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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處處存在風險,為了因應這些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我們必須將風險轉嫁以避免無法或難以承受生活中的風險衝擊,也可以藉由風險轉嫁,進行資產分配並達到生活平衡,此時「保險商品」即派上了用場。而市面上的「保險商品」琳瑯滿目,有保護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人身保險,也有進行資產分配與投資目的(即投資型保險),而前者又可以針對人身安全或健康風險發生的不同事由,區分成多種保險產品。本文將介紹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傳統上以醫療支出為主要保障內容,在實務上常與傷害保險混合承保,而稱為醫療保險,但又有所不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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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的法律義務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繪圖:Yen一、成為飼主有什麼條件?哪些動物算是寵物?(見圖1)動物保護法要求成年人才能成為動物的飼主。除了狗跟貓為法規上當然的寵物外,如果所飼養的動物是出於玩賞、陪伴的目的,則小豬、兔子、天竺鼠、烏龜都屬於寵物。二、哪些義務是飼養貓狗或特定寵物應盡的?違反有什麼罰則?動物保護法對於飼養常見的貓狗及特定種類的寵物,特別要求了以下的義務:(一)施打狂犬病疫苗的義務因臺灣目前為狂犬病疫區,因此法規要求飼主必須為某些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包括犬、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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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相信大家就算沒有打過官司,可能也聽說過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但有些事件如果只能等到裁判確定甚至執行程序才能實現,恐怕會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因此,在一般民事訴訟和家事事件分別設計了保全程序,前者有假扣押、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後者的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的假扣押及假處分,家事非訟事件則設有本文要介紹的暫時處分,以因應事件中的緊急狀況。二、什麼情形會核發暫時處分?(見圖1)圖1什麼是家事非訟事件中的暫時處分?常見的情況有哪些?資料來源:陳又溥/繪圖:Yen與暫時處分有關的法規主要有「家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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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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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往往造成財產損失、死傷,除了和解及調解,如果是用訴訟途徑解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不必分別獨立提起。圖1車禍—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見圖1)(一)優點能夠同時獲得民事及刑事判決,且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二)提起時間因為車禍被撞傷,對方會成立刑法過失致傷罪,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則必須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但因為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也不能拖太久,受傷起2年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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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常見的問題,筆者來告訴你一個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急救規定。「葉克膜」是一個醫療器材,它的重大成功案例是: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因發生重大車禍,命懸一線,經輾轉送到台大醫院以葉克膜急救後,撿回一條命。經過這個案例,「葉克膜」不僅捧紅了柯P,也被視為急救魔法。這篇文章要介紹的不是醫療,而是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手段。一、如何計算「送達生效日」?(一)民事判決後必須要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後,才能開始計算上訴不變期間。原則上「送達」就是要送到當事人或與其同居於一屋簷下的家屬或受僱人,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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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上如何規定生理假?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見圖1)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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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不是我的錯,錯的是對方,但是我有勇氣站出來指證嗎?有鑑於性犯罪的私密性,性侵害被害人在追究犯罪時,往往都會考慮將來上了法庭,是否會因此受到二次傷害。難道將這種私密的事情公諸於世、重複回憶的痛苦,必須由我這個受害者來承擔嗎?(見圖1)圖1不幸被性侵了,一定要出庭作證嗎?資料來源:簡大為/繪圖:Yen一、為什麼我要做證?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若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時法官須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而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因此就算他所說全部是謊言,只要既有證據無法證明犯罪,就仍須給予無罪。另一方面,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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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等相關名詞總會在審判時冒出來。常聽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就是我們俗稱的兩公約,也引出「精神障礙者,不得處以死刑」,彷彿精神障礙成了被告的免死金牌。然而回歸我國刑法上的相關規定,究竟為什麼我們要給予精神障礙者這樣的「優惠」呢?一、什麼是對違法行為欠缺抉擇能力的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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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司規定請特休要扣輪班津貼,合理嗎?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輪班津貼算是工資嗎?(見圖1)首先,工資該如何認定呢?工資在認定上可以區分成「對價性」與「經常性」的要件,前者就是工作付出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後者,則為依據公司內的習慣、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在一段固定時間內或符合公司制度而於一般情形下,勞工可信賴雇主會持續給付。輪班津貼是雇主因應輪班制的勞工,需要為了公司制度而調整生理時鐘,可能因班別的替換導致休息時間無法正常、固定而必須承擔特殊的不利益(例如日夜顛倒),在這種輪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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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S4EP11︱精神疾病等於有權犯罪嗎?