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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因為自行種植大麻(第二級毒品)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判決中提到沒有「驅逐出境」的必要。刑事判決應該沒有辦法拘束行政機關的決定?勞動部一定會撤銷聘僱許可並請外國人返回原國嗎?或是有什麼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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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路上遇行車糾紛因對方違規當事人受到驚嚇爆粗口對方下車後行走至當事人機車旁邊當事人並未發現對方從後方表達不滿並開嗆當事人是否沒被處理過?手拿著鑰匙當事人是個外送員被嚇到在機車上不敢移動綠燈也不敢離開直至對方離去才敢移動這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以及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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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不小心刪除掉LINE群組別人相簿的東西因為我以為這樣LINE的空間會變大我不太會使用LINE我之前有加入一個正在拍賣精品的群組內有300快400人我早上想說這群組照片怎麼這麼多會不會影響到我的手機空間(群組並無權限的問題每個人都可以增加相片及刪除相片)於是我就刪除掉群組內的相簿東西後來想說退出群組應該比較快到了晚上應該是上傳的人有打給我說會對我提告挺害怕的..想問我這樣算不算成立法律上的犯罪行為?會不會被要求提告?會成立嗎?我會出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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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個問題,看運動比賽的時候,例如棒球、網球、高爾夫球,這些球類打到人可能會有危險(例如場邊可能有裁判跟觀眾),萬一造成別人失明或是死亡,但是球又不長眼睛,選手可能也不是故意的,這樣選手會有什麼民刑法之類的責任嗎?然後賽事的主辦單位會需要賠錢或者被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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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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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之前在想如果我對乙提告,那我勝訴了我是否能散布從法院下載的公開判決書,所謂散布就是指例如可能寄給乙身邊的家人同事朋友,或是張貼在乙的住家或是工作場所附近,甚至是買廣告讓更多人知道,想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觸法的可能,當然前提是沒有竄改判決書內容還有提告原因不是什麼殺人放火或性犯罪,可能只是一些輕罪此外我本人沒有官司問題,單純想解答疑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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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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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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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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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在Instagram追蹤一位女性~會追蹤他只是看她的小孩子而已後來有連續一個禮拜~他幫自稱股票老師宣傳限時動態{當時有再想~這位女性Instagram是真實的}應該是真的有賺到錢吧?~後來我就點連接進去{看到自稱股票老師Instagram人氣竟然高達3萬多人數}後來我就聯繫自稱股票老師~匯款15萬後才知道被詐騙那第一位自稱股票老師line和Instagram通通都刪掉了那我只能找第二位幫助宣傳的人~他說他是受害者~他請他幫忙她宣傳他也承認了那這樣子有辦法全部拿回來嗎?第一位可能要1~10年才找的到人詐騙現在都很厲害我只能先找第二位幫助宣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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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變警示戶到現在快一年都沒收到筆錄通知打去問說我有多筆案件被告會統整再由附近警察局通知筆錄這種情形多久會收到筆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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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問題所述,監刑法與羈押法最大差異在於身份上的不同,一為受刑人,一為刑事被告但我想問的是,監刑法58條和羈押法同樣都是針對請求在外治療,但除了身份上的不同外,是否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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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老師於上課時公開學生不願公開之文件,是否因其為業務上知悉之文件且學生不願公開而構成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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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是未成年被害人如何查詢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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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下單一件衣服,第一次向她購買,但最近發現自己金額不太夠,忍痛跟對方賣家取消,今天收到對方訊息(賣家:最後通知已備案棄單處理(中壢分局)您商品留好我們推掉其他客人然後您取消就會有損失唷謝謝)我雖然有跟她說:您好,我覺得您的行為很奇怪,我真的有金錢上面的問題才取消的,那件衣服也不是客製商品,就不能通融?而且貨品我也沒有收到耶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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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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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買了一個電器產品,收到商品的一天就打開測試,發現商品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當天辦理退貨,並且將商品退回。店家傳訊息告知商品有給使用說明網址,不能因為不擅長使用而退貨,如果執意要退貨,會收取(整新費)。我告知店家不同意付整新費,商品並無被我破壞,我也將商品內容完整寄回,並無佔對方便宜。我告訴對方消保法第19條內容,店家則告知我鑑賞期不包刮試用商品。但電器產品不測試試用怎麼知道商品是否正常?我告知店家我是測試功能。但店家不認同,因此要告我損壞賠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次案件。我能夠反告店家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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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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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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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