如乙授予甲代理權出賣一台車子,丙亦授予甲代理權購買一台車子,後來甲以代理人的身分,為乙丙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民法第106條原則上規定不得為雙方代理,但有兩個例外:經本人許諾:民法第106條本文反面解釋所得,像是上述案例中,乙、丙二人事前許諾甲可以在乙丙之間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專為履行債務者:民法第106條但書所稱,像是A與B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A、B請C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若無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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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季新企畫「獵奇法律研究室」首次登場囉!感謝各方聽眾朋友投稿,主持人感動之餘,也覺得大家真是創意十足呢👍節目開頭也會和聽眾朋友聊聊天喔~歌手許美靜於日前舉辦見面音樂會,但據報導指出,在全場2小時的演出中,他僅演唱了30分鐘,其他時段並沒有演唱,而是跟粉絲互動,或由其他嘉賓代唱歌曲,引起爭議,甚至還有歌迷表示想要求主辦單位退票。關於事件本身的經過,後續各有不同說法。但可以延伸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在演唱會時發生表演者中途無法表演,或是表演內容不如預期、品質與預期落差甚大時,買票進場的觀眾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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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敗訴的債務人,在即將受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成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作了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便構成了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一般人所說的「脱產」,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債務人如果不是自然人(個人),會發生無從追究刑責的問題。例如某某公司欠債敗訴,而由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成心隱匿公司財產逃脱強制執行時,由於他們不是債務人(該公司才是債務人),便無法構成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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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俗稱的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稱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因為生母有懷孕分娩的清楚事實,法律上認為他們「當然」是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沒有這麼容易判斷。雖然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也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無法像前面所說的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樣,用懷孕分娩的事實來認定,所以不會自動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是要透過「準正」或「認領」的方式來使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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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正是俗稱的「違建」,是指未經過政府許可,就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所以屬於違法的建築物,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應該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而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也就是沒有所有權狀、建物謄本的違章建築,在實務上會產生什麼問題?一來是所有權的疑義(既然沒有所有權狀,要如何證明是由何人所有?能否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二來則是使用上的疑義(能否實際使用?是否會被拆除?能否出租?)。礙於文章篇幅,以下著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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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連帶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債務給付的全部責任,而債權人可任意選擇、或同時向主債務人或/及保證人請求給付全部的債務。註腳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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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與票據的占有,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也就是說必須票據在手,才可以請求付款或行使其他票據權利。如果不小心把票據弄丟,或被偷、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執票人並沒有拋棄票據,票據卻脫離執票人占有的狀況(法律上稱為「票據喪失」),如果想避免付款人付錢給別人,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票據喪失的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的假處分程序處理。本文只介紹前者,也就是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遇到弄丟票據這種常見的票據喪失原因,救濟程序分為三步驟(如圖1):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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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契約。註腳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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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人事保證?跟一般的保證有什麼不一樣?人事保證就是由第三人擔任員工(即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簽約,彼此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員工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員工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這時候就由人事保證人代員工賠償給雇主。由於一般的保證關係是在保證「已經產生」的債務,而人事保證則是在保證「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就是不一定會發生)的債務,所以雖然都稱為保證,但是概念並不完全一樣。人事保證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簽訂(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而且保證的期間不可以超過3年。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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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限公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例如A與B出資成立X無限公司,而A與B是X無限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沒有資產又對外欠下新臺幣500萬元的債務,則股東A與B必須就這500萬元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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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不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自己無法依約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但其他人有給付的可能。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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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享有契約約定的內容,且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例如,病人的家屬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對病人診斷、治療,此時病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卻是醫院履行契約內容的對象。註腳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問答
一月因為公司的關係被檢調調查,後來做完筆錄就回家等待通知,在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內容有附上一個悔過書跟開庭通知單。傳單上面寫到若填寫悔過書寄回去可以不用開庭,並有機會獲得政權不起訴處分。悔過書內容大概是:我願意承認犯罪,並保證以後不會在做這樣的事情。我想請問這份內容是指填寫然後寄回去,是不是就會不處分處理。疑慮的點是悔過書要承認我犯罪這一塊,是不是我承認了就會以刑法去判刑之類的,但我自己也是覺得蠻冤枉的,因為公司的問題變成我有罪。我很怕承認犯罪會變成是犯罪的共犯。還有職權不起訴也只是有機會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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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說明上述案例是真實案例改編,A對B、C公司共同起訴後,C公司一直提到跟B有很多糾紛,希望A多體諒,找B解決,否則只針對C提告,C覺得自己是無辜的。A是支票的執票人,他是從B拿到支票,C是發票人。在法律關係上,縱使B、C間有糾紛,也與A無關,C不可以用B、C之間的糾紛拿來對抗A。所以在法庭辯論上,只要C開的支票沒問題,那C就輸定了,註定要賠付支票金額!二、訴訟技巧法庭上發生的事情總是沒那麼單純,C很老奸巨猾,一方面一直到事務所跟我的當事人A喬和解,另一方面又私底下去銀行掛失止付,聲請公示催告,進而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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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提到「代理」,多數人會直接聯想到代理商,而覺得與自己無關,但其實代理經常發生在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只是沒有察覺。舉例來說,有一天,業務員拿著某大公司名片,要來與您簽署經銷合約,你敢簽署嗎?以上情境牽涉到代理行為是否成立,也是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之處,所以不可不慎,接下來就讓我帶你一步步認識代理。一、代理行為,注重以誰的名義進行生活中為了各種需要,我們需要有代理人。代理發生的原因,一般是基於一定的契約而發生,例如公司僱用員工,代表公司與你討論合約簽署事宜,而這也就是所謂的意定代理。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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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或可以讓與的財產權(例如借款債權),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或這筆權利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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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於損害、結果,有應該歸咎的原因,有應該負責的人。例如: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是指發生不能履行契義務的結果,可以歸咎於債務人(因為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跟債務人有關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延伸閱讀: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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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逢天災未出勤時是否應發給工資,其實涉及到學理上有關工資危險負擔的法律爭議,以下簡述之。基於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性,實務上對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致無法給付勞務的情形,係參考民法給付不能規定(民法第225條+第266條)之意旨免除雙方當事人給付義務。對此在德國法上有所謂「企業危險理論」,所謂的企業危險是指,在雇主方面發生了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法律上強制性之理由,如果有颱風、水災、地震、其他天災或能源中斷、戰爭亦或勞動爭議事件。勞工雖有意願亦有可能提供依契約債之關係本質之勞務,而雇主無法令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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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留分是什麼(一)特留分的意思與目的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遺囑自由處分主義雖然應予維持,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大量贈與他人,又或是在遺囑中大量遺贈與他人,導致其繼承人反而需仰賴其他親屬的扶養,或是接受國家或社會的救濟,因此民法以特留分的制度,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處分權。(二)繼承人的特留分1.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見圖1)被繼承人A與其配偶B育有三子C、D、E,而當A死亡後,其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