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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委任仲介處理房屋一事,得以口頭約定,不需要以書面為必要︰一、爭點︰(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行為,都會是無效的嗎?(二)違反系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效果為何?二、爭點一︰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的區分?(一)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其中法律行為指得是債權(契約)行為、處分(物權)行為而言。強制規定指得是法條明定「.....,應....。」禁止規定則指「....,不得...。」(二)違反強制規定者,法律行為無效。但實務與學說將法規範中種種的禁止規定,劃分成1.效力規定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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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過世者全部的遺產與債務,要在知道自己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用書面向過世者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要拋棄繼承。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才可以拋棄,不可以在還沒有繼承之前就拋棄,也就是被繼承人(例如父母親)活著的時候就拋棄,是無效的;其次,不可以只拋棄特定、單一的遺產或債務,例如主張只拋棄債務不拋棄遺產就是無效的,必須拋棄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 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註腳民法第1174條第1、2項:「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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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會將案件交給法務部"這個時候在正常流程上是已經經過送交上級審法院進行第一二三審,而後面法務部只是確認有沒有翻案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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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但肇事車輛駕駛不願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時被告未到場(肇責已確認但對方不服提鑑定)。而後律師告知我,因行照上車主是公司抬頭,應該將原告改為公司,才不會日後造成瑕疵。但詢問法院服務中心,只是請我多詢問幾位律師,並告知若要更改可寫陳報狀,但不一定可更改成功。1.因已有案號,有需要將原告更改為公司嗎?2.若不更改,原告仍為駕駛人會有什麼影響呢?希望有人可以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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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line參加了減肥是以丘正宏醫生團隊,最近一直叫我買萬元的產品,但是我跟對方說沒錢,還是會強迫我買東西,但是都沒有訊問過我需不需要,之前一直說買完這次不會再買,但是每次都沒有訊問我的意見,就強迫我去買,這樣做我該怎麼辦,而且還說要到法院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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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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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1)有關律師迴避的問題,並不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而是由《律師法》來規範。依照《律師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同法條第2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另外,依照《律師法》第37之1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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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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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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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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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以及長輩可不可以拒絕承認,需區分情形:長輩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僅為受輔助宣告人如果那名長輩只是一時性的意識不清,並非長久昏迷,仍然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受到輔助宣告,任何人仍不得任意處分他的財產,子女以長輩名義解除定存,構成無權代理,長輩是可以拒絕承認的。若長輩已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假設長輩已受到監護宣告,並且法院依職權選定那位子女為法定代理人時,依照民法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第1101條的規定,因為支付醫療費用符合長輩的利益,所以該子女在解除定存的事項上,是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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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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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只有法院審理時可以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最近修法增加了檢察官在偵查中核發「偵查保密令」。在這樣的糾紛中,最需要保密的對象常常就是對造當事人(競爭同業),請問這些規定如何防止當事人的營業祕密被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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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金購買二手車輛並且已經辦妥過戶也交車..數月後突然接到車貸公司催繳通知.經查發現是當初購買業務辦理.當事人要如何處理?已申訴車貸公司.車貸公司卻將偽造本票申請裁定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1.知名車商是否要對聘雇業務行為負責.2.監理所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讓業務員利用車主身份證影印本辦理補發.車輛行照.車輛登記書.是否可以檢舉.3.請法律百科律師.應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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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過世,我向法院提報遺產清冊,也已通過。家父的財產清冊中只有二台二十多年的老車,一台已經不能開駛,而且他因負債(有銀行。私人的不確定),在其中一輛燒炭身亡,而他的汽車稅金都沒繳,而且車都停在別人的私有地上,如果延誤太久,我必須花更多停車費及拖吊車的費用,所以我把二輛汽車報廢,讓報廢車商拖走收購,以繳清稅金以及喪葬費用,其實根本也不夠支付。問題是,1.我該登報幾日嗎?報紙需要寄回法院嗎?【裁定書只有提到《公示催告》,沒有提及新聞報以及日期。】2.我是不是太早處理他的車子?會不會影響我的限定繼承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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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方向的三線車道,對方在中線,我在外側車道。一開始我和他並排,他突然加速從中線車道直接右轉,右後方輪胎撞擊到我車子左前側。警察來時確認雙方沒有受傷,就請我們到警局作筆錄,當時沒有交通隊來畫現場圖,筆錄做完本來想要私下和解,但後續對方態度不佳,我不想和解了,雙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察局也不提供調閱路口監視器,警察說要有交通隊才可以調監視器。如果要上法院告他我會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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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因为要查明(警察二人丙丁查获原告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时,向原告询问要怎么处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当庭勘验秘录器,勘验结果确实如上。法官同意原告声请,传讯警察丙到庭作证。警察丙在下一次庭期,到庭作证,并且具结之后,法官回放秘录器之录影给警察看。结果警察丙证称:有说那句要怎么处理的话,但其说话对象是另一位警察丁。請問:警察丙,是否?️觸犯偽證罪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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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公會+法院登錄(取得執業資格),但實際上沒在從事律師或任何法律相關工作,這樣也能算是"執業"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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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我們在探視權訴訟中,我們離婚12年了,當時沒有寫清楚探視時間,12年來前夫也是愛來不來的,一年不到五次基本出現兩次(小孩生日、除夕夜),之前還小都是我用哄的或是用禮物他才肯跟爸爸出門,現在小孩13歲了,有自己的想法,前年開始小孩拒絕跟爸爸出門,前夫認為是我在阻止他們見面,就上告法院,目前法官讓我們在兒福聯盟調節小孩跟爸爸的關係,小孩很堅決反抗的拒絕不跟爸爸見面,而現在的法律又很重視友善父母跟小孩權利,我夾在中間很難做人,我從來沒有拒絕前夫的探視,我完全以小孩的意願為主,現在小孩很抗拒,要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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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懷孕7週又4日,但男方早早就因為公事上意見分歧而封鎖我的聯絡方式我跟他頂多算同事,並非情侶目前都是藉由共同朋友來轉述給雙方我是想人流,原因是我養不起,而且目前工作行程太滿男方委託朋友跟我去做產檢,因為怕我說謊...我因此非常憤怒!還對朋友說是我要求不戴套!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事!後來我拜託他不要內射,他也不予不理會我不至於人流費用也需要騙他,他這樣憑空捏造的事,我可以提告妨礙名譽嗎?但目前針對戴套跟拒絕內射這部份的對話完全只有當事人知曉,很難採證吧?!我網路爬文得知法院不支持女方索要精神賠償!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