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原本已經開始籌備婚禮喜餅場地什麼的都找好了結果對方爸爸突然說要簽婚前協議要我先送一台進口車(他說不能讓他的小孩吃苦)還要幫忙分擔他奶奶住養老院的費用(因為結婚後就是一家人了)如果連續兩個月沒付出來就馬上離婚而且小孩歸他(表示我沒錢養小孩)另一伴說他爸爸很固執好像也只能答應(超傻眼!!)朋友跟我說就簽下去啊反正又沒用可是好像很多人都會簽婚前協議婚前協議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阿?
辭典
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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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身還要證明?什麼是單身證明書?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什麼是單身證明書?(見圖1)單身證明書,在實務上是指由當事人陳述其單身、不具婚姻關係事實的一種聲明宣誓書,內容大致上為「當事人仍未結婚、至今單身」或「當事人已離婚、配偶已去世,現仍單身」等。雖然大家口頭上(本篇文章也是)都俗稱單身證明書,但在法院的正式名稱則是「單身宣誓書」喔!二、單身證明書該如何辦理?欲申請單身證明書,可自行擬定證明書內容,或至我國司法院網站公告處下載「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範例書狀,完成單身的事實陳述與簽名...
問答
夫妻原本採用法定財產制,沒有離婚,但想改成約定財產制。此時,夫妻可否先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改成約定財產制?
問答
請問專業顧問離職前我已經在此公司任職4年8個月。今年8月公司因業務緊縮為由並聲稱沒有錢資遣我們,要求我們自己離職轉做無薪直銷業務。我們為維護權益只好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公司要求我們寫離職單但我們有在上面寫明"非自願離職,因公司業務緊縮,無法配合調職安排"字樣,公司有通報勞工局,但沒有給資遣費,而我隔月就找到工作,所以沒有到公司拿非自願離職書申請失業輔助)9月去新公司任職(無申請提前就業輔助)10月因原公司希望我回任,說要好好重整業務,答應回原公司上班12月老闆又說立案沒有通過所以要我們放無薪假6個月或是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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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不像買速食,需要搜尋適合的工作、準備資料以及面試,整個過程曠日廢時。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在被解僱的時候,與新工作之間可以「無縫接軌」,因此有俗稱「謀職假」與預告期間的制度設計。一、什麼是謀職假?所謂的「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注意!只有「被解僱」的情況才有謀職假。如果是自願離職,就沒有謀職假,要用自己的特休或事假才可以在上班時間找工作。那什麼是「預告期間」呢?勞基法中的預告期間,指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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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擔親權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也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義務在法律上的規定民法第1119條,扶養的程度,會依照受扶養權利者(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有父母2人時,父母應該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再來看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法院判斷扶養費的負擔或分擔時,可以審酌一切情況,並決定給付的方法。回到您的提問:法院會怎麼計算扶養費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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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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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提離職已經很難開口,我要怎麼另外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又如果我是被公司資遣,還可以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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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資非自願性失業認定說明:我們是新協會承辦長照業務第一次請一名社工。因應疫情影響場所停業社工員在家做電話問安工作。社會局窗口建議可用視訊上課。所以於5月27日晚上-5月28日早上期間跟老師聯繫上課意願及使用測試方式。於5月28日早上交代社工員連繫說明。稍後她回報說:長輩無意願且不會使用!我回說:這樣社工功能又減少了!他回我:何必強人所難?當下思考疫情未停,場所不知何時才會營業?他於平日對我交辦事情常持反對意見綜觀日後:社工員協助事物、溝通、協助處理業務功能消失、所以請他做到當日下午即可『因她於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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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到某公司上週六日的假日工讀,後來因公司內部關係改成只上週日,一直到2020/05先通知我因母親節而不用上班,下週再通知我日後禮拜天都不用上班,因此一直到8月都沒有到某公司上班,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可以至勞工局申訴非自願離職的項目領取資遣費嗎?
問答
被公司資遣,當天他請我簽離職單,還請我簽一份保密協議,想請問保密協議只有公司保留,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我是否也可以邀求保留正本一份?我是非自願離職的,被資遣簽保密協議,這樣競業條款也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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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有簽合約,要做到2020年10月31期滿一年為止,否則提前自提離職,要賠償違約金2萬元。2020年1月時因為身體不舒服去給醫生檢查,檢查結果是腰椎椎間盤突出,醫生說必須開刀,之後不能再搬重物。一、請問是因為任職而導致椎間盤惡化不能適任職位,自請離職,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二、離職的話可以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單嗎?
問答
因為疫情與公司業績下滑公司在5月調整上班時間,我一星期上3天,最近6月有打電話跟我說工作量少要我目前不用來,之後會另外說上班的時間,目前6月只上過3天班而已,想說跟老闆提出非自願離職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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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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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階段的認識》中曾提到,犯罪階段可以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而在行為人著手後,才會有既遂與未遂的討論。當行為人著手後,發生犯罪結果,即稱為既遂,此概念較容易理解,如案例一中因毒性過強導致A男死亡,便屬於殺人既遂。相反的,若著手後並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稱為未遂,又可再細分為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見圖1)圖1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普通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但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可能是他人造成的(如:本案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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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當個結婚證人?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一、為什麼需要結婚證人?──婚姻成立的要件(見圖1)過去民法長期採用儀式婚的制度,但因為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無法預防重婚來保障善意第三人,而且也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就婚姻是否成立容易產生爭執,因此,從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結婚全面改採「登記婚」的制度。也就是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才會正式成立生效。否則,就算完成了結婚儀式,並且生兒育女,在法律上雙方仍然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而依據民法規定,要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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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關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他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究竟怎樣才算是「工作確不能勝任」其實是一個抽象不明確的概念。例如大家平常都是好同事,但今天主管突然把員工叫進小辦公室說表現不好、工作態度不佳、指責員工這兩天都在打瞌睡,又或是說KPI沒達標、業務沒談妥等等,所以就要依法資遣解僱,難道這樣都合法嗎?現實上未必如此。二、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哪些具體行為屬於「不能勝任工作」?關於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標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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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在一家新開幕的餐飲服務。因股東內異,兩個月內已變動三次時間內容。其一PT轉正職其二一段班改早、晚兩段班~近日股東二找我約談:和股東一因經營理念不同而退資,至2月底(29)日止,3月起由他管理。至3月起所有員工全改PT由他排班一天排1-4小時,因此收入無法達生活所需而當面婉拒,工作至2月29日止~請問老闆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和(服務證明)我該怎麼辦?再者我該跟哪位(老闆)申請這兩份證明?謝謝!
辭典
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