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房屋租賃契約中的出租人跟承租人會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終止租賃契約,可以使用這個範本來終止契約。承租人需要返還房屋給出租人,出租人需要退還押金給承租人。二、範本的來源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來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23),《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關於有定租期的房屋租賃契約能不能提前終止,其實在法律實務跟學說上是有爭議的,不過從結論來說,依然可以由出租人跟承租人雙方同意後,終止租賃契約。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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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登記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作為婚姻要件的制度,從2008年5月23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民法第982條是採儀式婚。註腳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按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想要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會需要。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下,成立「第二條關係」的條件,包含沒有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的情形、製作書面、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想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可以用此範本製作書面,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如果是想成立民法的婚姻關係的人,則可以參考「結婚書約(民法)」。範本的來源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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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調整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未來的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常見的類型如:勞方因物價上漲而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調整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調整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只能向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法院是沒有審判權限的,如果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會被法院以裁定駁回。註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第1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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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後該怎麼辦?(見圖1)圖1車禍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要先報警處理喔不幸在路上發生車禍了,該怎麼辦呢?首先,只要發生車禍,請一定要留在現場並且打電話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因為法律上是禁止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的。尤其事故現場如果有人傷亡,刑法要求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不論當下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確認完才可以離開,若直接離去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二)警察會初步判斷責任歸屬警方到場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會觀察事故地點的周圍環境狀況、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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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申訴書呢?當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的相關責任時,受僱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時會需要此申訴書。例如當受僱者請生理假,但雇主卻拒絕的時候,受僱者就可以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訴。二、申訴書的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n.d.),《46、臺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I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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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租賃契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其中一方要將物(包含動產、不動產)租給另一方使用、獲得利益(把東西租出去的人叫做出租人);另一方要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租用東西的人叫做承租人);常見的有房屋租賃契約。租金可以用金錢支付,也可以用租用物的孳息來支付,例如A向B租用一塊地種葡萄,雙方可以約定A付錢給B當作租金,也可以約定把收成的葡萄付給B當租金。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註腳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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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法律性質和民法的婚姻關係類似)的人,想要結束第二條關係時會需要。「第二條關係」是由同性別二人所成立,也可以由二人合意終止。若是具有民法婚姻關係的兩人想要結束婚姻關係,則可以參考「兩願離婚書」。範本的來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終止結婚協議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26 終止結婚協議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第二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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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雜誌上常會看到許多我國演藝圈或政商界名人浪漫至國外舉辦婚禮的新聞。如果這些人之後並未回臺辦理結婚登記,他們的婚姻在國內是否有效?而倘若之後兩人決定離婚,要不要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圖1)?圖1儀式婚與登記婚的施行日期資料來源:編輯協助繪製。一、婚姻是否有效,應視是否符合我國或結婚地國家的法律來判斷(一)在舊民法第982條規定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這即是俗稱的「儀式婚」。換句話說,在2008年5月22日前(包含5月22日當日),結婚只要有經過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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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的情形,包含未依約定定期支付利息,或未依約定於契約到期時返還足額的本金及利息。此時債權人可能有以下幾種權利主張與催討方式:(見圖1)圖1有人向你借錢,卻違約沒有按時還錢,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33條,如果是未依約定期限履行的金錢債務,債權人除了原約定利息,還可以針對本金的部分向對方請求支付遲延利息。原則上,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03條是年利率5%,除非契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年利率10%,但到了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則B可以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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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行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行為),如有違背,會產生不利的結果(效果)。這種要求,不允許排除適用,稱之為強行規定。在法條上可以看到兩種情形:(一)是規定「應」如何如何,採用強制式、命令式的語句,這種情形可以稱為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有違背,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其結婚為無效。又如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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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權利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資雙方當事人中,有人違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常見的類型例如:老闆未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任意解僱勞工……等。權利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處申請調解、仲裁,或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調解或審判。註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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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必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F向G求婚,G要答應,其所訂立的婚姻契約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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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是否可以透過協商談出理想的內容,需特別留意幾個程序上的問題,包含:「協商代表的選定」、「事前準備及協商要求的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進行」及「完成簽訂程序」。是否能夠落實,對於完成團體協約而言,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說明如下:(見圖1)圖1如何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協商代表的選定(一)資方實務上因為雇主本人不熟悉法令及基於業務職掌的分配,雇主多半不會親自出席協商會議,而會指派代表出席。這後續就衍生出指派出席的代表缺乏協商權限,凡事都要回報雇主;或者雙方協商合意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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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結婚的認定假結婚是泛稱結婚的雙方間並沒有真的要永久共同生活而結為配偶的意思,只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想來臺工作),將結婚當作是一種手段。不過,通常假結婚的認定需要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形才能綜合判斷,因此本文僅整理法院曾認定為假結婚的案例並加以介紹。(一)結婚人有收取相關金錢通常結婚必須要支出相當可觀的費用,而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的常見案例中,多可發現臺灣籍男子不但沒有因為結婚而支出費用,反而可以收取如人蛇集團等給予的「結婚費」,成為所謂的「人頭老公」。之後,通常人頭老公會前往臺灣以外的地區與素昧...
問答
合約雙方約定某條件成就時(開發方終止營運時)應將程式碼交付給買方,希望能約定條件成就開發方不履行時逕付強制執行,並辦理公證。程式碼算是無體財產權,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各款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哪一款嗎?如果約定將程式碼放進硬碟中(動產),該如何做才能(如:動產要能特定)符合公證法要求。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
問答
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問答
家人(女方)雙方正在協議離婚,但男方無離婚意願,但實際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所以先分居,男方威脅將不願支付雙方所育子(17歲)女(18歲)之教養費,更揚言若一旦在外租屋生活將到女方原生家庭去吵鬧,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蒐證?
問答
契約約定:「本契約的變更,須經過A、B雙方的同意,作成書面,並蓋章或簽名。」後來,書面契約的內容經塗改,但塗改處只有單方的蓋章,則塗改處的內容是否有效?
問答
本人租賃一處房屋給A,租賃約20年,但合約只簽訂第一年合約(1年期),中間皆未簽合約,但維持續租關係,至去年因調漲房租,重新簽訂合約(維持第一年租金之押金2個月)。今年租客告知不續租,雙方於最後一份合約終止日進行退租驗屋程序,發現牆壁嚴重壁癌外,地板磁磚、鋁窗框、浴廁牆面磁磚破損(遭釘釘子),並未回恢復原貌(也為修繕),廚房系統櫃抽屜嚴重破損,且遺失四把房間鑰匙,租客聲稱當初租賃時這些破損就存在,堅持我們得全額返還押金,我方聲稱這些第一年租賃時,皆完好無損,但雙方各說各話,皆無法舉證,雙方約定至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