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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包含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與反誠信協商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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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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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女性成年人未婚甲方剛結束一段男女感情在甲方最需要慰藉的時候乙方女同性戀趁虛而入剛開始甲方一直不斷的拒絕但乙方不放棄進而誘導下硬將不是同性戀的甲方變成同性戀並誘導其在公司發生和意性行為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吿有對話紀錄證明乙方有誘導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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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一、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會這樣問的原因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此時就可以申請二、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三、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以上幾個問題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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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形是對方帳戶公開的情況,截圖對方貼文後PO文在自己版面批判其行為是公害,但對方已死亡,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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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事訴訟來看撤銷、和解、調解成立都可以聲請返還裁判費三分之二那麼若以行政訴訟為例除了撤銷訴訟外可以聲請和解或調解嗎?若成立了,是否一樣能返還裁判費?除了裁判費外,會有其他訴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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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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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男性滿16歲跟女性滿18歲發生性行為有犯罪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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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用金錢,而是用其他東西交換性行為,算性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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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公司於本周開始採排班制上班。WorkFromHome的前一日,我因同事中有一位會隨意使用他人座位,且其平日衛生習慣不好,因此前一日離開辦公室時,已在我的個人辦公桌上貼上便條紙,提醒同事們不要在我不在時,在我的位置上飲食。然而該位同事還是在我排班在家時,未經詢問就使用我的辦公座位、挪動桌上的辦公用品,並將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過的口罩,隨意放在我的辦公桌上。經其它同事拍照後得知此狀況,因此已在群組內表示請他離開,但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撥電話至座位分機,口頭請他離開。對其知道我並不願意讓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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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法庭上,政府是會委任民間律師為自己打官司,還是由檢察官來打,或政府方是用什麼其他方法為自己辯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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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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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都被告誡不要吸食毒品,不然不會有好下場。但是我們對毒品犯罪,似乎沒有我們以為的那樣了解。況且在毒品氾濫的情況下,應該有增加認識的必要。哪些行為屬於毒品犯罪?法律又是怎麼處理毒品的分類,以及之後的處罰、治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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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刻意加入Line群組,再惡搞將原本的成員退群,造成群組麻煩,有沒有法規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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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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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權利、利益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回復到損害前的原狀)為原則,如果無法回復原狀,則可以賠償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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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想搶銀行,但遲遲不敢,甲知道自己喝酒後會更有勇氣,遂借酒壯膽,喝醉使自己陷於心神喪失狀態,後拿刀搶劫銀行,甲該如何論罪?2.丙長期酗酒,自知酒後會有衝動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某天丙和朋友喝酒,喝一半突然與丁發生爭執,丙因酒精喪失意識及判斷能力,揮刀砍殺丁,幸好一旁其他友人拉開丙,丁免於一死,丙該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