談刑法第19條的難題》,針對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的爭議,我們檢視了刑法關於責任能力的規定,並試圖說明法律的處理邏輯。但後續還有很多需要被處理的問題,而「判無罪之後要怎麼辦?」、「走在路上都要擔心被精神病患攻擊」的懷疑仍然沒有停歇,這時有什麼法律可以來處理呢? 政府推出「社會安全網」的政策計畫以來,常受到「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的批評,但其實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照顧、就醫,後續的處理與關懷,乃至於當涉及刑事案件時,如何在程序上加以保障/監管,以及希望精神疾病患者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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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如果機構承認對老人照顧疏忽因為老人不舒服沒有帶去醫院只帶去診所機構醫生來看都未發現老人肺部積水導致老人肺部積水而身亡因說家屬說放棄急救所以老人不舒服未送醫到臉色蒼白意識不清楚才緊急送醫但到醫院沒多久過世醫生說肺積水很嚴重營養不良想問這有辦法對機構採取什麼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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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廣告為吸引消費者的眼睛,常有誇大不實的文字陳述,這些不實廣告涉及的法律責任範圍十分廣,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包含廠商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明明僅是食品卻宣稱有醫療效果,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或廣告中就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開罰並要求下架等諸多法律規定,這裡僅談論民事責任的情形。(見圖1)圖1遇到廠商廣告不實,消費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一、消費者可依民法要求返還商品、取回價金消費者能主張是不實廣告欺騙而購買商品,依民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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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給付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中固有、必備,用以決定契約類型的基本義務。註腳陳聰富(2019),〈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43。
辭典
是通過營養師考試、並依照營養師法領有證照的人才能執業的技術人員;也是醫療法中所規範的醫事人員,職務包含:對特定人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針對特定人的營養需求,提供飲食設計及諮詢的服務。對於提供團體膳食的群體,例如學生、接受安養照護的老人的營養需求,進行飲食設計、膳食製備與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就臨床治療飲食的設計及製備、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註腳營養師法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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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家與園區都可能會有侵權責任(見圖1)圖1在商店、遊樂園,因為場地不安全而受傷,該怎麼求償?資料來源:黃蓮瑛、蟻安哲/繪圖:Yen(一)民法侵權責任由於法律具有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侵害的功能,因此民法發展出「侵權責任」的概念來保護每個人,在私人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加害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二)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責任與民法不同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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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功能是什麼?所謂的犯罪被害人,就是因為犯罪而權益受有損害的人,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被害人,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間接被害人,例如被害人的配偶、父母與子女等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被害人,都有權利依照民法向犯罪行為人求償,像是民法第194條規定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請求賠償。不過,有時因為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是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的人沒有財產等等的狀況,讓被害人無法迅速得到應有的賠償、生活陷於困境,例如沒辦法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等等,這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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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煩您了想請教您.我和先生分居了16年.離婚時我還有權利請求配偶財產分配嗎?先生對我毆打二次[有醫院開立傷害證明}和不斷出軌男女關係混亂又限制我外出工作.在一次爭吵後他趕我出他家門.我帶著小孩離開住處在外租屋生活.當時我要求離婚.但他說我要被他毆打三次以上或我與人通姦被他抓到再談.因而分居了16年從無交集兩人形同陌路.他有繳交小孩全額教育費拿給小孩部分生活費.我則從事會計.清潔.煮飯.偶而幫傭維持生計.勞保在職業工會所以都沒有所得收入證明.小孩都已成年獨立了.不想再掛著這無意義的名份我對婚姻中嚴重的不平等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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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到著作需要具備「原創性」條件,才可能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只單就先前提及的美學不歧視原則判斷原創性,各種著作似乎很容易達到此一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不過,就法院實務運作觀察,似乎仍偏向個案認定,因不同事實背景及涉及的著作類型而異,以下就用各位讀者日常生活中最常完成的著作類型即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為例子,加以說明原創性實際上是最難以標準化及客觀化的條件,多仰賴審判者或有權機關做個案判斷。一、攝影著作(如照片)例如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美術、圖形、攝影及視聽等著作,雖同屬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然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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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要申請專利的話需要做什麼?(一)必須具備專利3要件有專利申請權的人想要就某項發明、新型創作或是設計(以下統稱為「技術」)申請專利,必須注意有沒有符合專利的3個實質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1.產業利用性必須對相關產業要有實質的利用性,也就是有被製造或使用的可能性,而能夠促進產業和經濟發展。2.新穎性必須從未向大眾公開過,而且在先前已經通過申請的專利中,也沒有相關專利被註冊過,簡單來說,要申請專利的技術不可以是已經公開、申請過的技術。3.進步性在相關領域中必須達到具有該領域通常知識的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